嫩江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嫩江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实施,保证城市建设高效、有序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590号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实施意见(暂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嫩江县县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实施城市总体规划,为城市发展和建设进行的重大工程和市政工程,由政府组织或者主导的住宅小区、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商业街区(商业服务设施)等城市建设,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给予公平补偿。第四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第五条嫩江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办),负责组织实施嫩江县县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嫩江县房屋征收实施中心为房屋征收办确定的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实施中心),不以营利为目的,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实施中心的工作人员采用聘任制,人员工资由县财政核发拨付,由房屋征收办负责培训上岗,考核合格之后方可在实施中心从事房屋征收工作。第六条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第七条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第二章征收决定第八条房屋征收实行县人民政府决定制度。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项目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专项规划、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县人民政府做出房屋征收决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县发展改革局出具由县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的,并已纳入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证明;(二)县城乡规划部门出具的拟征收范围及征收范围用地符合城乡规划及专项规划的证明;(三)县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拟征收范围内土地用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四)拟征收项目补偿费用足额到位的证明;(五)符合法定程序的征收补偿方案;(六)拟征收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第九条房屋征收办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确定征收补偿方案前,应当履行下列程序:(一)组织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保、财政、住建、房产等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二)公布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情况,期限不得少于3日;(三)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过半数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方案有异议的,应当组织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四)严格审核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对于未经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项目一律不得实施房屋征收行为;(五)房屋征收涉及被征收人200户以上的,应当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第十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足额拨付到房屋征收办专门账户,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第十一条被征收人对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第十二条房屋征收办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第十三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禁止下列行为:(一)办理房屋产权产籍交易过户、分户手续;(二)办理或变更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等相关经营证件;(三)办理户口迁入或迁出;(四)新建、扩建、改建房屋;(五)改变房屋用途;(六)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本条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房屋征收办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第十四条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应当载明征收目的、征收范围、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征收补偿标准、征收实施期限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第三章补偿第十五条做出房屋征收决定之后,政府应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其中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费用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第十六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第十七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县人民政府将提供一批社会信誉好、综合实力强、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供被征收人选择,并将提供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基本情况在征收范围内公布。被征收人经协商无法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可以采取投票选择的方式确定。按一个被征收人(产权户)一票的原则,参与投票选择的被征收人数量应超过被征收人总数的50%。得票超过参加投票被征收人数量50%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为该项目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投票选择方式未能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房屋征收办可按得票率高低进行排序,在得票率较高的几个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中,组织被征收人代表采取抽签、摇号等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确定。被征收人代表由嫩江镇社区通过公开透明方式组织所有被征收人推举产生。被征收人代表的数量根据项目规模而定,代表人数一般为3人至9人的单数。被征收人代表选定后,应在征收范围内公示。投票选择、随即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时,房屋征收办应当邀请公证机关进行公证。第十八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调查被征收房屋状况,拍摄反映被征收房屋内、外部状况的照片等影像资料,做好实地查勘记录,逐户做出评估报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房屋征收现场应派专人做好解释工作。被征收人应当协助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并提供或者协助搜集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所必需的情况和资料。规划部门批准的地下建筑设施及被征收房屋已装修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出具单独的评估报告。第十九条房屋征收办、被征收人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确认。被征收人拒绝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由房屋征收办、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有关情况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将评估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日期不得少于5日。公示期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每户的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房屋评估报告应当逐户送达,送达回执应当存档,并交房屋征收办备案。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办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第二十二条房屋征收双方当事人如有一方对复核结果有异议,应当在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5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在10日内出具鉴定结果。第二十三条征收可享受房改政策而未参加房改的直管公产及单位产权的住宅房屋,房屋承租人其他住宅房屋从未享受房改优惠政策的,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应当将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的被征收房屋补偿总额中的5%付给房屋产权人,95%付给房屋承租人。房屋承租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的5%向房屋征收办交纳投资款后,可比照本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视为私产有证房屋对其进行安置。第二十四条通过房改获得房屋产权的被征收人,对原房屋产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有异议的,可以书面申请黑河市房屋测绘仲裁委员会对其房屋面积重新鉴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鉴定结果对被征收人给予安置或补偿。被征收人应当交纳房屋面积鉴定费。第二十五条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对于被征收房屋产权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政府,对其只予以产权调换,安置房屋由房屋征收部门代管,待被征收房屋产权明确后,交付产权人。第二十六条被征收有证房屋部分倒塌的,房地产估价机构按剩余部分面积、结构、使用状况等因素给予评估作价后,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予以货币补偿,房屋全部倒塌的不予补偿。第二十七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因旧城区改造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政府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办应当根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中的价格对被征收房屋给予补偿。征收持有营业执照、合法纳税登记的,属于原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遗留的,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时正在从事生产加工经营的被征收房屋,因为历史原因造成手续不全或不能提供房屋相关手续的,符合房屋檐高在3米以上、墙体厚度不低于37厘米、有固定资产帐的,区分被征收房屋结构,按重置价格予以补偿。被征收人的附属设施如有动力电的,补偿迁移费1500元;如有安装联通公司宽带的,补偿迁移费20元;其他附属设施不再另行补偿。第二十九条征收提供的住宅安置楼的基本户型建筑面积为:40平方米、50平方米、60平方米、70平方米、80平方米、90平方米;最小户型建筑面积不得低于40平方米。(此楼房为多层楼房,实际户型以设计户型面积为基础,以房产测绘部门最终测绘报告面积为准。)被征收人在本城(包括乡、镇)内仅有一套住宅房屋,面积不足40平方米的,选择产权调换时应当给予安置一套最小户型。被征收平房布局符合分户条件且被征收人的人口结构形成两个独立家庭在2年以上的,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后允许分户安置。分户后按规定安置的户型建筑面积减去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所增建筑面积部分,被征收人选择住宅安置楼的,应按成本价格交付增加面积款。第三十条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征收产权证载明为住宅的房屋,可上靠一个户型安置,原建筑面积不找差价(按照1:1的比例进行安置);上靠户型后,增加的面积部分按新建安置楼的工程本体造价购买。被征收人选择上靠户型后,还要增加安置面积的,其增加的面积部分按市场价格购买。第三十一条征收产权证载明建筑面积大于90平方米的住宅房屋,安置一套回迁区域内最大回迁安置户型;超出的面积部分按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第三十二条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区分情形,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征收产权证载明为商服用途的房屋,按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格与新安置房屋本体工程造价结算差价。(二)征收产权证载明为办公用途的且征收时正在使用的房屋,可以选择就地安置或就近安置。(三)征收产权证载明为生产加工或者仓储等用途的房屋,不再给予产权调换,可按照被征收房屋的重置价格给予货币补偿。第三十三条非住宅被征收房屋的安置位置,应当依据规划和被征收房屋位置等因素确定。第三十四条新建回迁安置住宅楼的内部设施有:卫生间铺防滑地砖、墙砖到顶、配马桶及洗手盆,厨房铺地砖、墙砖到顶,所有房间地面水泥砂浆找平、墙面刮大白,内门、框均不设。新建商服回迁安置楼的内部设施有:上水、下水及供暖设施。被征收人搬入住宅或商服新居时不予收取电子门、燃气表、水表、电表、热表初装费及自来水二次加压设备款。第三十五条被征收人选择住宅产权调换安置的,按签约时间先后顺序优先选择楼层楼号。征收现场设置公示栏,设计图纸要进行公示,实行阳光操作。第三十六条征收未经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批准,将住宅房屋

1 / 12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