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职务任免与升降制度本章涉及到的是《公务员法》第六章“职务任免”、第七章“职务升降”的内容,共10条。第六章职务任免与升降制度一、职务任免制度二、职务升降制度一、职务任免制度(一)公务员职务任免的含义(二)公务员的任职形式(三)国家对公务员任职的限制(四)有关公务员兼职的规定(一)公务员职务任免的含义与意义1、职务任免的法律法规2、公务员任职的含义3、公务员免职的含义4、职务任免制度的意义以下职务是如何任免进行任职的?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总理?教育部部长?利用常识判断:1、职务任免的法律法规职务任免的法律法规主要有:1951年制定的《中央人民政府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暂行条例》;1957年制定的《国务院任免行政人员办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县级以上人民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1983年中央组织部颁布的《关于任免国家机关和其他行政领导职务必须按照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办理的通知》;1984年中共中央下发的《关于任免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理的通知》;1995年人事部颁发了《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暂行规定》、2006年人大通过的《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的任用方式、任免机关、任免权限、任免程序、办理任免手续的条件等作了的规定。另外,《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政府组织法》等,也对各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作了规定。当然,有些法规已经被废除了。•1,赋予职责•2,保障权利•3,完善管理职务任免的功能2、公务员任职的含义公务员任职是指任免机关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及任职条件要求,通过法定的程序任用公务员担任某一职务。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任命职务:(1)新录用人员试用期满合格的;(2)从其他机关及企业、事业单位调入国家机关的;(3)转换职位的;(4)晋升或降低职务的;(5)免职后需要恢复工作的;(6)因其他原因职务发生变化需要任职的。3、公务员免职的含义免职是指任免机关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免除公务员所担任的职务。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免去现任职务:(1)转换职位的;(2)晋升或者降低职务的;(3)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4)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一年以上的;(5)调出国家国家机关的;(6)退休的;(7)因其他原因需要免职的。泉师院委干[2010]7号关于黄科安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各党总支、各单位:经研究,决定黄科安同志任泉州师范学院教务处处长、重点学科与学位建设办公室主任;鉴于林文琛同志已届退休年龄,决定免去其泉州师范学院教务处处长及重点学科与学位建设办公室主任职务。中共泉州师范学院委员会二0一0年六月十三日主题词:干部工作黄科安林文琛任免通知抄送:省委教育工委、泉州市委、泉州市人民政府、市委组织部、市委教育工委、市人事局、校领导泉州师院党委组织部2010年6月13日印发泉师院委干[2009]11号关于傅子信同志免职的通知各党总支(直属支部)、各单位:鉴于傅子信同志已到达退休年龄,经研究,决定免去其泉州师范学院党委学工部部长、学生处处长职务。中共泉州师范学院委员会二00九年十二月八日主题词:干部工作傅子信免职通知抄送:省委教育工委、泉州市委、泉州市人民政府、市委组织部、市委教育工委、市人事局、校领导泉州师院党委组织部2009年12月12日印发4、职务任免制度的意义(1)它是合理选拔使用公务员的重要制度保障(2)它是实现公务员职务管理制度化的重要措施(1)它是合理选拔使用公务员的重要制度保障要做到合理使用人才,关键在于任免公务员得当。只有任免得当,才能做到适才适位,人尽其才,充分发挥公务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因此很有必要建立科学的公务员职务任免制度,以防止公务员任免出现偏差和不正之风。(2)它是实现公务员职务管理制度化的重要措施任免实际上是一种职务管理,通过任职确认行政机关与公务员的某种职务关系,通过免职而解除行政机关与公务员的某种职务关系。职务管理是公务员管理的核心内容。公务员的录用、晋升、降职、交流、退休等,都离不开职务管理,都必须通过职务任免来实现。职务管理也是实施公务员管理的前提。如根据公务员所任职务和履行职责的情况对公务员进行考核、奖惩,根据公务员所任职务对其进行培训,确定其工资福利待遇等。因此,很有必要通过建立科学的公务员职务任免制度,为公务员管理打下基础,实现公务员管理的制度化、科学化。1、我国公务员的任职形式2、公务员的任免机关和任免权限3、聘任制、委任制、选任制的比较(二)我国公务员的任职形式公务员法第38条:公务员职务实行选任制和委任制。1、公务员的任职形式(1)选任制(3)聘任制(2)委任制选任制是指由人大通过选举确定任用对象担任一定的职务。(1)选任制A、中央政府公务员的选任B、地方政府公务员的选任A、中央政府公务员的选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并有权罢免上列人员。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人大常委会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B、地方政府公务员的选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正副领导人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十人以上代表联名提名,选举产生。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闭会期间,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个别任免;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从本级人民政府副职领导人中决定代理的人选;根据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的提名,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的秘书长、厅长、局长、主任、科长的任免。(2)委任制委任制是指由任免机关在其任免权限内,直接委派工作人员担任一定职务的任用方式。委任制公务员遇有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职务发生变化、不再担任公务员职务以及其他情形需要任免职务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任免其职务。链接:2008年4月国务院任免国家工作人员任命尤权为国务院副秘书长(负责国务院办公厅常务工作,正部长级);任命王勇、丘小雄、毕井泉为国务院副秘书长;任命丁学东为财政部副部长;任命华建(女)为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副主任。免去毕井泉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职务;免去王勇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任职务;免去丘小雄的国务院研究室副主任职务;免去陈佐洱的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副主任职务。(3)聘任制聘任制是指用人单位通过合同契约形式任用工作人员的一种任用方式。聘任制公务员则依合同确立机关与公务员双方的权利义务。聘任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2、公务员的任免机关和任免权限(1)任免机关(2)任免权限(1)任免机关A、一级人大如全国人大、省级人大、市级人大、县级人大、乡级人大。B、一级政府国务院、省级政府、市级政府、县级政府、乡级政府。(2)任免权限任免权限是指任免机关对国家公务员行使职务任免的权力范围。任免机关只有在任免权限范围内实施任免才是有效的。A、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任免一级政府组成人员。B、各级政府一是任免职能部门的副职人员。如国务院任免各部委的副职人员,如国务院副秘书长、各部委副部长、副主任、副审计长、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各直属机构的局长(副局长)、主任(副主任)等。二是任免各工作部门及派出机构、直属机构中除政府组成人员之外的领导职务和部分非领导职务。如:省政府任免各厅局的副职、直属机构的正副职、厅局级非领导职务等。C、人事部门其他公务员职务,一般由任免机关授权各工作部门,任免机关的人事部门任命。3、聘任制、委任制、选任制的比较(1)从权力来源看(3)从任职形式上看(2)从产生方式上看(4)从任职时间上看(5)从任职期限上看(6)从管理依据上看(1)从权力来源看选任制公务员的职权直接来自于选举人的授予,直接体现人民意志。委任制公务员和聘任制公务员都是机关任命的,其职权来自于机关的授予,间接地反映人民意志。(2)从产生方式上看选任制公务员经选举产生。委任制公务员通过录用、调入、公开选拔产生。聘任制公务员通过公开招聘或者直接选聘产生。(3)从任职形式上看选任制公务员在选举结果出来后,发布任职公告。委任制公务员由任免机关印发任职决定或任职通知任命。聘任制公务员通过聘任合同任命职务。(4)从任职时间上看选任制公务员在选举结果生效时即任当选职务。委任制公务员自任职决定或命令通过之日起任职。聘任制公务员自聘任合同之日起任职。(5)从任职期限上看选任制公务员的任期都有法律、章程的明确规定,一般与代表会议的任期一致。委任制公务员一般没有任期,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可以一直工作到退休。聘任制公务员的任期,公务员法规定是一年至五年央合同中约定。(6)从管理依据上看选任制公务员和委任制公务员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聘任制公务员依据公务员法与有关法规和聘任合同管理。公务员法第38条:领导成员职务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任期制。第39条:选任制公务员在选举结果生效时即任当选职务;任期届满不再连任,或者任期内辞职、被罢免、被撤职的,其所任职务即终止。(三)国家对公务员任职上的限制1、领导成员的范围2、领导成员任期制的具体规定1、领导成员的范围2006年出台的《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规定:它适用于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正职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正职领导成员;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正职领导成员。2、领导成员任期制的具体规定(1)党政领导职务每个任期为5年(2)党政领导干部在任期内应保持稳定(3)同一层次领导职务只能任15年(4)同一职位只能连续任职两个任期(1)党政领导职务每个任期为5年各级党政领导职务每个任期为5年,5年为一任。(2)党政领导干部在任期内应保持稳定党政领导干部在任期内应当保持稳定。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任满一个任期。A、达到退休年龄的。B、由于健康原因不能或不宜继续担任现职务的。C、不称职需要调整职务的。D、自愿辞职或者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E、因受处分或处罚需要变动职务或者被罢免职务的。F、因工作特殊需要调整职务的。(3)同一层次领导职务只能任15年党政领导干部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累计达到15年的,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根据干部个人情况和工作需要对其工作予以适当安排。(4)同一职位只能连续任职两个任期党政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同一职务。(四)有关公务员兼职的规定1、国家公务员原则上一人一职2、因工作需要,可兼任一个实职3、不得在企业和营利性事业单位兼职1、国家公务员原则上一人一职行政机关依据一定的职务关系对公务员实行管理。如果公务员身兼数职,就会出现多种职务关系和多种包含职务身份,容易造成管理上的矛盾和紊乱。同时,一个职务意味着一定的职责和工作任务,包含一定的工作量,要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就需要公务员全身心地投入工作,如果身兼数职,公务员将难以专心致志、精益求精地做好本职工作,而且还会导致职务虚设,使某些职务的工作落不到实处,降低工作效率。2、确因工作需要,经任免机关批准,公务员可以在国家行政机关内兼任一个实职有必要指出,在实际工作中确实存在公务员因特殊需要而兼职的情况。因此我国公务员制度规定公务员因特殊需要在行政机关内兼职时,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兼任一个实职。所谓实职是指有实际职位和实实在在的工作任务,需要兼职者实际参与工作并履行职责。3、国家公务员不得在企业和营利性事业单位兼任职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是相对独立的自主经营者。营利性事业单位也必须自主经营。如果公务员兼任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务,就不利于政企分开和政事分开,不利于国家行政机关及公务员客观公正地行使职权和从事行政管理活动。规定公务员不准在企业和营利性事业单位兼职,既能防止企业和营利性事业单位利用国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