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南京市北苑小区管理规约第一条宗旨为维护南京(以下简称“物业”)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规则的效力本《管理规则》对本物业管理区域的所有业主和使用人具有约束力。物业的所有权发生变更时,规则的效力及于现有的物业继受人。本规则的内容如有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应当遵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第三条规则的制定与修改本规则由业主大会筹备组制定报业主大会通过,自年月日起生效。本规则由物业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议修改,修改后的规则经业主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第一章物业管理区域基本情况第四条本规则所涉及物业管理区域的基本情况如下:(一)物业名称:。(二)坐落位置:。(三)物业管理区域(四周及附图)东至;南至;西至;北至;a)物业管理单位的基本情况(物业管理单位经法定程序变更的,直接修改此条)2/7(一)企业名称:(二)注册地址:(三)法定代表人:(四)联系电话:(五)通讯地址:b)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基本情况(一)业主大会名称:;(二)业主委员会名称:;(三)业主委员会地址:;(四)业主委员会电话:;第五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的所有权:(一)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会所等;(二)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等;(三)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备,包括围墙、照明设施等。第三章权利与义务第六条业主授权业主大会同意在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中授予物业管理企业以下权利:(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物业服务合同》和本规则,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3/7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并督促业主、使用人遵守执行。(二)采用批评、规劝等方式直至业主、使用人违反本规则和规章制度的行为;对业主违反本规则第十条第八项的,物业管理企业制止后业主不改正的、可以采用下列第1项措施予以制止:1.禁止施工人员进入物业管理区域;(三)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对不遵守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业主、使用人的行为予以公示。第七条业主的权利与义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则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业主转让或出租物业时,应将本规则作为二物业转让合同或租赁合同的附件,业主转让或出租物业后,当事人须将物业转让或出租者出租情况书面告知物业管理企业。业主应积极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积极配合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及相关单位在物业管理方面的工作。第八条相邻关系各业主同意,遵守物业管理法规、和规章制度,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供水,排水、同行、通风采光、维修、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外观整洁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第四章物业的使用和维修养护第九条物业的使用4/7(一)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用、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二)业主、使用人应按照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设计用途使用物业,不得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因特殊情况需改变使用性质的,需经相关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管理企业。(三)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业主应按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从事装饰装修行为,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因违反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而影响物业用电、用水、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使用功能的,责任有业主承担。业主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安全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四)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饰材料及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业主应严格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装饰装修施工时间(上午7时至12时,下午1:30时至6时);晚间7时至次日上午7时和节假日,不得从事敲、凿、锯、钻等产生严重噪声的施工。(五)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位置的,应按物业管理企业或业主大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空调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工作。(六)物业区域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区域车辆行驶和停放相关规定和协议。(七)各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中,除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约定的行为:5/7a)不擅自改变物业的原设计用途;不损坏或者擅自变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房屋外貌;b)不占用或损坏公共楼梯、扶栏、走道、地下室、平台、外墙、屋面等物业共用部位及相关场地;c)不在天井、庭平台、屋顶、绿地、道路等物业共用部位及相关场地违章搭建、私设摊点;d)不擅自移动或损坏物业共用设施设备;e)不在非指定位置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f)不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不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不发出超标的噪声;g)不擅自在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张贴、涂改、刻画;h)不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i)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八)业主、使用人在本物业区域内饲养宠物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并遵守以下约定:1、遵守南京市有关规定。第十条物业的维修养护(一)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利益;(二)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使用人确需临时占用公共场地、挖掘道路等,向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提前提出书面申请,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逾期不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业主、使用人临时占用公共场地、挖掘道路等需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作出6/7相应赔偿;(三)物业在使用中存在安全隐患,已经或者即将危及公共利益及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应急维修;责任人不履行或者无法履行应急维修义务,且必须进入物业专有部位应急维修的,物业管理企业可向相邻业主说明情况,在派出所或者社区居委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有关人员到场见证下具体实施,维修中发生的费用有责任人承担;(四)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维修养护时,业主要予以配合;业主不得阻扰维修养护的进行,造成的物业损坏或财产损失的,由其承担修复和赔偿责任。第十一条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业主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筹集和使用维修资金:(一)专项维修资金缴存、管理和使用按照政府有关规定执行;(二)业主在出售、转让、抵押或者馈赠其物业时,所交纳的专项维修资金继续用作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维修、更新。第五章业主的共同利益第十二条未按规定交付有关费用的责任业主未按规定交付物业服务费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付,业主逾期仍不交付的,业主委员会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注明欠费的业主姓名、楼座号并进行催缴,;仍不交付的,业主大会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三条利用物业设施设备获利的归属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设置广告等进行经营性的,应当在征得相关7/7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支付设置费用。第十四条连带责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定的,相关业主承担连带责任。业主大会盖章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