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能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根据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责任书。一、共同责任1、主要领导对计划生育工作亲自抓、负总责,与所属机构或职能科室签订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并明确一名领导分管计生工作,配有专(兼)职计划生育干部。2、有与本部门计划生育工作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和办法,并明确计划生育责任和相应的奖惩规定。3、各部门要结合本职工作,通过多种途径建立有利于计划生育工作的利益导向机制,督促所属机构或相关单位落实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形成全社会综合治理人口问题的工作格局。4、本部门及所属机构履行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有关档案资料齐全,并留有复印件,有据可查,做到资源共享,定期通报情况。5、自觉主动接受辖区计划生育部门的管理,积极帮助解决计划生育工作中的问题,按时准确报送计划生育情况和统计数据。6、运用各种形式宣传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知识。二、特定责任内容及指标(一)工商分局1、为流动人口办理、更换或年审营业执照(摊位证)等证照时,应核查其经现居住地计生部门查验由原籍办理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按时向区计生局通报情况,核查通报率达100%。对私营企业流动人口无婚育证明的,可先发给其副本,限期回原籍办证后再发给其正式营业执照;2、会同个体私营协会、集贸市场对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施经常性管理,在在建立流动人口计生协会组织,落实合同制管理责任,符合政策生育率达100%,验证率达90%以上;3、对拒不执行计生有关法律法规的业主,应给予暂扣营业执照,责令停业检查等处理。对不核查《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经办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行政处分。(二)公安分局1、户籍管理机构(含派出所,下同)在办理暂住人口登记手续时,应核查其经现居住地计生部门查验由原籍办理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按时向区计生局通报情况,核查通报率达100%;2、户籍管理机构为迁入人员办理户籍手续时,应认真审查原户籍地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并按时向区计生局通报情况,核查通报率达100%;3、户籍管理机构为新生儿登记户口或补办历年出生儿童户口时,应核查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生育服务证》或《生育证》或相关证明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核查率达100%;4、户籍管理机构在办理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时,严格把好年龄关,不任意更改公民的出生时间,不出具与户口簿中登记内容不相符的年龄证明,婚育对象年龄准确率达100%;5、对威胁、殴打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妨碍其依法行政的,应及时依法查处。对伪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者,按规定予以处理。对不核查准生证明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经办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行政处分。(三)劳动人事局1、劳动部门在为流入人口办理《外来人员就业证》时,应核查其经现居住地计生部门查验由原籍办理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按时向区计生局通报情况,核查通报率达100%;2、劳动就业机构在为输出到外地务工经商的流出人员办理《外出就业登记卡》时,应核查其是否持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按时向区计生局通报情况,办证率达100%,核查通报率达100%;3、社会保险机构要认真落实机关事业单位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加发5%的退休金,在办理企业养老保险时督促企业缴纳补充养老保险或者通过其它形式,保证企业职工退休时享受加发5%退休金的优惠待遇;4、对不核查《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经办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行政处分;5、在办理调配和录聘干部手续时,应认真核查户籍地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并按时向区计生局通报情况,核查通报率达100%;6、在年度考核评优、评先表模、晋级、调资、评定技术职称时,严格把好计划生育关,对不认真履行计划生育管理职责和计划外生育的单位及个人,实行“一票否决”;7、对不实行“一票否决”的职能科室负责人和经办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行政处分。(四)建设局1、为建筑公司(施工队)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核查由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与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签订的计划生育管理合同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核查率达100%;2、对挂靠的外来建筑公司和直属建筑公司的计划生育工作实施经常性管理,符合政策生育率达100%,验证率达90%以上;3、对建筑工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施工单位、工程建设单位、所在地计生部门一道,认真履行共同管理的职责;4、对拒不执行有关计生法律法规的,应给予暂扣其施工许可证、停业检查,直至吊销施工许可证等处理,在招标投标、工程质量评优时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五)社发局卫生局:1、卫生监督机构在为流动人口办理和更换食品卫生许可证、公共卫生许可证和健康证时,应核查其经现居住地计生部门查验由原籍办理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按时向区计生局通报情况,核查通报率达100%;2、医疗保健机构应依法出具新生儿出生证明、育龄夫妇节育手术证明和医学鉴定证明,准确率达100%;3、医疗保健机构在进行孕情检查、围产期检查和接纳孕妇分娩时,应认真核查是否持有计划生育证明。对计划外怀孕对象,及时通报计生部门,并协助就地采取措施,对计划外生育对象,应如实记录有关基本情况,及时通报计生部门,待计生部门处理后再发给其《出生证》,核查通报率达100%;4、医疗保健机构严禁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终止妊娠,不得私自取环以及行医中有妨碍计划生育的行为,切实加强对B超的管理,对医学需要进行终止妊娠和取环的要详细记录基本情况及其原因,并向区计生局通报情况,通报率达100%;5、在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时,认真核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禁止个体医疗机构从事计划生育手术和出具有关计划生育证明;6、对拒不执行计划生育有关法律法规的个体行医者或单位给予暂扣证照、停业检查,直至吊销证照等处理,对不核查准生证明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行政处分。民政局:1、开展对农村计划生育贫困家庭慰问2次,在廉租房、优先救助计划生育贫困家庭;2、配合人口计生部门对独女户、双女户开展关爱行动;3、统计汇总全年对计划生育家庭对种类帮扶情况,并在9月底向人口计生部门进行通报。教育局:1、学校为流动人口子女办理入学手续时,应核查其经现居住地计生部门查验由原籍办理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每学期向区计生局通报一次,核查通报率达100%;2、在中学和小学高年级开展青春期教育;3、认真开展中考加分的申报、审核工作;4、对不核查《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学校负责人和经办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行政处分。农林局:1、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生育文明建设“三级联创”活动纳入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规划,制定并实施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农村各项社会经济的政策;2、制定有关政策时,在项目、资金、技术、物资等方面向独生子女家庭及计划生育二女户倾斜,协同市人口计生委实施“生育文明幸福家园”推进计划;在部门职责范围内,研究制定并认真落实独生女子家庭及计划生育二女户的奖励政策。水利局:1、在制定有关政策时落实对女孩及计划生育女儿户的同等优先原则;2、在部门职责范围内,研究制定并认真落实扶助女孩及计划生育女儿户的具体措施。文化局:1、利用基层文化阵地,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做好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关爱女孩行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宣传工作;2、把生育文明建设列入基层文化工作的重要内容,组织创作、编排、演出群众喜闻乐见的文艺节目;3、将“农家书屋”建设、文化下乡等工作与生育文明三级联创工作有机结合,并出台相关文件予以量化。(六)房管局1、为流动人口办理售房和《房产证》、租赁许可证等手续时,应核查其经现居住地计生部门查验由原籍办理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按时向区计生局通报情况,核查通报率达100%;2、配合、协调辖区内直管公房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实施经常性管理,符合政策生育率达100%,验证达90%以上;3、对拒不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应终止房屋租赁合同,对拒不核查《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经办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行政处分。(七)经发局1、组织实施人口普查和人口抽样调查工作,核定、管理、公布开发区人口统计资料,对人口统计数据进行分析,参与人口与计划生育考核,符合政策生育率达100%;2、负责对进区企业单位的计划生育进行经常性管理,外来流动人口(临时工)进厂做工时,(30天以上)必须核查所有成员由原籍办理的《婚育证明》后,方可用工。验证率达100%;3、对不核查《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经办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行政处分,核查率达100%。(八)纪委、监察局(司法局)1、抓好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党员干部党纪政处分规定的落实。凡干部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生育的,一律给予政纪处分,不能担任领导职务;党员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生育的,给予党纪处分。2、指导和督促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及时查处党员、监察对象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案件。3、积极支持配合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专项活动,对专项整治中有关案件的查处进行协调,必要时直接与重大案件的查处。(九)组织部1、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情况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范围;以领导干部任期内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责任制的情况逐步考核,离任时进行审核,各级党代会代表、人代会代表选举前、干部提拔任职前均要进行计划生育方面的审核,对工作失职的进行责任追究,并有相关文件或记录。2、严格执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的意见》(鄂办[2005]32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的意见》(荆发[2006]5号)。3、制定以党的建设“三级联创”活动带动生育文明建设“三级联创”活动的有关文件规定。把贯彻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作为党员教育管理的重要内容,在党组织、党员、党务工作等评先表彰中严把计划生育关。4、配齐配强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5、将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列入领导干部学习培训内容,强化领导干部国策意识,提高履行岗位工作能力和水平。(十)宣传部1、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纳入年度宣传计划,指导各级宣传部门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报道工作,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2、把生育文明建设纳入本部门总体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指导、协调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加大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力度,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公益性宣传,做好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关爱女孩行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宣传工作,大力宣传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新型生育文化,营造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的舆论环境,大力推进社会主义生育文明建设。3、指导各级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加强对人口理论的学习,其中开发区党委中心学习组组织人口计生法律法规学习2次以上,有记录、有内容、有形式。4、把生育文明纳入精神文明建设总体规划,作为年度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总结和评比的重要内容。(十一)工会1、制定指导各级工会落实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的文件和办法。2、在部门职能范围内,研究制定并认真落实关心下岗职工生活和计划生育状况的措施,协助人口计生部门做好下岗人员的计划生育工作。3、积极推进社会主义生育文明建设,参与和支持婚育新风进万家、关爱女孩、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等活动,发挥工会宣传教育、职工之家、文化阵地的作用,宣传新型生育文化,在职工中普及计划生育和生殖保健知识。(十二)妇联、团委1、积极参与并支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把生育文明建设纳入妇联宣传工作计划。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关爱女孩行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群众性活动,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2、把提高妇女社会地位、动员广大妇女参与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与实行计划生育密切结合起来。3、积极支持鼓励基层妇女干部做好计划生育工作,教育和引导广大妇女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做到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优育优教。(十三)财政局1、根据国家、省、市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投入政策的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