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小区规划设计最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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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小区规划设计住宅建筑设计居住区的规划结构与布局123居住区规划设计概述住宅用地规划设计目录一.居住区规划设计概述1.1居住区的组织构成含义:居住区是城市居民居住和日常生活的区域,是城市的有机组成部分。居住区的规划是指对居住的布局结构、住宅群体布置、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设施,公共绿化活动用地及公共市政设施等各个系统进行结合具体的安排。按位置划分:市区内、正郊、远郊按住宅层数划分:高层、多层、低层、混合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下表的规定。其规划组织结构可采用居住区-小区-组团、居住区-组团、小区-组团及独立式组团等多种类型。1.2居住区规模分级构成城市居住区一般称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被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30000--50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整套较完善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居住小区一般称小区,是指被城市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7000--15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套能满足该区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居住组团一般称组团,指一般被小区道路分隔,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3000人)相对应,配建有居民所需的基层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1.3居住区用地项目构成居住区规划总用地包括两类:居住区用地和其他用地•居住区用地是可规划可操作用地,是住宅用地、公建用地、道路用地和公共绿地等四项用地的总称。它们即相对独立又互相联结.1.住宅用地住宅建筑基底占地及其四周合理间距内的用地(含宅间绿地和宅间小路等)的总称。一般占45%以上,是比重最大的用地2.公建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是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设施的用地,应包括建筑基底占地及其所属场院、绿地和配建停车场等。3.道路用地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及非公建配建的居民小汽车、单位通勤车等停放场地。4.公共绿地满足规定的日照要求、适合于安排游憩活动设施的、供居民共享的游憩绿地,应包括居住区公园、小游园和组团绿地及其它块状带状绿地等。•其他用地规划用地范围内,除居住区用地以外的各种用地.•居住区内各项用地所占比例的平衡控制指标,应符合下表规定二.居住区的规划结构与布局2.1.居住区的规划结构与布局概述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其规划组织结构可采用居住区-小区-组团、居住区-组团、小区-组团及独立式组团等多种类型。居住区的配建设施,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其配建设施的面积总指标,可根据规划组织结构类型统一安排、灵活使用。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综合考虑所在城市的性质、气候、民族、习俗和传统风貌等地方特点和规划用地周围的环境条件,充分利用规划用地内有保留价值的河湖水域、地形地物、植被、道路、建筑物与构筑物等,并将其纳入规划;*适应居民的活动规律,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配建设施及管理要求,创造方便、舒适、安全、优美的居住生活环境;*为老年人、残疾人的生活和社会活动提供条件;*为工业化生产、机械化施工和建筑群体、空间环境多样化创造条件;*为商品化经营、社会化管理及分期实施创造条件;*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和环境三方面的综合效益。*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与规范的规定。2.2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形式(1)片块式布局将用地成片成块,成组成团地布置,形成片块式布局形式片块式布局(2).轴线式布局一定的空间要素沿轴布置,或对称或均衡,形成具有节奏的空间序列.空间轴线可见或不可见,可见者常为线形的道路、绿化、水体等构成,但不论轴线的虚实,都具有强烈的聚集性和导向性.轴线式布局(3).向心式布局将一定空间要素围绕占主导地位的要素组合排列,表现出强烈的向心性,中心感很强.向心式布局(4).围合式布局住宅沿基地外围周边布置,形成一定数量的次要空间并共同围绕一个主导空间.围合成的中央主导空间往往尺度较大,统率次要空间,也可以以其形态的特异突出其主导地位.围合式布局(5).集约式布局将住宅和公共配套设施集中紧凑布置,并开发地下空间,使地上地下空间垂直贯通,室内外空间渗透延伸,形成居住生活功能完善,水平垂直空间流通的集约式整体空间.这种布局形式节地节能,适合在有限的空间里满足现代居民的各种要求.(6).隐喻式布局将某种事物概括提炼,抽象成建筑与环境的形态语言,使人产生视觉和心理上的某种联想与领悟.实际设计中往往不是单纯一种布局形式,而常常以一种形式为主兼容其他多种形式而形成组合式或自由式布局.(一).道路系统道路网布置基本形式:贯通式、环通式、尽端式.居住区的道路规划,应遵循下列原则:根据地形、气候、用地规模和用地四周的环境条件,以及居民的出行方式,应选择经济、便捷的道路系统和道路断面形式;使居住区内外联系通而不畅、安全,避免往返迂回,并适于消防车、救护车、商店货车和垃圾车等的通行;有利于居住区内各类用地的划分和有机联系,以及建筑物布置的多样化;小区内避免过境车辆的穿行。当公共交通线路引入居住区级道路时,应减少交通噪声对居民的干扰;居住区内道路可分为: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和宅间小路四级。2.3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分析其道路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居住区道路:指一般用以划分小区的道路。在大城市中通常与城市支路同级。红线宽度不宜小于20m;小区路:指一般用以划分组团的道路。路面宽5~8m,建筑控制线之间的宽度,采暖区不宜小于14m;非采暖区不宜小于10m;组团路:指上接小区路、下连宅间小路的道路。路面宽3~5m;建筑控制线之间的宽度,采暖区不宜小于10m;非采暖区不宜小于8m;宅间小路:指住宅建筑之间连接各住宅入口的道路。路面宽不宜小于2.5m;居住区内道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出入口;居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方向与外围道路相连;机动车道对外出入口数应控制,其出入口间距不应小于150m。沿街建筑物长度超过160m时,应设不小于4m×4m消防车通道。人行出口间距不宜超过80m,当建筑物长度超过80m时,应在底层加设人行通道;居住区内道路与城市道路相接时,其交角不宜小于75当居住区内道路坡度较大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相接;进入组团的道路,既应方便居民出行和利于消防车、救护车的通行,又应维护院落的完整性和利于治安保卫;在居住区内公共活动中心,应设置为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通道。通行轮椅车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2.5m,纵坡不应大于2.5%;居住区内尽端式道路的长度不宜大于120m,并应设不小于12m×12m的回车场地;(二).公建系统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也称配套公建),应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市政公用、行政管理和其他八类设施。居住区配套公建的配建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并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居住区配套公建的项目,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规定。(三).绿化系统公共绿地指满足规定的日照要求、适合于安排游憩活动设施的、供居民共享的集中绿地,应包括居住区公园、小游园和组团绿地及其它块状带状绿地等。绿地率指居住区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占居住区用地的比率(%)。绿地应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即道路红线内的绿地),其中包括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不应包括屋顶、晒台的人工绿地。绿地率:新区建设不应低于30%;旧区改造不宜低于25%。居住区内绿地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切可绿化的用地均应绿化,并宜发展垂直绿化;宅间绿地应精心规划与设计。居住区内的绿地规划,应根据居住区的规划组织结构类型、不同的布局方式、环境特点及用地的具体条件,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点、线、面相结合的绿地系统。并宜保留和利用规划或改造范围内的已有树木和绿地。居住区内的公共绿地,应根据居住区不同的规划组织结构类型,设置相应的中心公共绿地,包括居住区公园(居住区级)、小游园(小区级)和组团绿地(组团级),以及儿童游戏场和其它块状、带状公共绿地等。公共绿地的位置和规模,应根据规划用地周围的城市级公共绿地的布局综合确定。居住区内公共绿地的总指标,应根据居住人口规模分别达到:组团不少于0.5m2/人,小区(含组团)不少于1m2/人,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不少于1.5m2/人,并应根据居住区规划组织结构类型统一安排、灵活使用。旧区改造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相应指标的50%。(四).空间环境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应综合考虑路网结构、公建与住宅布局、群体组合、绿地系统及空间环境等的内在联系,构成一个完善的、相对独立的有机整体,并应遵循下列原则:方便居民生活,有利组织管理;组织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的公共活动中心,方便经营、使用和社会化服务;合理组织人流、车流,有利安全防卫;构思新颖,体现地方特色。居住区的空间与环境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建筑应体现地方风格、突出个性,群体建筑与空间层次应在协调中求变化;合理设置公共服务设施,避免烟、气(味)、尘及噪声对居民的污染和干扰;精心设置建筑小品,丰富与美化环境;注重景观和空间的完整性,市政公用站点、停车库等小建筑宜与住宅或公建结合安排;供电、电讯、路灯等管线宜地下埋设;公共活动空间的环境设计,应处理好建筑、道路、广场、院落、绿地和建筑小品之间及其与人的活动之间的相互关系。3.1.住宅建筑的合理选择与布置3.1.1住宅建筑选型要点住宅建筑的规划设计,应综合考虑用地条件、选型、朝向、间距、绿地、层数与密度、布置方式、群体组合和空间环境等因素确定。住宅按层数划分如下:一、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二、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三、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四、高层住宅为十层及以上。住宅设计必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规,遵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材、节约用水等用关规定。住宅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及居住区规划的要求,使建筑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创造方便、舒适、优美的生活空间。住宅设计应推行标准化、多样化,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促进住宅产业现代化。住宅设计应在满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时,兼顾今后改造的可能。住宅设计应以人为核心,除满足一般居住使用要求外,根据需要应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的特殊使用要求。三.住宅用地规划设计3.1.2住宅的合理间距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1.日照间距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一定的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2)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3)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2.住宅正面间距应按日照标准确定的不同方位的日照间距系数控制,也可采用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3.宅侧面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条式住宅,多层之间不宜小于6m;高层与各种层数住宅之间不宜小于13m;(2)高层塔式住宅、多层和中高层点式住宅与侧面有窗的各种层数住宅之间应考虑视觉卫生因素,适当加大间距。3.2住宅建筑的基本设计要求3.2.1套内空间(1)套型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普通住宅套型分为一至四类,其居住空间个数和使用面积不宜小于下表的规定。套型分类----------------------------------------------------------------套型居住空间数(个)使用面积(m²)一类234二类345三类356四类468---------------------------------------------------------------注:表内使用面积均未包括阳台面积。(2)卧室、起居室(厅)卧室之间不应穿越,即避免穿越卧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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