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资料,少熬夜!抚养费条款怎样写才能为小孩争得大学学费?如何写赡养条款为孩子赢得大学学费?如何写赡养条款为孩子赢得大学学费?原创:石头教育费是抚养费的一部分,十八岁以上的小孩是成年人,父母可以不支付上学费用。但离婚协议另有约定的,应从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的情形,其约定的负担期限虽然超出了法定的支付期限,但是属于对子女抚养教育义务的延长,且不属于赠与行为,法律并不禁止,该约定的内容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从登记离婚时起生效,即对原、被告具有约束力。故上大学期间的学费负担,不是法定给付义务,而是约定的给付义务,应按协议履行。因此,离婚协议上一定要约定小孩成年后继续支付上大学的抚养费。判例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晃民一初字第284号本院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为:一、被告是否应依离婚协议承担小孩即本案第三人大学期间的有关抚养费;二、原告能否依原、被告之间的离婚协议向被告主张第三人大学期间的学费,即杨某是否为适格原告。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同时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因第三人已经成年,又在读大学,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还需要父母支付抚养、教育费用的情形。本案原、被告协议离婚时第三人张某尚未成年,原、被告对第三人高中和大学期间学费、生活费的负担方式进行了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的情形,其约定的负担期限虽然超出了法定的支付期限,但是属于对子女抚养教育义务的延长,且不属于赠与行为,法律并不禁止,该约定的内容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从登记离婚时起生效,即对原、被告具有约束力。故第三人大学期间的学费负担,不是被告的法定给付义务,而是约定的给付义务。根据原告提供的学费单据,被告依协议所应承担第三参考资料,少熬夜!人的.大学学费总额为5850元/学年×;4=23400元。二、对于第三人大学各学年的教育费用,已由第三人以及原告作为共同借款人通过申领助学贷款的方式支付,其法律性质应理解为本应由被告承担的义务,现因被告未予履行,而由原告与第三人以借款作为来源代为垫付,原告与第三人可以向被告追偿。由于第三人明确表示该权利由原告主张,本院予以准许,故杨某作为原告主体适格。综上所述,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履行协议支付第三人张某大学期间的教育费用269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第三人张某大学期间的学费共计人民币23400元,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原告杨某和第三人张某8000元,于2014年6月底以前给付8000元,于2014年12月底以前给付74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第二十一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参考资料,少熬夜!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一条11、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第十二条12、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读的;(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