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建标[2010]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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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2010年5月北京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建标[2010]78号(限国内印发)主编部门: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施行日期:2010年9月1日中国电力出版社2010年5月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公告—————————————————————————关于批准发布《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火电厂、核电厂、变电站和换流站)》的通知建标[2010]78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局)、国土资源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土资源局,电监会各派出机构:根据《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6]207号)的要求,由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负责修订的《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火电厂、核电厂、变电站和换流站)》,业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为全国统一的建设用地指标,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原1997年版《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火力发电厂、变电所部分)》同时废止。本建设用地指标实施的监督管理,由国土资源部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二〇一〇年五月五日编制说明本《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以下简称指标)是根据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6]207号)要求,由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对原《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1997)进行修订和补充的基础上编制完成的。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国家近年来颁布实施的一系列有关合理、节约集约用地的政策为指导思想,结合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的特点,在进行广泛调查研究和总结2000年以来电力工程项目设计、施工和生产运行实践经验,借鉴国内外相关建设项目在节约集约用地方面的昀新成果,以平均先进的生产工艺、规划设计、技术经济水平和通常的场地条件下的建设标准为编制原则的基础上,广泛征求了有关设计、生产、管理等部门和单位的意见,昀后经审查定稿。本指标共分三篇,第一篇为火力发电厂建设用地指标,第二篇为核电厂建设用地指标,第三篇为变电站和换流站建设用地指标。其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合理和节约用地的基本规定以及燃煤、燃气-蒸汽联合循环、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IGCC)、生物质能电厂厂区建设用地指标和厂外工程建设用地指标,核电厂厂区建设用地指标和其它设施建设用地指标,变电站和换流站站区建设用地指标等。与原《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1997)相比,本标准主要有下列变化:1.增加了燃气-蒸汽联合循环、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IGCC)、生物质能以及核电厂和换流站站区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2.增加了各功能区域单项用地指标,并补充了脱硫、脱硝、再生水处理、圆形煤场、球形煤场、汽车运输、直接空冷、间接空冷、排烟冷却塔、超大型冷却塔、海水淡化、1000MW机组以及750kV与1000kV等级变电站、500kV换流站等功能模块用地指标。3.本指标第一篇的燃煤发电厂,燃气-蒸汽联合循环发电厂,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IGCC)发电厂中除气化装置、空分装置、脱硫净化装置区域建设用地单项指标外的厂区建设用地指标和第三篇的变电站和换流站站区建设用地指标为强制性指标,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突破。第一篇的生物质能电厂以及第二篇的核电厂厂区建设用地指标为指导性指标,一般宜遵照执行。本指标由建设部、国土资源部负责管理,由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本标准的执行过程中,希望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资料寄往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安德路65号;邮政编码:100011),以便今后修订时参照。本指标主编部门、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主编部门: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输电监管部23主编单位: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公司参编单位: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东北电力设计院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华东电力设计院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中南电力设计院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西北电力设计院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西南电力设计院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北京国电华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国核电力规划设计研究院江苏省电力设计院核工业第二研究设计院广东省电力设计研究院上海核工程研究设计院主要起草人:火力发电厂:武一琦周玉芬刘开华赵同哲牛兵马团生周明清陈建华丛训章陆国栋王彦宏杨栋成韩屈昕明王砚彬核电厂:杜建军程婕雷达黄海华张世浪刘健蔡强变电站与换流站:王静颜士海袁翰生赵婕黄曙英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总目录第一篇火力发电厂建设用地指标第二篇核电厂建设用地指标第三篇变电站和换流站建设用地指标附录A术语附录B用地指标计算示例本标准用词说明附:条文说明1第一篇火力发电厂建设用地指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合理和节约用地的基本规定第三章燃煤发电厂厂区建设用地指标第一节基本指标的技术条件第二节基本指标第三节单项指标第四节调整指标第四章燃气-蒸汽联合循环发电厂厂区建设用地指标第一节基本指标的技术条件第二节基本指标第三节单项指标第四节调整指标第五章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发电厂厂区建设用地指标第一节基本指标的技术条件第二节基本指标第三节单项指标第四节调整指标第六章生物质能电厂厂区建设用地指标第一节秸秆发电厂厂区建设用地指标第二节垃圾发电厂厂区建设用地指标第七章厂外工程建设用地指标第八章建设用地计算统一规定2第一章总则1.0.1为切实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坚持节约集约用地的根本方针,加强燃煤、燃气-蒸汽联合循环、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IGCC)、生物质能火力发电厂(以下简称发电厂)工程建设用地的科学管理,适应发电厂建设需要,提高土地利用率,制定本建设用地指标。1.0.2本建设用地指标适用于单机容量为50~1000MW燃煤发电厂、E级与F级燃气-蒸汽联合循环新建或按规划容量扩建的发电厂;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IGCC)、生物质能以及超过原规划容量扩建或改建的发电厂可参照执行。1.0.3发电厂的建设用地,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和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从全局出发,正确处理与城乡规划和农业用地的关系,切实做到科学、合理、节约集约用地。1.0.4发电厂的厂区总平面布置应按规划容量进行统一规划,应分别计算规划容量和本期工程建设规模的建设用地指标,并应以规划容量的用地指标为控制值。1.0.5随着发电厂工艺系统的科技创新、技术升级与技术进步,本建设用地指标未涵盖的工艺系统部分的项目建设用地面积,应根据工程实际需要经初步设计审定后据实计列。1.0.6本建设用地指标是编制和审批发电厂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项目建设用地规模的依据;是编审初步设计文件,核定和审批建设项目用地面积的尺度。1.0.7发电厂的建设用地,除执行本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指标的规定。3243第二篇核电厂建设用地指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合理和节约用地的基本规定第三章核电厂厂区建设用地指标第一节基本指标的技术条件第二节基本指标第三节单项指标第四节调整指标第四章其它设施建设用地指标第五章建设用地计算统一规定第一章总则1.0.1参见第一篇第一章第1.0.1条。1.0.2本条规定本标准的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单机容量为600MW级、1000MW级的新建或按规划容量扩建的核电厂;超过单机容量和原规划容量扩建的核电厂可参照执行。本标准单机容量600MW级、1000MW级为电功率。参照目前国内火力发电厂和已建核电厂同类单机容量分级界定,600MW级单机容量范围600MW~700MW,1000MW级单机容量范围900MW~1300MW。目前,对已运行核电厂进行的改建工程,一般仅限于技术上的改进;而对机组堆型的改进较难以实施,因此核电厂仅考虑新建或按规划容量的扩建。对于单机容量大于1300MW的核电厂,主要生产设施有较大变化,其建设用地可参照执行本标准;对于超过原规划容量的扩建工程,因受原有条件和厂区总平面布置格局的限制,有的可在原厂区内扩建,不需新增用地;有的需全部或局部新征用地;有的辅助生产系统能全部或部分利用;有的不能利用需再度改造或全部新建等等。因此,扩建工程的厂区总平面必须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因地制宜地进行布置,其建设用地难以按本标准控制,故本条规定扩建工程项目参照执行本标准。1.0.3核电厂项目建设用地,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和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建设用地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建设用地审批工作暂行规定》及《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等。在实施过程中应按建设程序办事,从工程项目选址,确定规划容量、总体布置等各个环节都要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切实做到科学、合理、节约和集约用地。1.0.4本条阐明本标准的作用。核电厂的建设用地面积因建厂地区的自然条件、拟建的单机容量和建设规模不同,以及选用堆型的工艺系统差异,用地面积差异也很大。所以,在确定和审批核电厂的建设用地时,应首先对照基本指标规定的各项技术条件;凡与基本指标的技术条件相同者,可直接查表确定建设用地面积;如其中部分与基本指标规定条件不同或完全不同,则可参照本标准规定确定该项目的建设用地面积。另外,核电厂对建设用地需求规模的准确性是随着各个阶段的不断深入而逐步趋于科学、合理。可行性研究阶段主要的工作是落实厂址及建厂条件,并根据拟采用堆型的工艺技术条件提出厂区总平面规划布置的设想;初步设计阶段是根据确定的工艺系统,并经多方案的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优化的厂区总平面布置。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应以初步设计阶段审定的厂区总平面布置为依据计算出的用地面积为准。1.0.5本标准提出的核电厂建设用地包括核电厂厂区用地和其它设施建设用地;参照国家电力公司电源建设部编制的《火力发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导则》,核电厂施工区生产用地和施工生活用地未列入本建设用地指标范围。244本标准的编制主要依据国内已建和在建核电厂用地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数据调查范围仅为已投入商业运行的秦山核电二期工程、岭澳核电一期工程、田湾核电厂一期工程和正在建设中的秦山核电二期扩建工程、岭澳核电二期工程,以及设计过程中的山东海阳核电厂、浙江三门核电厂,因此,本标准中对各功能分区单项用地指标的统计、分析有一定的局限性,目前可作为指导性标准。今后随着国内核电厂建设项目的不断增加和对各单项用地指标的经验积累,并经过电厂生产运行的验证,将逐步进行修订、完善,以达到强制性执行标准要求。1.0.6核电厂的建设专业多,涉及面广,相关配套项目用地,诸如进厂道路和应急道路、专用码头等,有关部门将制订相应的建设用地指标。编制本标准时,已综合贯彻了总图运输、防火、道路、环保、卫生等有关标准的要求。在执行本标准时,同样要符合现行国家和行业的标准、规范、规程和指标的规定。随着技术的发展,上述各项标准常要适时地进行修订,因此,执行本标准时,同样要符合现行国家和行业的标准、规范、规程和指标的规定,避免出现矛盾。245第二章合理和节约用地的基本规定2.0.1参见第一篇第二章第2.0.1条。2.0.2可行性研究阶段是根据建厂外部条件进行厂址比选和确定厂址,因此,可行性研究阶段应根据各厂址用地的类别(如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等)及用地规模,结合自然地形地质条件,在进行厂区总平面规划布置时,应按照《土地管理法》及国家有关土地利用的方针和政策,提出节约集约用地的初步措施。初步设计阶段是根据可行性研究审查意见确定厂址的自然地形地质条件,结合核岛、汽轮发电机和主要辅机设备的招标结果及初步设计原则,按照工艺流程合理、功能分区明确、紧凑布置的原则,对厂区总平面布置进行多方案的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厂区总平面布置;因此,在初步设计阶段应通过设计优化和用地分析,提出节约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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