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教职工出国(境)暂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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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少熬夜!学校教职工出国(境)暂行管理办法学校教职工出国管理暂行办法学校教职工出国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有关文件精神,加强全校外事活动的规范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以及xx省的有关规定,现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办法旨在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更好地为教学、科研、管理服务,规范教职员工出国(境)管理。第三条组织人事处是学校各类出访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在职教职工短期出访的申请,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核,协助办理派出人员出国(境)的相关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对派出人员进行管理。教育科研处、教务处和各系(部)等根据职责,协助做好各类出访人员的审查工作。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教职工的出国(境)管理工作。第二章出国(境)管理原则和要求第五条教职工因公临时出国(境),要紧紧围绕我校发展的需要,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出访应按批准的方案和行程行事,不得无故改变既定时间和计划,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地区、城市和时间。要严格控制团组人数和出访国家数及在外停留天数。第六条代表学校出国(境)执行公务的`实行年度计划报批制度。年度计划要围绕学校中心任务,并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和人员分工科学制定。内容包括出访目的、出访任务、出访人员、出访国家、出访路线、出访时间、经费来源等,将有关材料提交办公室审核备案。凡出访申报材料不齐全、内容不完善、情况不真实的不予批准。校、系或部门意见应写明是否同意出访和经费负担情况。第七条严格执行出访报告制度,实现因公临时出国信息公开与成果共享,除需要保密的内容和事项外,要在学校内部如实公示出访团组及其人员信息,公示期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内容包括出访人员的姓名、单位、职务、出访国家、任务、日程安排、往返航线、邀请函、邀请单位情况介绍,经费来源和预算等。第八条出访人员在出国(境)访问交流中,不得涉及国家政治、军事、经济和科技秘密;凡是教学、科研、生产中有密级的资料,未经保密主管部门的批准,不得带(寄)往国(境)外,自觉维护学校的知识产权。第九条因私出国(境),是指我校教职工个人决定的、与工作无关的出国(境),如旅游、探亲和处理其他个人事务等。第十条教职工因私出国(境)须向所在部门申请,将有关材料提交组织人事处审核备案。参考资料,少熬夜!第十一条因私出国(境)人员应诚实、守信,提交的材料须真实、完整,不得弄虚作假,瞒报、谎报出国(境)理由。对违规的出境人员,在两年内不再受理其出国(境)申请,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第三章经费管理第十二条因公出国(境)团组、人员在出国(境)之前,出国(境)的实际开支须严格按照预算审批的额度执行,超出部分由出访成员自行负担。在外期间,应遵循勤俭办事的原则,严格执行各项费用的开支标准,一般不得突破预算标准和出国(境)用汇指标。对实际开支超出预算审批额度较大者,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第十三条经费结算,由学校组团出访的,出访经费由学校负担;属上级单位项目派出的,出访经费由上级相应单位负担;邀请信注明由邀请部门负担经费的,出访经费由邀请部门负担;属国(境)外资助的,另按具体规定执行;由科研课题经费支付的,须经课题和主管部门同意和主管校领导批准;项目出访按学校规定出资。第十四条因公出国(境)人员需在回校后15天内填写报销单,并提供国(境)外费用支出明细表。附上相应的票据或原始资料,国(境)外开支原则上凭发票报销,如确有些项目无法取得发票的,应提供有关凭证,并由经办人和证明人签字。第四章其他规定第十五条教职工因公临时出国(境),原则上持因公护照。如有特殊原因持因私护照执行公务,及通过中介部门办理出国(境)需由派出部门说明理由,学校斟酌处理。出访者完成出访任务后,应将因公出国(境)总结一式两份、图片、音像及文字资料等材料提交组织人事处以便存档,并及时在本单位进行交流。第十六条因公出国(境)人员应在出国(境)前三个月之前(90天)将出国材料交组织人事处。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未涉及的相关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xx学校委员会2018年12月2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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