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IPO律师工作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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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IPO律师工作手册2一、A股首次发行上市律师工作程序二、A股上市前期的律师工作——尽职调查和改制三、撰写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应注意的问题四、律师工作底稿的制作目录3第一部分A股首次发行上市律师工作程序一、提交项目建议书二、参与项目的注意事项1、配置合适的团队2、及时答复且均需书面3、答复内容需具体详实4、正式出具法律意见的程序5、与各中介机构的协调6、信息传递方式4第一部分A股首次发行上市律师工作程序三、工作程序1、尽职调查2、公司改制3、辅导验收4、制作A股上市申报材料5一、尽职调查1、A股IPO律师尽职调查的一般流程(1)拟改制上市公司与律师事务所签订聘请律师合同、保密协议书(2)律师起草“尽职调查清单”(3)由拟改制上市公司收集所有相关资料(4)由律师对公司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并进行资料核对和询证(5)律师根据调查结果出具尽职调查报告(6)律师根据出具的尽职调查报告,协同公司、主承销商等其他中介机构确定改制及发行上市方案第二部分前期律师工作——尽职调查和改制62、律师尽职调查的渠道(1)拟改制上市公司(2)登记机关(3)拟改制上市公司所在地政府及所属各职能部门(4)拟改制上市公司聘请的各中介机构(5)拟改制上市公司的债权人、债务人第二部分前期律师工作——尽职调查和改制73、律师尽职调查报告的撰写法律尽职调查报告一般包括如下内容:(1)律师对尽职调查的要求,尽职调查的方式及时间范围(2)律师审查过的文件清单,以及要求公司提供但未提供的文件清单(3)进行尽职调查所做的各种假设(4)出具尽职调查报告的责任限制或声明(5)对审查过的资料进行总结,对所涉及的法律事项以及所有审查过的信息所隐含的法律问题的评价和建议第二部分前期律师工作——尽职调查和改制84、律师尽职调查中需要注意的问题(1)正确把握律师尽职调查与购务尽职调查的关系(2)律师对尽职调查资料,应反复地研究判断,进行相应核查验证(3)对所有文件资料的整理和归档,并制订必要的工作底稿第二部分前期律师工作——尽职调查和改制95、律师尽职调查的具体内容(1)公司的设立与存续(2)公司的经营许可(3)法人治理结构(4)公司的财务状况(5)公司的资产状况(6)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7)税务状况(8)对劳动人事的尽职调查(9)重大合同履行情况及重大债权、债务情况(10)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11)公司的保险状况(12)股本和股权第二部分前期律师工作——尽职调查和改制10二、改制1、改制及重组方案的设计(1)确定上市主体及范围(2)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方式(3)整体变更模式下的重组第二部分前期律师工作——尽职调查和改制112、律师主导企业改制的操作要点(1)向中介机构明确审计和评估的范围及基准日(2)与审计师一起制定资产、负债、权益、费用、收入、损益的组合与剥离方案和财务分帐办法(3)注意审计报告签署日距离股份公司设立日六个月有效,评估报告十二个月有效(4)审计与评估的范围应保持一致第二部分前期律师工作——尽职调查和改制122、律师主导企业改制的操作要点(5)剥离非经营性资产及离退休人员(6)主营业务突出,禁止“捆绑”上市(7)拟上市公司与集团公司签署综合服务协议、与关联交易有关的协议或者避免同业竞争协议等(8)对关联企业的调整第二部分前期律师工作——尽职调查和改制133、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面操作规程(1)筹建阶段A、制定改制方案,确定并调整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及其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出资比例B、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决议整体变更C、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拟改制上市公司进行审计。聘请评估师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资产进行评估D、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决议通过公司章程,可委托律师起草E、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企业名称核准登记,取得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第二部分前期律师工作——尽职调查和改制143、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面操作规程(2)成立阶段A、确定拟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候选人、监事会候选人,公司组织机构设置及各部门人员配备B、聘请验资机构对各股东的出资到位情况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C、召开公司创立大会D、向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有关文件,申请设立登记E、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予以登记的决定,并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股份有限公司正式成立第二部分前期律师工作——尽职调查和改制15一、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格式和要求1、应按照《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规定的格式2、应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出具3、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异同4、补充或更正意见,应另行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5、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所用的语词应简洁明晰第三部分撰写法律意见书应注意的问题16一、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格式和要求6、须经二名以上经办律师和其所在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签名,并经该律师事务所加盖公章、签署日期7、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应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8、律师在制作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同时,应制作工作底稿9、工作底稿的正式文本应由两名以上律师签名,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加盖公章,其内容应真实、完整、记录清晰,并标明索引编号及顺序号码第三部分撰写法律意见书应注意的问题17二、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必备内容(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1、必备内容:(1)股东大会是否已依法定程序作出批准发行上市的决议(2)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上述决议的内容是否合法有效(3)如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有关发行上市事宜,上述授权范围、程序是否合法有效第三部分撰写法律意见书应注意的问题18二、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必备内容(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2、注意事项:(1)通常股东大会作出批准发行上市的决议有效期为一年(2)股东大会决议中应有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有关发行上市事宜的内容第三部分撰写法律意见书应注意的问题19(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1、发行人是否具有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2、发行人是否依法有效存续,即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发行人是否有终止的情形出现3、在判断发行人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时,对于发行人的历史沿革要以当时的法律法规衡量其合法性第三部分撰写法律意见书应注意的问题20(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4、关于发行主体资格的若干问题:(1)公司股东存在国有成分,而股份公司设立时未进行评估和国有股权管理方案批复的(2)原为境外红筹上市,公司组织形式在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间多次反复(3)为由“红筹”转为A股发行上市频繁进行股东层面的股权转让和子公司层面的收购行为(4)原改制主体在改制后已停业但仍存在第三部分撰写法律意见书应注意的问题21(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4、关于发行主体资格的若干问题:(5)公司设立时有不规范甚至存在虚假行为的(6)发行人前身或控股股东本身由国有或集体企业改制而来,改制过程以“红帽子脱帽”方式未付对价或对价较小的(7)发行人或其前身根据资产评估直接调帐,增大注册资本的第三部分撰写法律意见书应注意的问题22(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1、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2、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3、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4、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第三部分撰写法律意见书应注意的问题23(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5、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6、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7、发行人完全独立运行8、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第三部分撰写法律意见书应注意的问题24(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9、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10、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11、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注册会计师已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12、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注册会计师已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第三部分撰写法律意见书应注意的问题25(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13、发行人编制财务报表均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保持了应有的谨慎;对相同或相似的经济业务,选用了一致的会计政策,未随意变更14、发行人已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第三部分撰写法律意见书应注意的问题26(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15、发行人具备发行上市的财务条件:(1)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2)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3)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4)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5)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第三部分撰写法律意见书应注意的问题27(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16、发行人已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17、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18、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第三部分撰写法律意见书应注意的问题28(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19、发行人不存在有下列情形:(1)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经依法核准,向不特定对象、向累计超过二百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或者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发行证券(2)最近三十六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3)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曾向中国证临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者伪造、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第三部分撰写法律意见书应注意的问题29(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19、发行人不存在有下列情形:(4)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5)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6)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第三部分撰写法律意见书应注意的问题30(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20、发行人的公司章程中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21、发行人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第三部分撰写法律意见书应注意的问题31(四)发行人的设立1、规定须说明的事项:(1)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等是否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得到有权部门的批准(2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