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代理拆迁人、拆迁单位在房屋拆迁前期准备阶段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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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理拆迁人、拆迁单位在房屋拆迁前期准备阶段的工作1.律师代理拆迁人、拆迁单位在房屋拆迁前期准备阶段的工作:1.1核实拟拆迁地段的土地性质,以确定是适用城市还是农村房屋拆迁的程序。1.2核实拆迁人、拆迁单位的主体资格与资质,核实拆迁工作人员的上岗证并核实拆迁人与拆迁单位签订的拆迁委托合同。1.3核实拆迁人是否已合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或土地征收征用批准文件且是否依法公示。1.4核实拆迁人是否已合法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且是否依法公示。1.5核实拆迁人是否已合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且是否依法公示。1.6调查被拆迁人的基本情况(拆迁的四至范围、房屋类型、面积、户数、人口、老弱病残特殊对象等)。1.7核实在规划管理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拆迁范围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有无进行下列活动:1.7.1新建、改建和扩建房屋及其附属物;1.7.2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1.7.3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1.7.4分列房屋租赁户名。1.8参与制定拆迁方案的听证会,发表律师意见。1.9核实拆迁计划与拆迁方案的合法性、完整性、可行性,拆迁方案应载明如下事项:1.9.1拆迁四至范围;1.9.2拆迁房屋总建筑面积(分别列出居住房屋与非居住房屋的具体数量及公房、私房、宗教产和代管产的具体数量);1.9.3拆迁户数;1.9.4拆迁期限;1.9.5拆迁范围分期实施拆迁的情况;1.9.6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总额的预算;1.9.7申请拆迁许可证时首期补偿安置资金到位数额、产权调换房屋的面积量与价值量,及后续资金分期到位计划;1.9.8实施拆迁的方式;1.9.9拆迁计划是否已经列入本地经济发展计划和本省(市)的拆迁计划。1.9.10核实拆迁人是否有足额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前述存款金额不得低于省市政府规定的补偿安置资金总额的比例。该存款金额与安置用房价值之和不足补偿安置资金总额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拆迁方案中明确资金分期到位的时间。1.9.11核实用于产权调换房源的产权是否清晰、无权利负担。1.9.12核实用于产权调换房源的数量是否达到拆迁范围被拆迁人总户数的70%,用于产权调换房源是否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及是否达到当地公共建筑设施配套要求。2.律师代理拆迁人、拆迁单位在城市房屋拆迁前期准备阶段应当谨慎注意的问题:2.1律师应提示委托人,拆迁主管行政机关不得作为拆迁人,也不得接受委托实施拆迁。2.2律师应提示委托人,不得采用恐吓、胁迫以及停水、停电、停止供气、供热等非法手段实施拆迁。2.3律师应提示委托人,须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拆迁,不得擅自扩大或者缩小。确需扩大或者缩小拆迁范围的,应当按规定办理规划、土地批准手续,并向颁发该拆迁许可证的拆迁主管行政机关申请变更拆迁范围。2.4律师须提示委托人,要在拆迁期限内完成拆迁。确需延长拆迁期限的,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日的15日前,向拆迁主管行政机关提出延期拆迁申请,区、县房地局应当在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2.5律师应提示委托人建设项目若在拆迁期限内发生转让,应当经拆迁主管行政机关同意后,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变更手续;拆迁主管行政机关应当将变更后的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相关内容予以公告。建设项目转让人尚未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者裁决载明的有关权利、义务履行完毕的,由受让人继续履行;项目转让人与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2.6律师应提示委托人,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要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规定的及本地的实际情况。如存在可能严重侵害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情况,经提示,委托人拒绝调整的,律师应解除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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