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社区矫正工作操作手册社区矫正操作流程简图分三步实施:社区矫正人员的接收→社区矫正的执行→社区矫正的终止解除1、审前社会调查2、矫正人员签具矫正保证书3、送达法律文书4、矫正人员报到5、办理交接手续6、宣布实施矫正1、为社区矫正人员建立档案2、成立矫正工作小组,签订监护协议书3、制定矫正个案4、日常监管和教育5、考核奖惩6、社区矫正人员几种情形的处理方法1、填写社区矫正期满鉴定表2、解除社区矫正宣告3、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4、社区矫正人员死亡5、被决定收监执行6、被判处监禁刑罚社区矫正的解除社区矫正的终止1、实施汇报制度2、组织教育学习3、组织社区服务4、掌握活动情况二、社区矫正的执行三、社区矫正的终止解除一、社区矫正人员的接收-2-社区矫正工作分为三个阶段实施。(一)第一阶段:社区矫正人员接收1、审前社会调查。(责任单位:司法局、司法所)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在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委托市司法局进行审前社会调查评估,由市司法局指派被告人或罪犯居住地司法所实施。司法所根据委托要求,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形成评估意见。反馈评估意见。市司法局决定最后评估意见后,应当在接到委托调查函起5个工作日内向法院提交《审前社会调查意见反馈函》。2、签具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责任单位:法院、看守所、监狱)法院、看守所、监狱对适用社区矫正的人员,在判决、裁定或作出决定时,应向其当面宣读《社区矫正告知书》(见附一),告知其到市司法局报到的时间期限以及逾期报到的后果,并通知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办。同时应责令社区矫正人员填写《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见附二),作出接受社区矫正的书面保证。(社区矫正人员系未成年人的,则应由其监护人作出接受社区矫正的书面保证)。3、送达法律文书。(责任单位:人民法院、看守所、监狱)法院、公安机关、监狱决定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判决、裁定生效后,应当于生效起3个工作日内,将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假释证明书副本等法律文书送达至市司法局社区矫正科,同时抄送市检察院监所科、市公安局户政科。社区矫正科在收到法律文书后,应认真查验文书材料的种类是否齐全-3-(见附三),文书材料齐全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送达回执,文书材料不齐全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补正。4、社区矫正人员的交接(责任单位:看守所、监狱、司法局)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10日内到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科报到。社区矫正工作科应当及时为矫正人员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告知其3日内到指定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科应当及时组织查找,并通报决定机关。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由交付执行的监狱、看守所将其押送至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科办理交接手续。③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服刑地不在本省的,由上级指定的监狱、看守所接收罪犯档案,负责办理罪犯收监、释放等手续,然后与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科办理交接手续。④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通知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科派员到庭办理交接手续。5、宣布实施社区矫正。(责任单位:司法所)司法所接收社区矫正人员后,应随即对社区矫正人员宣布实施社区矫正,应向其当面宣读并递交《社区矫正宣告书》(见附四),宣告中要告知其社区矫正期限,应当遵守的规定、被禁止的事项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并对其进行登记,建立工作档案(见附五)。宣告由司法所工作人员主持,矫正小组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到场,按规定程序执行。市司法局社区矫正科应于每月25日前将当月社区矫正人员情况抄送人民检察院监所部门。-4-(二)第二阶段:社区矫正执行1、为社区矫正人员建立档案(责任单位:司法局、司法所)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科应当为社区矫正人员建立社区矫正执行档案,包括适用社区矫正的法律文书,以及接收、监管审批、处罚、收监执行、解除矫正等有关社区矫正执行活动的法律文书。司法所应当建立社区矫正工作档案,包括司法所和矫正小组进行社区矫正的工作记录,社区矫正人员接受社区矫正的相关资料等。同时留存社区矫正执行档案的副本。2、成立专门矫正工作小组,签订监护协议书。(责任单位:司法所)司法所为社区矫正人员建档后,应当针对每名社区矫正人员成立专门的矫正工作小组,司法所长任组长,成员由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专干、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及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组成。矫正工作小组、矫正监护人以及社区矫正人员三方签订监护协议书(见附六),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矫正监护人负责配合矫正工作小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管和教育,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3、制定矫正个案。(责任单位:司法所责任人:司法所专干)司法所应当根据社区矫正人员的被判处的刑罚种类、犯罪情况、悔罪表现、个性特征、现实表现、家庭及社会背景、生活环境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估,集体研究制定矫正个案(见附七),制订有针对性的监管、教育和帮助措施。并要根据矫正方案的实施效果,适时予以调整。4、日常监管和教育⑴实施汇报制度。(责任单位:司法所)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应到居住地司法所汇报一次,司法所应当作好记录。-5-暂予监外执行的矫正人员视身体状况,经司法所同意,可以委托监护人或近亲属代为送交。发生居所变化、工作变动、家庭重大变故以及接触对其矫正产生不良影响人员,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及时报告。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还应当每月向司法所报告自己的身体情况,每三个月向司法所提交病情复查情况。(2)组织矫正人员参加教育学习(责任单位:司法所、村(社区))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教育学习时间不少于八小时。(3)组织矫正人员参加公益劳动等社区服务活动。(责任单位:司法所、村(社区))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社区服务时间不少于8小时(见附八)。(4)加大监管力度。(责任单位:司法所)司法所应当根据社区矫正人员个人生活、工作及所处社区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实地检查、通讯联络、信息化核查等措施及时掌握社区矫正人员的活动情况。重点时段、重大活动期间或者遇有特殊情况,司法所应当及时了解掌握社区矫正人员的有关情况,可以根据需要要求社区矫正人员到办公场所报告、说明情况。社区矫正人员脱离监管的,司法所应当及时报告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追查。5、考核奖惩⑴、实施月考核制度。(责任单位:司法所)司法所应当及时记录社区矫正人员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等情况,定期对其接受矫正的表现进行考核,存入社区矫正人员档案,并根据考核结果,对社区矫正人员实施分类管理。-6-社区矫正人员的考核评分,实行每月基础分5分(附九),基础分由矫正工作小组考核。一次性奖(扣)5分以下(含5分)的,由矫正工作小组集体研究决定;一次性奖(扣)5分以上或月累计得分超过10分的,由矫正工作小组集体研究后,报市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后,书面通知社区矫正人员(附十)。⑵、对社区矫正人员实施考核奖惩的批准权限:①对社区矫正人员给予表扬或警告的行政奖惩,应当由司法所提出建议,矫正工作小组集体审议通过,报市社区矫正办审查备案(附十一、十二)。②对社区矫正人员给予记功、评为县级矫正积极分子以及记过的行政奖惩,应当由司法所提出建议,矫正工作小组集体审议通过后,经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报长沙市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审查备案;评为长沙市矫正积极分子,依照上述程序呈报长沙市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审批。③对社区矫正人员实施减刑的司法奖励措施,应当由司法所提出建议,矫正工作小组集体审议,经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由长沙市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提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④对社区矫正人员实施收监执行、撤销假释、撤销缓刑等司法惩罚措施,应当由司法所提出建议,矫正工作小组集体审议通过,经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通过后,报请原批准机关批准执行。⑤因年老、精神病、身体残疾且患严重疾病而生活不能自理的社区矫正人员,由司法所提出建议,经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可以不参加考核评分。社区矫正人员在住院治疗、请假外出期间仍列入考核。6、执行过程中关于迁居、请假的相关规定。⑴迁居-7-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居住的市(县)。社区矫正人员因居所变化确需变更居住地的,应当提前一个月向其居住地司法所提出书面申请,居住地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附十三)。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征求社区矫正人员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后决定。经批准变更居住地的,市社区矫正办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法律文书和矫正档案移交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有关法律文书应当抄送现居住地及新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收到决定之日起7日内到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2)请假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本市范围。社区矫正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本市,应当向司法所提交书面申请(附十四),并附相关具保人的具保书(附十五)。在七日以内的,应当报经司法所批准,并报市社区矫正办备案;超过七日的,应当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市社区矫正工作办批准。返回居住地时,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报告。社区矫正人员离开所居住市、县(区)不得超过一个月。社区矫正人员请假外出期间,负有监管责任的司法所应通过电话、信件以及其他方法,落实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管教育措施,并指导和督促监管人和担保人定期联系社区矫正人员,掌握其动态,有针对性地进行矫正教育。7、社区矫正人员几种情形的处理方法。(1)市社区矫正办应当给予警告(出具书面决定)的情形:①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②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居住地变更规定的;-8-③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④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病情复查情况,或者未经批准进行就医以外的社会活动且经教育仍不改正的;⑤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轻微的;⑥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2)应当依法应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情形社区矫正人员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者人民法院禁止令,司法所应当及时向市社区矫正工作办报告,市社区矫正工作科应当及时提请同级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公安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通知市社区矫正办。(3)市社区矫正办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的情形①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严重的;②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③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④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⑤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出现以上任何情形之一,市社区矫正工作科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撤销缓刑、假释的建议书和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同时抄送市人民检察院和市公安局。(4)市社区矫正办提出收监执行建议的情形①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②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县(旗),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的;③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9-④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⑤保外就医期间不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经警告拒不改正的;⑥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⑦保证人丧失保证条件或者因不履行义务被取消保证人资格,又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新的保证人的;⑧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上述任何情形之一的,由市社区矫正办向批准、决定机关提出收监执行的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批准、决定机关应当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决定。收监执行建议书和决定机关的决定书,应当同时抄送市人民检察院和市公安局。8、依法处理的社区矫正人员的执行方式。(1)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假释或者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市司法局应当及时将罪犯送交监狱或者看守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