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写作与处理主讲老师:陈默职称:副教授联系电话:18077342229联系邮箱:chenmokkk@163.comQQ:735172827课程简介《公文写作与处理》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课程,它以党和国家的有关规范性文件为指导,主要研究国家行政机关及其他社会组织在行政职权和实施管理的过程中公文形成与办理的基本规律与方法。其内容具有政治性、综合性、规定性与应用性的特点。主要内容实验一规范性公文的写作实验二指导性公文的写作实验三公布性公文的写作实验四陈述呈请性公文写作实验五章函、意见和会议纪要的写作实验六公文处理案例分析规范性公文的写作指导性公文的写作公布性公文的写作陈述呈请性公文写作章函、意见和会议纪要的写作公文处理案例分析理论模块实验模块实验报告要求:1.按时准确撰写。2.当场评分或由学习委员统一交至任课老师办公室评分。3.占期末总成绩百分之四十。4.如有拖欠交作业、不交或遗失等情况,作零分处理。规范性公文写作教学内容一、规范性公文的特点二、规范性公文正文结构三、规范性公文写作要点一、规范性公文的特点与适用范围1.规范性公文的特点是以强制力推行的用以规范各种行为的文件,如条例、规定、办法等就是其中具有代表性的部分。(1)具有极强的强制约束力规范性公文的内容是作者单方面意志的表示,其规范作用的成立和实现不以对方是否同意为前提条件。(2)公文所针对的问题是涉及多数人而非少数人的普遍性问题(3)公文是反复多次适用的规范性公文不是一次性有效的,只要文件没有被宣布撤销或废止,就一直有效。这不仅有利于保持政策、制度及其他规范的有效性,而且有助于建立必要的公平公正的环境条件。(4)公文生效程序更为严格和规范动议立项起草协商、咨询审查审议通过或批准审批或备案发布(5)在效用方面一般均实行“不溯既往”和“后法推翻前法”的原则规范性公文效力所及只针对正式成文(生效)之后发生的有关事物,除特例或者特殊声明外,不溯及在这之前发生的事物;新公文成立之后,与其规定不一致的“旧公文”即行废止,以新公文为准。(6)语言运用更加讲究高度准确、概括、简洁、通俗、规范。准确:真实确切,无虚假,无错漏,褒贬得当,语意明确,界限清楚,分寸得当。概括:语言内涵、外延确定,经得起时间的检验。简洁:简明扼要,精当不繁,不拖沓冗长空洞。通俗:无浮夸,无渲染,无形象描绘,无矫揉造作。规范:符合语法规则和一般逻辑规则,符合政务活动所提出的特殊规范性要求。2.常用规范性公文文种的适用条例条例在党的机关可作为党内规章的名称,用于党的中央组织制定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规章制度。对于国家权力机关而言,条例可作为国家法律、地方性法规、自治地方有关法规文件的名称。如《革命烈士褒扬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等,或者规定某些机关单位的组织职权,如《国营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或者确定有关专业、职业工作人员的职责规范、奖惩等准则,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国营工厂厂长工作暂行条例》、《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等;或者决定某些特殊地区、特殊部门或特殊物品专门性的管理规则或地方性法规,如《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麻醉药品管理条例》等。全国人民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作为国家法律的条例,主要用于调整或明确长期施行的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关系或规则。地方性法规对于国家行政机关而言,条例可作为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名称。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制定的行政法规,称“暂行条例”。国务院、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不得称“条例”。注意1987年4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在《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中,明确规定了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不能称其为“条例”。其制发者必须是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以及受这些机关委派的组织;企事业单位的职能部门,党派团体不能用条例行文。这就从行文的源头上保证了条例的权威性、约束力条例属于自主的规范性公文,它可以创造新的规则,而不仅仅为补充其他规范性公文而制定,也不仅仅为直接执行其他规范性公文而制定规定规定既可以作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的名称,也可以作为党政军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各种社会组织内部“规章制度”的名称,其应用范围比较广泛。规定是规范性公文中使用范围最广、使用频率最高的文种。它是领导机关对特定范围内的工作和事务制订相应措施,要求所属部门和下级机关贯彻执行的法规性公文。规定是局限于落实某一法律、法规;加强其项管理工作而制定的,具有较强的约束力,而且内容细致,可操作性较强。规定的分类大致可以分为方针政策性和具体事宜性两种。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国家人事部人录发[19××]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公务员录用工作,保障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的基本素质,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办法办法和规定一样,既可以作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的名称,也可以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审议通过的法律的名称,还可以作为党政军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各种社会组织内部“规章制度”的名称,其应用范围也比较广。办法既可为自主的规范性公文,也可为执行的规范性公文,还可为补充的规范性公文。也大多用于确立活动的规则,提出处理问题的准则和规程,明确有关单位或人员的权利、义务、责任,对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内容予以补充等;在作为法律、地方性法规的名称时,称“实施办法”。办法与规定的不同办法比规定更为精细一些,通常所针对的事物的规模比规定相对小一些。除了可作为自主的规范性公文之外,办法更适于作为执行的规范性公文。4.细则细则用于根据法定职责或专门的明确授权对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公文中的有关事物或概念作出具体解释,规定具体的实施办法与规则,明确规定各种事物与概念间的精细的界限,为这些法律、法规、规章等的有效理解和实施确立保证。对既有规范在各种具体场合下的适用作出具体精细的规定二、规范性公文的结构1.总体结构标题发布或通过或批准的日期章题正文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国家人事部人录发[19××]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公务员录用工作,保障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的基本素质,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标题发文日期2.正文结构(1)制定目的(2)制定依据(6)具体规范(3)适用范围(4)有关定义(5)主管部门(7)奖惩办法(8)施行日期(9)施行程序与方式(10)有关说明第一类假定在何种条件下,出现何种情况时适用该文件。第二类处理对允许、禁止或要求作为和不作为的规定,属于文件主体部分。第三类奖惩对违反文件规定的行为施以处分、处罚,对认真遵从规定者给予奖励的具体办法等。例文1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三、规范性公文写作方法1.规范性公文基本内容的表达(1)规范性公文的表述单位多以条文形式表达,每条还可下分为款、项、目等层次。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写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其中条码以一文件为单位排大流水号,其他则均以上一层次为单位排小流水号。条文较多时,可设章,章还可再分节在分章表述的时候,每章至少应当有两条。条没有题目,写完“第×条”后,不能紧接着列出一个词组,而必须列出一个完整的句子。在书写印刷格式方面,“第×条”后空一格再写具体内容。(2)规范性公文条文的排序归类准确层次分明井然有序制定目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有关定义以及具体规范中带有普遍性、共同性、原则性内容的条文大都依次排在文件的首部,一般统称为“总则”部分,若分章表述时,总则即为第一章。表达具体规范各分项内容的条文接在“总则”之后,按事物间的逻辑关系分类集中编排。若分章表述时,每一类或几类为一章。这些条文统称为“分则”。表达奖惩办法的条文接在“分则”之后,或单独构成“罚则”,或作为“分则”中最后的条文。若分章表述时,需独立成章的情况下可直称章题为“罚则”、“法律责任”、“奖励与处罚”等。表达施行程序与方式、施行日期、有关说明的条文接“罚则”之后,依据重要程度或其他标准逐条表述,这些条文统称“附则”。若分章表述可直称章题为“附则”。主管部门这一项内容可视具体情况至于“总则”或“附则”中表述,也可在有关“分则”中表述。在不需要分章表述时,各部分内容的安排秩序也与分章表述时大致相同。前几条写总则的内容,最后几条写附则的内容,分则的内容居中。2.规范性公文写作要点(1)保持公文的一致性公文的内容和形式同其他文件、同作者权力具有高度统一的关系,整个文件的所有部分具有高度的一体性关联。无论文件的内容还是形式决不与其他法律、法令、法规和规章,以及党的方针政策和上级机关、同级机关有关文件的规定相抵触,不与自己制发的并且有执行效用的其他文件的规定相矛盾。文件的上下文之间绝对不相矛盾。以法定的指挥权、命令权为后盾制发文件,绝不越权,绝不在法定职权范围之外发号施令。在运用语言的过程中,保持文中表达同一概念的词语从词形到词义的前后一致,必要时还应该保证对同类型事物的概念表达时所使用的句式大致相同。一致性方面最容易出现的问题不自觉地违法违制内容中出现各种矛盾抵触相同概念用多种词语表达,以及不同概念用同一词语表述等。(2)保持公文的严密性务使文件的结构严谨周致,完整齐全务使语言表达缜密周严,无含混不清,无词不达意,无语义多歧、挂一漏万。约束的对象及程度范围要明确。有关职责、权利、义务的规定要清晰,时限要精确。各项要求要有切实可行的检查衡量指标,语气要坚决肯定,不留商量的余地。避免使用一般、或许、大概、似乎等表意不确切的词语去判断。表示范围时不用“等”字表达未尽事项尽量不用“暂”、“拟”、“准备”、“打算”等词语修饰意图和要求。使用表祈使的“严禁”、“禁止”、“不得”、“不准”、“必须”、“应当”等词语时,应该认真辨析其轻重,根据表意的需要正确选用。(3)保持公文的条理性分析问题提出问题解决问题容易出现的问题有:层次混乱、思路不清。割裂事项间的密切关系归类不准文不对题(4)保持公文的简明性要正确运用表达方式,一般以说明为主,不讲理由,不做议论分析,不做过分详尽的例举和解释。通常只讲“只能如此”、“不能怎样”,“错怎样罚,对怎样奖励”,而不轻言其他。要尽可能的使用既简洁精确又高度概括,既无漏洞又经得起时间检验和其他环境条件变化检验的词句,忌一切赘言。要尽量少用生僻的术语,不用令人费解的词语,以便于理解和减少再作解释的麻烦。要使文件主题高度明确。赘言泛滥、大量重复、主题(包括目的)不明、离题万里(5)保持公文的稳定性在撰写前要做好充分的调查研究,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反映,要反复核查,实事求是地确认:有无对有关行为加以规范的客观必要性;有无能够有效地对其加以规范的客观条件(能否被控制和约束,作者是否有足够的权威和能力等);应在何种范围、何等程度上去控制和约束才能更有效。在写作的过程中,要准确地把握各种界限,力争使各种提法准确而概括,经得起一定时间的考验,对无碍大局的环境条件变化有一定的适当性,应避免在一切方面、一切问题上均规定过死、过于绝对化。容易出现的问题有:准备工作不充分、依据不足、情况不明即仓促制定文件。因针对性不强、不合实际,不得不朝令夕改。部分规定的表述过死,过于绝对化等。(6)保持公文的连续性指对同一行为加以约束和规范的文件之间存在着必要的继承关系。要保持连续性,应当做到,在撰写新文件的过程中广泛收集、查阅有关文件,认真分析对照,如确实需要以新规定取代既有规定时,应该在文中明确对这部分既有规定的废止。容易出现的问题是:不明渊源,不知成法,重复“立法”。清理不善,新不废旧,新旧两法相互抵触却又并存,使人不明实际效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