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自治区城市规划工作情况的汇报自治区建设厅厅长、自治区城市规划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李建新2009年4月9日尊敬的杨刚常务副主席、努尔兰·阿不都满金常委,自治区城市规划管理委员会各成员单位领导,各位专家:大家好!下面,我代表自治区城市规划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向自治区城市规划管理委员会汇报全区城市规划工作情况。一、基本情况近年来,在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各地坚持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加快城市规划编制步伐,努力完善城市规划体系,切实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强化城市规划效能管理。特别是自治区城市规划管理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召开之后,各地进一步增强了做好新形势下城乡规划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把城乡规划作为重要公共政策,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在扩内需、保增长、促民生和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城镇化进程中的积极作用。目前,全区城市规划编制方法不断改进,保障实施机制逐步建立,城镇规划体系初步形成,城市规划的综合调控作用得到加强,有力地保障了全区城市建设持续健康发展。(一)城乡规划编制工作不断加强,规划体系日趋完善2城市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基本实现规范化、法制化管理,规划编制质量稳步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指导性明显增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体系规划》已经国务院批准实施,该规划对全区城镇结构、人口、产业、基础设施、生态环境等进行了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为促进全区城镇和区域可持续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目前全区城镇化率达到39%,乌鲁木齐、克拉玛依、库尔勒、伊宁、喀什、石河子市等区域中心城市的辐射带动作用显著增强,天山北坡城镇带城镇间的相互协作日益紧密,乌昌经济一体化稳步实施,区域协调发展取得新成绩。为深化实施《自治区城镇体系规划》,我们正在组织编制《乌鲁木齐都市圈规划》、《南疆铁路沿线暨南疆石化产业带发展战略规划》和《自治区沿边境城镇发展带战略规划》,目前编制工作进展顺利。各地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力度明显加大。阿克苏地区等7个地州完成了地州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工作;各县市都已完成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修编任务,完成了近期建设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等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率达到70%以上。按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各地积极开展以村庄布点为主要内容的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工作,加强对村庄整治工作的科学管理,村容村貌明显改善。全区所有建制镇和80%的乡(集镇)编制完成了总体规划,40%以上的行政村编制了村庄规划,30个小康社会示范村建设规划编制工作全面完成。(二)城市规划管理体制逐步健全,规划实施监管水平进一步提高3根据自治区城市规划管理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精神,我们切实加强了对各地城市规划工作的监督指导,督促各地建立完善城市规划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目前,各地、州、市均成立了城市规划管理委员会及相应的专家委员会,城乡规划重大决策都由规划委员会审定,提高了规划决策的科学性、权威性和严肃性;自治区城市规划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充分发挥自治区专家委员会的作用,对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和开发区总体规划组织进行审查论证,对阿图什市、伊尔克什坦口岸、乌鲁木齐“500”工业新城等一批城市总体规划、口岸规划、工业园区规划编制(修编)组织进行了评审,保证了规划成果质量。按照《自治区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试点工作方案》的部署要求,自治区启动了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试点工作,已向喀什地区、昌吉州、伊犁州派驻了城乡规划督察员,第一阶段督察工作基本完成。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扎实开展。按照《自治区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实施方案》和《城乡规划绩效考核评分标准》,各级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和监察部门密切配合,严格落实组织领导、宣传发动、检查督导、整改落实“四个到位”要求,通过自查自纠、集中检查、绩效考核等方式,着力解决当前城乡规划工作中滥用职权,不严格执行城乡规划有关法律法规,规划许可工作拖沓、推诿、扯皮和违规许可,以及城乡规划实施事前、事中监督不够,领导干部失职、渎职等问题,大力推进依法行政,保障城乡建设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同时,结合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全区上下组织开展了重大建设4项目选址和建设用地规划审批管理、开发区(工业园区)规划管理、城乡规划编制质量专项检查,将查办重大违法建设案件作为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的突破点,针对城乡规划领域存在的违背城市发展规律、随意更改规划、提高容积率、擅自改变用地性质、侵占公共绿地、无证开工等突出问题,依法查处违法违规案件990起,拆除违法建筑面积83万平方米,处罚金额1031万元,并将27个重点违规项目在全区进行了通报,有力地保障了各项建设活动的顺利实施。城市规划实施管理得到加强。自治区坚持以中央宏观调控政策贯彻落实情况、城市总体规划实施情况、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情况为重点,不断加大城市规划执法检查力度,规范规划行政审批管理,加强规划强制性内容和相关标准规范实施监管,及时通报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明确提出、督促落实整改要求。各地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法规、标准规范和“一书三证”制度,完善行政许可审批程序,规范城市规划实施管理,以城市规划为指导,加大了城市道路、污水、垃圾处理、学校、医院、公园、体育馆等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力度,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以及城市危旧房、棚户区改造步伐加快,城市规划在调整城市布局、完善城市功能、合理利用土地以及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改善居住环境和保护生态环境等方面的综合调控作用日益增强。(三)《城乡规划法》宣贯工作深入开展,城乡规划政务公开稳步实施《城乡规划法》学习宣传活动取得初步成效。自治区组5织开展了《城乡规划法》一系列学习宣传活动,举办《城乡规划法》培训班10期,全区城乡规划管理、编制单位1200余人参加了培训;《自治区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已经自治区人大颁布实施,走在全国前列,相关的学习宣传工作也已全面展开。各地按照自治区统一部署,采取学习讨论、集中考试、走进“行风热线”直播间、“送法上门”、设立宣传咨询台和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贯彻《城乡规划法》,营造了良好的城乡规划法制环境。各地积极引入城乡规划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大力推行“阳光规划”,建立完善了规划公示制度、听证制度和公众参与、专家评审、政府决策的规划审批制度。各城市专门建立了城市规划展示馆、展示厅,为公众了解规划、参与规划创造条件;大部分城市在组织编制城市规划时,实行专家咨询论证和规划编制方案批前、批后公示,积极征求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的意见;各地调整完善了城市规划行政许可程序,在确保依法行政、依规办事的前提下,对规划审批流程进行了优化,减少了前置审批条件,大大缩短了审批时限,方便了办事群众,提高了审批效率和服务质量。(四)历史文化名城、名镇(村)申报和保护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各地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建筑保护条例》和《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历史文化遗产和自然资源保护工作得到加强,全区现有国家历史文化名城3个、名镇2个、名村1个,自治区历史文化名城2个。自治区邀请有关专家进行专门指导,规范了各地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建筑保6护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组织审查了喀什市、吐鲁番市、特克斯县等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成果;重点抓了喀什市老城区、库车县热斯坦街、伊宁市南市区历史文化街区改造与保护规划编制和实施工作,对保护历史文化遗产资源、改善民生起到了积极作用;组织开展了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建筑保护专项检查,促进了保护工作的开展。二、存在的主要问题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当前城乡规划工作还存在不少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个别地区仍然存在随意调整城市规划、变更规划强制性内容的现象,有的地方政府和部门违反城市规划规定,无视规划强制性内容,擅自批准建设项目,随意扩大建设规模,突破了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用地规模和范围,改变了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发展方向;有的为了迁就开发商或建设投资方的要求,在城市规划工作中没有严格执行国家标准规范。二是城乡规划编制工作滞后于城乡建设发展需要,受领导重视程度、规划编制技术力量和地方财力等因素的影响,大多数市、县未按法定要求将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公共财政预算;部分地、州还未开展地州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工作;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率和储备量远远不能满足城市快速发展的需要;全区仍有20%的乡(集镇)和60%的行政村没有编制乡(集镇)规划和村庄规划。三是城市规划管理体制有待进一步完善,违法建设问题还比较突出,部分城市规划日常管理和规划行政执法脱节,相关部门协作机制不完善,重大违法建设项目没有得到及时查处,影响了城市规划7的有效实施。四是工业园区(开发区)设立、规划编制、实施管理不规范,一些市、县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擅自设立工业园区(开发区);部分工业园区(开发区)未经法定程序批准,擅自扩区或改变区位;大部分工业园区(开发区)规划未按法定程序及时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个别城市将工业园区(开发区)规划管理权下放给工业园区(开发区)管委会,违反了城市规划集中统一管理的规定。五是村镇规划管理工作十分薄弱,全区大部分县、市缺乏乡村规划管理人员及编制,大部分乡镇没有设立村镇规划管理机构,大部分乡村未全面实施乡村规划许可制度,难以确保村镇规划建设事业健康有序发展。三、今后的主要任务和措施(一)全面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和《自治区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广泛开展《城乡规划法》和《自治区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宣传活动,加大教育培训工作力度,统一思想认识,增强各级领导干部及城乡规划从业人员的法制意识,提高城乡规划工作水平。自治区计划今年上半年完成对各地、州、市建设局(规划局)领导、业务干部及师资人员和规划编制单位技术骨干的培训工作;各地、州(市)负责组织对所属县市城乡规划管理人员及编制人员进行全员培训。同时,自治区将加快制定与《城乡规划法》和《自治区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相配套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管理制度,确保政策合理衔接,为顺利实施《城乡规划法》和《自治区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打好基础。进一步端正城乡规划建设的指导思想,充分发挥城乡规8划的综合调控作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关于扩内需、保增长、促民生的一系列政策部署,今后一个时期,全区上下要以保障性住房、抗震防灾工程、抗震安居工程、城市棚户区改造和城市污水、垃圾处理、排水管网等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为重点,积极做好城乡规划服务工作,严把规划审批关,确保经审批的项目符合扩内需、保增长、促民生政策要求,着力改善城市人居环境,完善城市综合服务功能;对于符合城乡规划的建设项目,要简化规划审批手续,加快审批速度,确保项目如期开工建设。(二)继续做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按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指导各地做好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要改进城乡规划编制体系和编制内容,促进城乡规划向公共政策转变,突出“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和公众参与”的规划过程,提高规划实施的可操作性;要从资源环境条件入手,促进城市增长方式转变,把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放在城镇化发展的重要战略地位,突出节能、节水、节地、节材,促进城镇可持续发展;要科学指导城镇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重点建设群众急需的住房、医疗卫生、文化活动中心、道路交通、给水排水、环卫设施等基础设施;要发挥城乡规划在空间资源配置、发展目标协调、城镇基础设施向乡村延伸等方面的综合调控作用,增强城市对乡村的辐射带动能力,打破城乡二元结构发展模式,建立统一的城乡规划体系。按照《自治区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有关规定,大力推进城乡规划编制与管理全覆盖,实现一级政府、一级规划、一级事权的规划编制要求。自治区将开展《自治区城镇9体系规划》实施评估工作,修编和深化《自治区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完成《自治区沿边境城镇发展带战略规划》、《南疆铁路沿线暨南疆石化产业带发展战略规划》、《乌鲁木齐都市圈规划》和《自治区风景名胜区体系规划》,同时,要完善城乡规划实施评估机制,严格城乡规划编制、审批、修改、备案程序,建立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备案制度;各地、州要尽快完成地(州)域城镇体系规划;各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