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清打印版)XXXX三校系统强化班王旭行政法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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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大司考互助团:官方QQ:7853599261/312012三校系统强化班王旭行政法讲义第一讲行政组织与公务员制度(一)行政主体概说1.1定义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益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由其本身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组织。1.2基本特征●权力主体与责任主体的统一●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活动*最典型的就是能够在行为的书面形式上签字盖章●能够承担行政活动的法律效果●在我国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组织S.2行政主体之一:行政机关2.1定义行政机关是依照宪法或行政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的国家机关。2.2特点解析●行政机关是国家机关,而不是其他社会组织。*所谓是国家机关,就是指其由国家的宪法或法律直接规定产生。●行政机关是行使行政权的国家机关。2.3行政机关的体系2.3.1综合权限机关与部门权限机关●综合权限机关:在其管理行政区域内享有宏观、综合管辖权力的行政机关,也就是各级人民政府。政府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是上级人民政府●部门权限机关:在其管理行政区域内专门就某一项行政管理任务享有管理职权的机关,也就是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地方各级政府部门的上一级机关是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政府工作部门。全国范围内垂直管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是上级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关与派出机构政府经国务院批准,省级政府→行政公署(地区行署)经省级政府批准,县级政府(县、自治县)→区公所经上一级政府批准,市辖区、不设区的市→街道办事处政府工作部门组建派出机构(公安派出所、工商所、税务所等)*派出机关代表一级政府,属于行政主体;派出机构只有在法律、法规授权情况下才取的行政主体资格。S.3行政主体之一:授权组织3.1定义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社会组织。*规章不能单独授权3.1特征●必须有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行政机关自行授权一个社会组织从事某活动只能认定为委托。●授权对象必须是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我国常见的授权组织包括:行政机构和其他单位(企业、事业单位、基层自治组织、行业协会、社会团体)山大司考互助团:官方QQ:7853599262/31其他单位行政机构组建机构派出机构临时机构内部机构S.4行政受委托主体4.1定义行政机关可以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下,将其一部分职权或事项委托给其他的行政机关或社会组织、个人来行使,受委托机关或组织必须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行为,其法律后果由委托机关来承担。(二)公务员制度S.1.1公务员的法律定义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在我国包括立法、行政、司法等各国家机关及政党和参照管理的事业单侮中从事公职的人。▲公务员制度的职位与级别S.1.2公职取得制度公职取得选任:领导干部或副调研员以上的非领导干部民主选拔▲领导职务:正国级;副国级;正部级;副部级;正局级;副局级;正处级;副处级;正科级;副科级委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干部招考录用▲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聘任:专业、技术人员考试/合同(如法院的书记员)【非涉密岗位:聘期1-5年;经省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录用方式:公开考试、严格考核、平等竞争、择优录取【初任法官、检察官可以从通过司法考试中的人中面向社会公开选拔】条件:①机关职位条件(录用机关的编制限额以内和存在相应职务空缺);②报考资格条件(分为法定和机关拟订)▲法定不得录用: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程序:发布招考公告→资格审查→考试→提出拟录用名单公示→备案(中央一级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地方各级报省或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试用期为一年,一年合格的予以聘用职位。S.1.3公务员的监管制度S.1.3.1考核制度山大司考互助团:官方QQ:7853599263/31监管制度之Ⅰ:考核考核的作用:为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以及奖励、培训和辞退提供依据。考核的内容:德、能、勤、绩。重点是业绩考核的程序: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定期考核结果(必须书面通知公务员本人)①优秀、称职:获得年终奖金②基本称职: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③不称职的:必须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④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予以辞退。S1.3.2惩戒制度监管制度之Ⅱ:惩戒1、设定权分配①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命令创设处分权②地方性法规、规章补充规定处分行为及具体幅度▲除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事部门之外,其他国务院部门制定规章要与以上两个部门联合制定③排除主体其他行政机关不得以其他形式设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事项。2、实施权分配领导成员层次非撤职、开除处分撤职、开除处分国务院组成人员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向全国人大提出罢免或向常委会提出免职建议县级以上地方人大政府领导上一级政府决定本级政府先向同级人大提出罢免建议(副职也可向常委会提出撤职建议)乡镇政府领导上一级政府决定本级政府先向同级人大提出罢免建议地方政府部门正职本级政府决定本级政府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免职建议非领导成员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决定3、处分种类及期间: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记大过(18个月)、降级(24个月)、撤职(24个月)、开除。▲免职不是处分种类;▲处分期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4、法律后果:①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②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不得晋升工资档次③受撤职处分降低级别④解除降级、撤职处分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5、处分的适用(I)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2)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3)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在一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决定处分期。(4)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新处分期限6、处分的从轻、从重(1)从重:①在2人以上的共同违法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②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③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山大司考互助团:官方QQ:7853599264/31④包庇同案人员的;(2)从轻①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的:②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③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7、调查:任免机关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立案调查期间,不得交流、出境、辞去公职或者办理退休手续S.1.3.3交流制度监管制度之Ⅲ:交流调任: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转任:公务员在不同职位、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之间的职务变动挂职锻炼:选派公务员到下级或上级机关、其他地区机关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担任职务★不改变与原单位的人事关系。S.1.3.4回避制度任职回避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亲属回避)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地域回避)公务回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参与与其有利害关系的公务活动S.1.4公务员的公职退出与救济制度S.1.4.1辞职与辞退S.1.4.2救济制度辞职概念:由于个人原因,申请并经任免机关批准退出工价工职。分为辞去工职和辞去领导职务。程序:首先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任免机关在法定时间内予以审批。【三十日和九十日】▲引咎辞职: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人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对重大事务负有领导责任。▲责令辞职:由于个人原因应当辞职或应当引咎辞职而未提出辞职的,可以责令辞职▲不得辞职的情况(第81条)辞退概念:公务员担任公职存在缺陷,国家单方面解除公务员与机关之间关系。▲条件(第83条):五种情形。尤其掌握“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与“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同业禁止规定山大司考互助团:官方QQ:7853599265/31第二讲具体行政行为S.1行政行为概说S.1.1定义从司法考试应试的角度来说,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做出的、能够产生一定法律后果(效果)的行为。在这个意义上,行政行为也相当于学术界使用的“行政作用”、“行政的行为”。S.1.2特征●行政行为一定是行政主体的行为。●行政行为一定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或与行使职权有关的行为。●行政行为一定是能够产生一定后果或法律效果的行为。从而导出事实行为与法律行为的基本分类。如图:事实行为法律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S.2具体行政行为S.2.1概念与标准S.2.1.1概念行政主体依法就特定事项或对特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直接作出的单方行政职权行为。S.2.1.2判断标准申诉的内容:处分;辞退或者取消录用;降职;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免职;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直接申诉:知道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做出该人事处理机关的上一级提出申诉的程序先复核、再申诉:三十日内向原机关复核+十五日内再向公务员主管部门或处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诉▲复核决定三十日做出;申诉决定六十日做出▲对处分的人事处理不服的,还可以向行政监察机关提出申诉对于聘任制公务员的权益保障,可以通过人事争议仲裁程序解决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提起诉讼。山大司考互助团:官方QQ:7853599266/31权力性单单方特定性处分性外部性●关键问题一:考试中,权力性如何理解?——行政性:具体行政行为一定是行政权发生作用,如果行政主体没有使用行政权则不可能成立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主体的民事行为等。——单方性:具体行政行为一定是行政主体单方面做出的意思表示就可成立。所以如行政合同就不是具体行政行为。——强制性:具体行政行为一定带有强制发生法律效力的特点,不以当事人意思表示为转移。所以行政指导、行政调解等就不是具体行政行为。●关键问题二:考试中,处分性如何理解?——主观要件:行政主体必须有通过这个行为来产生、变动或消除行政相对人法律上的权利、义务的明确意思表示。注意:是在法律上改变,而不是在事实上给相对人带来某种后果。——客观要件:对相对人权利、义务变动的这个行为已经在法律上成立、出现或存在。●关键问题三:考试中,如何判断特定性?——首先看“人”是否特定:行为在其拘束范围内没有普遍约束力则对人是特定的。——其次看“事”是否特定:行为效力不能反复适用则对事是特定的。●关键问题四:考试中,具体行政行为有几种类型?——就特定的事项对特定(个别)人的处理,例如某工商局对张某罚款200元——就特定事项对可以确定的(具体)一群人的处理。如:某区政府决定拆除某小区里所有的房屋。——就特定事项对不特定人(一般)的处理。如:市公安局宣布某危房禁止任何人进入。*“人”有三个层次:个别;具体;一般S.2.2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与生效S.2.2.1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开始)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就是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律上存在。一般说,具体行政行为一经成立就可以立即生效,也就是具体行政行为效力的开始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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