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讲行政处罚华南师大政行学院冼德庆电话:020-85212660电子邮箱:xiandeqing301@126.com第六讲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的概念和特征二、行政处罚的种类三、行政处罚的原则四、应受处罚行为的构成要件五、行政处罚的程序一、行政处罚的概念和特征(一)行政处罚的概念所谓行政处罚是指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国家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对违反行政法规定的义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法律制裁的单方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的含义:1.行政处罚主体是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2.行政处罚的前提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了行政法规定的义务3.行政处罚的对象是违反了法定行政义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政处罚的含义:4.行政处罚的依据是行政法律规范5.行政处罚的性质是一种法律制裁6.行政处罚是一种单方具体行政行为(二)行政处罚的特征1.行为主体的特定性2.行为目的的惩戒性3.处罚对象的确定性4.运用主体的行政特性5.效力范围的外部特性二、行政处罚的种类(一)申诫罚。主要有警告。(二)财产罚。主要包括罚款与没收。(三)行为罚:1.责令违法者实施某种行为2.限制或剥夺违法者从事某种行为的资格或能力(四)人身罚。主要是行政拘留。三、行政处罚的原则概念:行政处罚的原则,是指由法律规定的,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严格遵循的基本准则。(一)行政处罚法定原则概念:所谓行政处罚法定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有法律依据,并遵守法定的程序。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行政处罚法定原则的内容:1.行政处罚的设定权是法定的2.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定依据,法无明文规定的不处罚3.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及其职权是法定的4.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二)行政处罚公正、公开原则1.行政处罚公正原则概念:所谓行政处罚公正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在处罚中要平等地对待当事人各方,不偏袒任何人,平等公正地适用法律。即对受罚者用同一尺度平等对待,对同样性质和情节的违法行为应同样处理,不能畸轻畸重。行政处罚公正原则的内容和要求(1)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2)被控告的人必须获悉对他的控告的性质。(3)被控人必须有陈述案情的机会。(4)凡是与执法人员本人有关的案件,不能由本人自断,必须实行回避。行政处罚公正原则的内容和要求(5)实行职能分离。事实调查与作出处罚决定分离,复议、申诉受理与作出处罚决定分离,处罚决定与处罚执行分离。(6)处罚决定的作出必须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之上,符合公正法则。2.行政处罚公开原则概念:所谓行政处罚公开原则,就是增加行政处罚的透明度,让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知情权。行政处罚公开原则的内容:(1)法的公开。(2)执法人员的身份公开。(3)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结果必须公开,同时必须告知被处罚者不服处罚时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方式。行政处罚公开原则的内容:(4)依法举行的听证会,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应当公开举行。(5)行政相对人向行政主体了解行政处罚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程序时,行政主体有提供和解析的义务。(三)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行政主体在处理违法行为时,应当依照行政处罚法以及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调查,认定客观存在的事实,切忌主观性、片面性。要全部了解违法事实的情况、经过及原因,要尽可能多地依法取得证据,将违法事实调查清楚。(四)过罚相当原则所谓过罚相当原则,是指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来处罚,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应当与违反法义务、破坏行政管理秩序的程度、再犯的可能性以及行政处罚所要达到的目的之间成正比。(五)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处罚是对已经发生的违反行政法义务的行为的法律制裁,其着眼的重点是对过去违法行为的否定,而教育则是面向未来,使违法者从根本上认识其行为的危害性,将来不再再犯,两者的作用虽然不同,但是目的都在于防止与抑制未来对行政管理秩序的再度侵犯。因此应当将两者有机结合起来。(六)一事不再罚原则概念:一事不再罚原则,也叫一事一罚原则,指的是对违法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理由,给予两次或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一事不再罚原则的要求:第一,同一违法行为已经受到行政处罚,不应根据同一理由再受处罚;第二,不同的行政机关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理由,再给予同一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下列情况不属于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①同一行为同时违反了几种行政法律规范,分别由不同的行政机关给予不同的处罚。②同一行为既违反了行政法律规范,同时又违反了刑事或者民事法律规范,由各有权机关依据各自的法律规定分别进行处罚,即实行双重处罚。下列情况不属于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③行政处罚的换罚或改罚。④对行政违法中的屡犯的再罚。⑤行政处罚中的转罚。⑥行政处罚中的“并处”行为。三、行政处罚的原则(七)保障相对人权利原则(八)监督、制约和救济原则四、应受处罚行为的构成要件概念:所谓应受处罚行为的构成要件是指认定某一行为应受到行政处罚所必须具备的各种条件。应受处罚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如下五个方面:(一)行为人必须具有行政责任能力1.责任年龄。行政处罚责任年龄分为三个阶段:不满十四周岁为无行政责任能力时期;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为限制行政责任能力时期;十八周岁以上为完全行政责任能力时期。2.精神状态。(二)行为人必须具有主观过错主观过错是指行为人对其所实施的违法行为及危害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包括故意、过失、实施违法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等。(三)行为人实施了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1.行为人已经实施了违法行为2.行为人所实施的违法行为,必须是违反了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3.违法行为在不同程度上侵犯了行政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四)违法行为依法应受处罚被处罚的行为,必须是行政法律规范明确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的,才能适用行政处罚。否则,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无权处罚。(五)当事人实施的行政违法行为未超过追责时效1.一般追责时效,即《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规定的两年;2.特殊追责时效,如《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的6个月、《海关法》规定的三年等就是特殊追责时效。五、行政处罚的程序概念:所谓行政处罚程序,指的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主体实施时所必须的步骤、次序、方式、期限以及行政处罚主体可以采取的手段、措施等的总称。《行政处罚法》在第三十三条至第四十三条对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分别作了具体、完备、统一的规定。(一)简易程序(当场处罚程序)1.当场处罚的概念和特点概念:当场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执法过程中,对于当场发现的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处罚轻微的违法行为在现场实施的处罚。当场处罚的特点:①当场处罚是指在发现违法行为后当即给予的行政处罚。②当场处罚一般适用于违法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的行政违法案件。③当场所给予的处罚一般是较轻微的处罚。④当场处罚的程序比较简单。2.当场处罚程序的适用条件(1)当场发现行政违法行为(2)违法事实确凿(3)有法定依据(4)案件社会影响和危害后果不大,处罚程度较轻3.当场处罚的程序(1)表明执法身份(2)说明理由(3)听取意见(4)制作现场笔录3.当场处罚的程序(5)作出处罚决定(6)送达(7)执行(8)备案(二)一般程序概念:一般程序,又称普通程序,是行政处罚主体对于事实比较复杂或者情节比较严重的违法行为给予法定的较重的行政处罚所适用的行政处罚程序。(二)一般程序适用范围: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除依法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外,都应适用一般程序。一般程序包含如下步骤:1.立案2.调查取证3.陈述与申辩4.决定5.送达(三)听证程序1.听证程序的概念在行政执法程序中,听证是指在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之前,由该行政机关中具有相对独立地位的机构或人员主持听审,由该行政机关的调查取证人员,被认为实施了违法行为的行为人有关证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共同参加,口头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辩护、质疑和要求,以进一步澄清事实,核实证据的法定程序。2.听证程序适用的范围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听证程序仅适用于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时。3.听证会的主持人听证会的主持人由行政机关在本机关内熟悉业务的人员中指定。主持人一般应为三人以上的单数,行政机关指定其中一个为主审人,主持听证会。3.听证会的主持人听证会主持人必须符合三个条件:第一,应该是行政机关中具有相对独立地位的专门人员或者部门。第二,不直接参与本案调查取证。第三,与本案无厉害关系。4.听证会的当事人是指参加听证会的原告和被告。原告是指行政机关中直接参与案件的调查取证的人员或者部门,被告是指被认为实施了违法行为并将受到行政处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听证程序中,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平等。4.听证会的当事人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也有权要求参加听证。在听证中,第三人享有与被告相同的权利并承担相同的义务。听证程序的其他参加人还包括必要的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听证程序的当事人及第三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会,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5.听证的准备程序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将作出行政处罚后三日内提出。参与案件调查取证的执法人员就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向举行听证会的行政机关提出指控书和有关证据材料。举行听证会的行政机关应当将指控书副本送达当事人,并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6.听证的进行程序(1)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2)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宣读指控书,出示有关证据材料及处罚意见(3)被处罚人对被指控事实及相关问题进行答辩(4)执法人员与被处罚人相互辩论(5)被告作最后的陈述。7.听证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记明:听证的时间、地点、案由;主持听证的行政机关名称、主持人、出席的当事人、证人和鉴定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原告查明的主要事实及据以佐证的主要证据;被告提出的主要事实及主要证据,以及对原告指控书所提出的事实、理由、拟作出的处罚决定的意见;证人和鉴定人陈述的主要内容,勘验的结果;利害关系人所提出的与本案有关的观点及证据;各当事人关于程序上的请求。7.听证笔录听证笔录经听证会主持人审阅后,由主持人和记录人签名或者盖章。听证笔录应当交给原告、被告及其他有关人员阅读或者向他们宣读。当事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认为笔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可以请求补充或者改正;确认没有错误后,应当分别签名或者盖章。证人、鉴定人出席听证会的,听证笔录中有关证人证言、鉴定结论部分,应当场宣读或给证人、鉴定人审阅,确认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7.听证笔录经听证终结的案件,听证笔录是作出行政处罚裁决的依据。所有与认定案件的主要事实是否存在有关的证据都必须在听证会上出示,并经过质证和辩论,反映在听证笔录中。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行政机关不得基于在听证中已构成审理对象以外的事实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三)听证程序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复习提示:【主要概念】: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定原则行政处罚公正原则过罚相当原则一事不再罚原则【思考题】:1.行政处罚的特点是什么?2.行政处罚有哪些种类?3.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有那些?这些原则的主要内容和要求是什么?4.应受处罚行为的构成要件是什么?5.当场处罚程序的适用条件是什么?具体包括哪些步骤?6.行政处罚一般程序包括哪些主要步骤?7.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是什么?如何组织行政处罚听证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