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物核查核算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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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全口径名单应包括列入2010年污普动态更新数据库的造纸及纸制品行业所有企业、“十二五”期间造纸及纸制品行业新建投产项目。2、核对和统计机制纸及纸板产量、浆产量:重点企业产品产量须根据工业总产值、用电量、取水量、废水排放量等与上年变化情况进行校核;不合理的,按照用电量变化情况核算产品产量。因责令限期治理、淘汰关闭等原因导致产品产量减少的,应出具限期治理文件、淘汰关闭文件、环境监察记录、关闭前后影像图片等证明材料。一般情况下,吨浆用电量在1100度左右,耗水量在50吨左右,药剂(PAM)消耗量在0.01千克左右;吨纸用电量在500度左右,耗水量在30吨左右,药剂(PAM)消耗量在0.005千克左右。造纸及纸制品行业3.2010年污普或上年环统中无产品产量数据的企业,参照本辖区同等规模、同类生产工艺的企业确定单位产品COD排放强度。4.废水排入集中式处理设施的,浓度如何取值:a.排入集中式工业废水处理设施的,按企业排入的集中式工业废水处理设施平均排放浓度取值;b.排入集中式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按企业排入的集中式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平均排放浓度取值;2014年起按照企业出厂界浓度取值。5.碱法化学制浆企业未建设、运行碱回收设施和生化处理设施的,一般情况下,COD实际排放浓度在5000毫克/升左右。6.未建设、运行碱回收设施仅配有生化处理设施的,COD实际排放浓度在500毫克/升左右。7.铵法制浆企业未建设、运行木质素回收装置和生化处理设施的,一般情况下,COD实际排放浓度在6000毫克/升左右,氨氮实际排放浓度在80毫克/升左右;未建设、运行木质素回收装置仅配有生化处理设施的,氨氮实际排放浓度在25毫克/升左右。8.未采用Fenton氧化(硫酸亚铁-双氧水催化氧化)等化学氧化深度处理工艺的,一般情况下,COD实际排放浓度不低于100毫克/升。9.一般情况下,不考虑造纸及纸制品企业在二级生化处理后通过氧化塘、人工湿地等措施进行再处理的削减量。10.核算期现有企业在日常督察、定期核查、环保专项行动等专项执法检查发现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治污设施去除效率下降或不正常运转的企业,按非正常运行情况下的排放浓度和水量核算实际排放量;按现场检查及日常督察情况确定最高排放浓度、最大排水量进行核算。11、造纸企业深度治理后,中水回用于企业自身,只认中水部分的30%减排量。12.结构减排企业:纳入上年环境统计重点调查单位名录的,一次性结清淘汰、关闭企业及生产设施的削减量,2015年按照实际关停的时间从次月起核算削减量。淘汰关闭部分生产设施的新增削减量,根据该设施上年产品产量,按照排污系数法核算;无法按产品产量分开核算的,可按照关闭生产能力占全部产能的比例核算。(08年杭州会上确定的几种类型)。新增削减量不得超过企业上年环境统计排放量,一次性结清。对列入国家工信等部门下达的年度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中企业或生产设施,须提供实际关闭日期,经核实后按照规定予以核算减排量。未列入的,要提供实证性的证明材料(如淘汰关闭文件,停水断电证明,环境监察记录,关闭前后影像图片等),表明企业或生产设施为永久性关闭。自然关停的企业,如无明确的能够认定企业无法恢复生产的有效证据(如主要生产设备拆除、缺失等),不予认定削减量。未纳入上年环境统计重点调查单位名录的企业,COD新增削减量合计不高于我省上年度环境统计造纸及纸制品业排放量的2%,氨氮新增削减量合计不高于1.5%。对于淘汰超标企业,需提供相关的两费两报告。(其他超标的工业企业减排项目,参照执行)13.各主要指标数据选取顺序(其他类型减排项目参照执行)与当地环保部门监控平台联网、通过数据有效性审核、运行管理规范、数值合理的自动在线监测数据;各级环保部门对废水治理设施的监督性监测数据,取每季度数据均值(各地对监测频次有更密要求的,取所有监测数据均值);企业自测数据作为参考。上述各类数据明显不合理的,按照督查核查现场取样监测结果确定。1、分期扩建的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主体设施、出水排放口等与现有处理设施均分开的,扩建部分视为新建处理设施,与现有处理设施分开核算;分期扩建的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主体设施在现有设施基础上扩建,出水排放口与现有处理设施未分开的,扩建部分视为现有处理设施,进行统一核算。2、对处理部分工业废水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需在实际总处理水量中扣除工业废水处理量。处理工业废水的新增削减量在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工业废水COD新增削减量中核算。3、核算期无法撇清工业废水处理量的,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设计的工业废水处理量取值;无工业废水量设计值但实际处理部分工业废水的,按照各市上年环境统计中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工业废水量平均比例取值。4、新建处理设施通过调试期并连续稳定运行后,从完成调试次月起核算新增削减量;核算期现有处理设施提标改造的,从稳定达到设计标准后次月起核算新增削减量5、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须采取卫生填埋、焚烧、工业过程协同处理等措施妥善处理处置,达到相关标准和规定的可采用园林绿化、林地利用和土壤修复及改良等方式进行土地综合利用。未妥善处理处置的,扣减未妥善处理处置污泥部分相应的污水处理量(减排量减半)。6、新建处理设施要按相关规定同步安装治污设施运行中控系统和在线自动监控设施,实时监控运行情况和污染物排放情况。按规定应安装而未安装的,且累计生活污水处理量、COD平均出水浓度明显不合理的,核算期不予核算污染物削减量。7、核算期该设施生活污水主要参数(COD、氨氮、水量等)按照以下顺序采用数据:与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监控平台联网、通过数据有效性审核、运行管理规范、数值合理的在线自动监测数据;监督性监测数据;企业自测数据参考。上述数据明显不合理的,按照督查核查现场取样监测结果确定。8、一般情况下,吨水干泥产生量0.1-0.12千克,吨水耗电量0.2-0.35度,人均综合排水量100-240升/日;我省COD平均进水浓度不高于370毫克/升,出水不低于25毫克/升;氨氮平均进水浓度不高于48毫克/升,出水不低于2毫克/升(实施雨污分流)。9、核算期上年同期该设施累计生活污水处理量、上年同期该设施生活污水COD平均进水浓度、上年同期该设施COD平均出水浓度、工业废水处理量按照上年环境统计数据取值,上年环境统计数据与上年同期核算数据不一致的,按照上年同期核算数据取值。10、核算期现有处理设施与上年同期相比处理水量减少、进出口浓度差降低的,相差部分作为新增量核算。11、现有处理设施未增加现有管网服务人口、未新增污水收集管网、未实施提标改造工程的,核算期水量增加、进出口浓度差提高部分不予核算新增削减量。12、达到一定规模的现有处理设施要在2012年底前完善治污设施运行中控系统和在线自动监控设施,实时监控运行情况和污染物排放情况。按规定应安装而未安装的,且累计生活污水处理量、COD平均出水浓度明显不合理的,核算期不予核算削减量13、核算期现有处理设施在日常督察、定期核查、环保专项行动等发现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污染物去除效率下降或不正常运转的,根据实际情况扣减其已核算的削减量。1、对纳入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城镇人口统计范围的建制镇及周边地区,建设村镇分散型处理设施对城镇生活污水进行处理的,按生活污水处理量核算削减量。2、村镇分散型处理设施应按有关技术规范进行工程设计和建设。一般情况下,采用活性污泥或生物滤池或生物接触氧化-人工湿地或土地快渗或氧化塘等组合工艺。仅采用人工湿地、土地快渗、氧化塘等处理工艺(无动力的污水处理工艺),不予核算削减量。3、中央农村环保专项资金和地方政府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内的乡镇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并经环境保护部认定后核算其削减量。4、村镇分散型处理设施需完善生产运行台账和监测记录,安装流量计,加强监督检查,保证设施稳定正常运行。核算期处理水量按照流量计数据取值;明显不合理的,需通过管网收集范围服务人口数量进行校核。进出水浓度按照监测数据取值;明显不合理的,按照所在市污水处理厂上年生活污水平均进出水浓度取值。5、鼓励成立专业公司对辖区范围内的村镇分散型处理设施统一管理,并落实运行经费。运行经费没有保障的,不予核算削减量。6、村镇分散型处理设施设计日处理能力在5000吨及以上的,按照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要求予以核算。注:指监管要求(台账、资料、监测频次、在线监测等)。1、核算期该设施生活污水再生水累计利用量原则上按照再生水生产企业流量计数据(生活污水再生水)取值,并与生产运行台账记录、再生水用户使用量数据相校核,数据不一致的,按取小数原则取值。2、再生水利用必须配套建设MBR、反渗透、微滤、超滤等再生水净化工程,并达到相应的水质要求。减排项目应提供详实的数据资料,包括水质水量监测数据、用电量、膜使用周期、再生水用途及去向、相关财务证明等材料。3、无实质性工程措施的,不予认可。4、再生水用途包括通过管道输送或现场使用方式用于工业生产、城市杂用和景观环境。各市核算期用于景观环境的再生水量不超过用于工业生产和城市杂用再生水量之和。再生水回用于农田灌溉的,暂不予核算。1、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包括生活垃圾处理场、危险废物处理厂和医疗废物处理厂。2、原有及新建投运的设施均应按规定纳入“十二五”环统。三部委污水垃圾处理规划建设要求。建立联动机制核实项目、落入统计。尤其是危废处理厂和医疗处理厂,有新增量,不考虑减排量。避免不纳入。3、对纳入2010年排放基数及“十二五”环统的生活垃圾处理场,按照要求建设垃圾渗滤液处理设施的,采用项目累加法核算生活垃圾处理场COD减排量和排放量。五、集中治污设施4、垃圾渗滤液处理设施按有关技术规范进行工程设计和建设,达到排放标准、配备完善的设施运行监控装置和排水监测设施且数据真实有效的,排放水量和浓度采用在线监测直接测量数据取值。5、垃圾渗滤液处理设施削减量一次性结清,新增削减量不得超过上年环统中对应的生活垃圾处理场COD排放量。6、纳入2010年排放基数的生活垃圾处理场,未计算新增削减量的,原则上逐年平移排放量;已核算削减量的按核定数据填报环境统计。简单点说,档案制作本着格式统一,信息完备、有效,资料完整原则制定。下面是参照这些年国家核查核算组提出的意见以及各市档案制定比较优秀的同行,修改完善整理后的档案数据汇总表格(汇总表格放在各类详细数据的最前面,起到一目了然的作用),希望大家参考并提出更好的建议!(年份、企业名称)总量减排核查汇总数据主要产品产量用水量排水量COD浓度mg/lNH3-N浓度mg/l进口出口进口出口在线监督性检测企业自测在线监督性检测企业自测在线监督性检测企业自测在线监督性检测企业自测1月2月3月4月5月6月7月8月9月10月11月12月合计平均月份在线监测数据监督管理监测数据企业手工监测数据水量(吨)耗电量(度)污泥产生量(吨)药剂使用量(吨)吨水耗电(度/吨水)再生水量(吨)存在问题进水水质(mg/l)出水水质(mg/l)进水水质(mg/l)出水水质(mg/l)进水水质(mg/l)出水水质(mg/l)COD氨氮COD氨氮COD氨氮COD氨氮COD氨氮COD氨氮123456789101112合计/////////////平均谢谢大家!二零一三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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