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法解读——行政行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关系——长安大学马银波内容安排2013-6上午•运输行政执法法规体系与执法新环境•行政强制法解读——行政行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关系•国家赔偿在道路运输管理中的体现•“十二五”深化交通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下午•道路运政执法热点问题研讨•《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释义•证据;案例分析;行政执法的特点一是法定性:行政执法程序法定是其区别其他程序的根本所在,它是国家权力机关按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行为规范。在一般情况下,它是行政执法行为有效的构成要件之一。如果行政执法行为违反了程序的规定,就会发生执法行为无效、部分无效或经补正后有效的法律后果。二是普遍性:行政执法程序是法律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表达的是国家意志,因而具有普遍的拘束力。任何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程序的规定去实施相关的行为,否则,会导致程序违法,法律不予保护。三是执法程序辅助性:执法规范的关键是程序。程序是依附于实体而存在的。如果没有实体内容,程序的规定就是一纸空文,毫无用处。行政执法程序是规定实施行政执法活动的方法、步骤和过程,它围绕着实施行政执法活动的实体规范而发生作用。实体是里,程序是表,相辅相成。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概念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行政处罚的概念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权行政主体,依其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政相对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惩戒或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的概念与特征(二)行政处罚的特征(2)(3)性质:是行政相对方因行政违法而承担的一种强制性,制裁性的行政法律后果,是一种独立的、不能由其他法律责任替代的责任形式。(1)实施主体:必须是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而拥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二、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一)处罚法定原则(二)公正公开原则(三)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四)一事不再罚(款)原则(五)处罚救济原则二、运政法律关系的要素运政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运政法律关系的主体、运政法律关系的内容及运政法律关系的客体。1.运政法律关系的主体运政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运政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它包括两个方面的主体:一方为运政管理机构,它具有行政职权井实施运政管理;另一方为依法享有一定权利并承担服从运政管理义务的运政管理相对人,在运政法律关系中一般称之为当事人。它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运政法律关系中可以成为运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有:①运政管理机构;②公民;③法人;④其他组织;⑤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或外国组织。二、运政法律关系的要素2.运政法律关系的内容运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运政管理机构与运政管理相对人在运政法律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在运政法律关系中,运政法律关系的内容可分为两个方面:–一是运政管理机构享有的权利,如运政管理权、处罚权等;–二是运政管理相对人事有的权利,如陈述申辩权、要求组织听证权、申请复议权、起诉权等。《行政强制法》简介一、立法背景、目的、意义;培训内容1、《行政强制法》立法背景、目的、意义;2、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与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3、《行政强制法》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4、典型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措施案例分析等。连接:行政权力与行政强制行为行政权力•是现实生活中掌控公共资源最多、干预能力极强的国家权力之一,其中行政强制权又是富有国家强制性和控制性的国家权力。行政强制行为,•一方面是保证行政目标得以有效实现的强有力手段。•另一方面,行政强制行为是比行政检查、行政处罚更为严厉的手段,极具伤害风险。多年来(2011年以前),我国由于没有集中统一的行政强制法律文本,存在一些机关对严重违法行为因缺乏强制手段处理不力的情况,也存在行政强制手段滥用的情况。所以,既要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强制权,又要对其加以控制和约束。2011年6月30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已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行政强制法》是继《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之后,我国在行政法领域出台的重要法律,与行政机关关系重大。也标志着我国法制建设迈上了一个新台阶。《行政强制法》的公布施行,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对于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严格依法行政、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一是解决行政强制权行使中突出问题的迫切要求。——由于对行政强制缺乏统一规范,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既存在滥用行政强制手段,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问题,也存在行政机关强制手段不足,执法效率低,不能有效制止违法行为的问题。具体表现为:1.设定权不明确。2.行政强制措施种类繁多,名称不一,缺乏规范。3.实施主体混乱。4.程序不规范,行政强制的随意性大。5.行政机关申请法院执行,程序烦琐,时间过长。为了保证行政效率,又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需要制定行政强制法,从制度上作出统一规定。(一)出台背景立法目的1、长时期以来,行政强制存在严重的“乱”“滥”,为保障人权和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需要制定《行政强制法》。2、行政强制的“乱”和“滥”,严重影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为规范行政强制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需要制定《行政强制法》。3、行政强制的“乱”和“滥”,严重影响了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的形象,为完善行政强制法制,改善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需要制定《行政强制法》。4、行政强制的“乱”和“滥”,导致了严重的滥权和行政侵权,为防止滥权和行政侵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需要制定《行政强制法》。5、制定行政程序法典是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法治政府的必须,为制定行政程序法典提供基础和积累经验,需要制定《行政强制法》。行政强制措施的一般程序案例导引:各地城管执法新举措——美女柔性执法/武汉眼神执法天津城管骑车上岗柔性执法扭转“强势形象”在人们的印象里,“城管”大多开着有标识的执法车,一边行进一边用车上的喇叭向占路经营者通知相关规定,并限时清理。有时候执法车上还会有一些罚没的物品,这样的情景人们并不陌生。虽然城管的“强势”对违法占路经营等行为具有一定的震慑力,不过有时也会引起一些争议。而近日,天津市民会发现一批骑着自行车上路执法的城管人员。这种形式上的改变,究竟如何改变人们观念中城管的“强势形象”?链接:立法目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二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行政强制权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的必要手段,既涉及行政管理效率,又涉及对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的限制,规范行政强制行为,有助于促进行政机关全面依法行政。1.确立行政强制设定权制度,有利于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行为,提高立法质量;同时约束和限制了随意设定强制的行为,有利于减少行政机关对经济社会事务的过度干预。2.实施行政强制的主体资格制度,还原了行政强制的公权力性质,有利于减少行政强制权的滥用。3.建立相对集中行政强制措施权制度,为推进综合执法体制改革提供了法律依据。4.关于行政强制的程序规定,有利于促进公正、文明执法,提高行政执法水平。5.确立救济和法律责任制度,有利于强化对行政权力的监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出台背景与意义三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必然要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由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及非诉讼程序法共7个法律部门组成。——行政法:1.行政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公务员法、机构编制条例等。2.救济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3.行为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立法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诸多单行法。程序法行政强制法属于行政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支架性法律,它的制定,有利于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善。(一)出台背景与意义2、《行政强制法》的立法过程1988年,国务院启动《行政强制执行条例》的起草1996年,行政立法组启动《行政强制法》试拟稿起草1999年,人大法工委启动《行政强制法》草案起草2005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一审2007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二审2009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三审2011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四审2011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历经23年,五次审议,是一个博弈过程。1.行政强制法定原则;2.行政强制适当原则;3.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4.禁止谋利原则;5.权利救济原则。(三)基本原则——行政强制法第4条规定:“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设定权法定(1)职权法定实施权法定设定范围和条件法定(2)范围和条件法定实施范围和条件法定设定程序法定(3)程序法定实施程序法定1.行政强制法定原则——行政强制法第5条规定::“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适当原则包含两个层面的考量:一是不同管理手段之间的考量,即特定行政目的能够通过非强制手段实现的,不得诉诸行政强制;二是目的与手段之间的考量,它要求采取强制手段是为了实现行政目的。——具体有三个要求:2.行政强制适当原则(1)在采取非行政强制措施能实现行政目的时,应当采取非强制措施;(2)采取行政强制手段为实现行政目的所必需;(3)在能达到行政目的前提下,应当采取对当事人损害最小的措施。行政强制法贯穿了这一原则:(1)严格设定权限和设定程序;(2)实施行政强制体现比例原则:A.情节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可以不采取强制措施(第16条)。B.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涉案财物数量较少,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不再执行。(第39条)C.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应当相当。(第23条、第29条)D.选择行政强制执行手段时要适当。优先适用代履行、执行罚等间接强制,间接强制无法实现行政目的的,才适用直接强制执行。2.行政强制适当原则陕西省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违法行为种类违法事项处罚依据法定处罚标准裁量标准具有从轻情节一般情节具有从重情节情节较重情节严重非法转让出租汽车经营权的《陕西省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第十七条《陕西省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第五十条没收非法所得,并对转让人处以非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法所得,并对转让人处以非法所得1倍的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并对转让人处以非法所得2倍的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并对转让人处以非法所得3倍的罚款未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车辆营运证从事出租汽车营运的《陕西省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第十五条《陕西省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第五十一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初次违反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罚款在三个月内发现三次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2万元罚款在三个月内发现六次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3万元罚款屡次违反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万元罚款陕西省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违法行为种类违法事项处罚依据法定处罚标准裁量标准具有从轻情节一般情节具有从重情节情节较重情节严重客运经营者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四项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班线客运车辆擅自终止经营30天以内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