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概述一、概念行政诉讼是大陆法系的法律术语,在英美法系国家称之为司法审查.在我国,行政诉讼是专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的授权和程序规定,解决因具体行政行为引发的行政争议的一种诉讼活动.二、特征(1)行政案件只限于就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发生的争议(2)诉讼中的原被告具有恒定性(3)行政复议不是行政诉讼的前置阶段或比经程序,除非法律、法规有另外规定.(4)审理方式原则上是开庭审理三、特殊原则(1)特定主管原则(2)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原则(3)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4)司法变更有限原则(5)不适用调解原则问:与行政复议相比,哪些原则是行政诉讼特有的?与民事诉讼相比,哪些是行政诉讼特有的?四、行政诉讼制度的历史沿革1、西方国家行政诉讼制度的历史沿革2、中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历史沿革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确定1、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含义与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相比,受案范围是行政诉讼特有的程序制度.---特定主管原则2、我国行政诉讼法关于受案范围的规定(1)确定方式:概括式和列举式概括式:《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列举式:肯定式列举:《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了对七项行为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并规定了兜底条款:(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否定式列举:第十二条规定了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2)概括的标准:具体行政行为标准;人身权、财产权标准;违法标准(3)有关受案范围规定方法存在的问题案例2002年底,因身高不足1.50米,陈林(化名)与公务员资格失之交臂。但陈林认为,招考公务员设置身高限制是对矮个子们就业权的侵犯,于是将“剥夺自己国家公务员资格”的深圳市人事局、国税局告上法院,但法院不予受理。当时舆论一片哗然,不少人认为这是行政诉讼法的诟病。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只有当人身权和财产权受到侵害时,才能提起行政诉讼。其他权利如受教育权、就业权等,则不在法院的受案范围之内。将“合法权益”缩小为“人身权、财产权”,表明行政诉讼法在规定上不够严密,使得对“合法权益”的救济仅限于对“人身权、财产权”的救济。3、现行司法解释的补救规定2000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概括式和明确排除相结合,克服了行政诉讼法关于受案范围规定上的缺陷,进行拓宽式规定:概括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明确排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二)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三)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四)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五)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二、可受理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三、不予受理的案件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国家行为,是指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实施戒严和总动员等行为。补充:马伯里诉麦迪逊案此案发生于1801年。起因是当时的美国总统亚当斯在其任期的最后一天午夜,突击任命了42位治安法官,但其中16人的任命状未能及时送达;继任的总统杰弗逊让国务卿麦迪逊将这16份委任状统统扔掉。其中,一位因此而没能当上法官的人叫做马伯里,由此提起了对麦迪逊的诉讼。审理该案的法官马歇尔,运用高超的法律技巧和智慧,判决该案中所援引的《1789年司法条例》第13款因违宪而被无效,从而解决了此案,并从此确立了美国最高法院有权解释宪法、裁定政府行为和国会立法行为是否违宪的制度,对美国的政治制度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2、行政法规、规章或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3、行政机关对行政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规定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哪些)5、刑事司法行为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拘传、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刑事诉讼法》第61条规定:公安机关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先行拘留。6、行政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7、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9、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练习:1、下列行为引发的争议哪些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A、行政机关缔结公共工程合同的行为B、法律规定的行政仲裁行为C、行政机关到市场上购买办公用品的行为D、人民检察院的违法拘留行为2、以下行为哪些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A、与他国政府的建交行为B、宣布总动员的行为C、国务院宣布某省进入戒严状态D、边防机关在认为伪造的护照上加盖“无效”字样的行为3、甲是某县中学教师,因超生被县政府或教育局作出开除公职的决定,问:这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4、某市税务局工作人员谢某联系两年年度考核被评为“不合格”,税务局对其作出免职决定,安排其到一国有企业工作。后谢某又因偷税漏税被该税务局罚款1000元。谢某对上述两项行为均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法院能否受理?5、下列选项中,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有哪些?A.某市公安局对一交通事故的双方当事人汤某和田某的民事责任作出裁决,汤某不服,以公安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B.宋某对县劳动仲裁局作出的仲裁决定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C.高某和刘某因街坊琐事打架,要求绝居委会调解。事后,高某不服,以居委会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D.武某对某省政府确认土地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的管辖是指上下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行政诉讼法第三章对管辖规则作了规定,涉及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裁定管辖.《司法解释》的补充:(1)专门法院、人民法庭不审理行政案件(2)关于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问题(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4)关于原告所在地和选择管辖的规定一、级别管辖(上下级法院的分工)1、最高人民法院的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行政案件2、高级人民法院的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行政案件3、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确认发明专利权的行政案件例如关于是否授予发明专利权的案件;关于宣告授予的发明专利权无效或维持发明专利的案件;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案件等海关处理的案件例如由海关处理的纳税案件;因违反海关法被海关处罚的案件等对国务院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A、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宜审理的案件B、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C、重大涉外或涉及港澳台地区的案件D、其他重大、复杂的案件4、基层法院的管辖除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以外的其他行政案件二、地域管辖(同级法院之间的分工)1、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以被告住所地作为确定管辖的标准不经复议直接起诉的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特殊地域管辖经复议的可选择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可以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何谓改变(司法解释)改变原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改变原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撤消、部分撤消或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居住满1年以上的地方)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三、裁定管辖由法院作出决定或裁定来确定管辖法院1、移送管辖2、指定管辖上级法院以裁定的方式.指定某下级法院管辖某一案件.3、管辖权的转移练习1、甲市刘某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被乙市铁路公安分局给予10天的处罚,刘某不服向乙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乙市公安局将处罚结果更改为罚款200元.刘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此案有管辖权的法院有哪些?A、乙市铁路运输法院B、甲市刘某所在地基层法院C、乙市铁路公安分局所在地基层法院D、乙市公安局所在地基层法院2、陈某系美国驻北京一公司职员,常住北京市海淀区.某日,陈某从美国经深圳口岸回国,被深圳罗湖海关以走私嫌疑扣留.陈某决定提起行政诉讼,有权管辖此案的人民法院是哪些?A、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B、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C、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D、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3、陈某户籍所在地是甲市A区,陈某在甲市B区居住了3年。2002年1月陈某在乙市出差时因涉嫌嫖娼被乙市A区公安局分局传唤,后被该公安局以嫖娼为由处以罚款500元。在被处罚以前,陈某被留置于乙市B区两天。经复议陈某对罚款和留置措施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些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A.甲市A区人民法院B.甲市B区人民法院C.乙市A区人民法院D.乙市B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体制一、中国审判体制的宏观分析1、中国审判体制的客观描述2、中国行政审判体制的特殊性3、中国行政审判体制的主要问题及司法改革的必要性二、增强法院的行政审判权威提高管辖法院的层级三、解决行政诉讼案件执行难与司法的地方化异地管辖四、中国行政法院制度的建构设想1、设立行政法院的必要性及可行性2、中国设立行政法院的制度设计行政诉讼参加人一、原告1、原告资格的认定行政诉讼法有关原告资格的规定----行政管理的相对人,即具体行政行为所直接针对的人司法解释的补充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拓宽了原告资格的范围(1)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2)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其他利害关系的人(相关人)相邻权人公平竞争权人行政复议中的利害关系人(与被诉的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或者在复议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受害人与行政机关改变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评述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1)标准是基于一种利己的动机(2)行政公益诉讼2、原告资格的转移二、被告1、被告的确定直接起诉的案件,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是被告经过行政复议程序的案件,被告的确定情况:A、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是被告B、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在法定的期限内不作出复议决定,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但这种选择不是绝对的。共同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