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种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讲解-(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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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种卫生行政执法文书的适用与制作广州市卫生监督所稽查科刘国绕文书的种类一、产品样品采样记录二、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三、产品样品确认告知书四、技术鉴定委托书五、检验结果告知书六、职业禁忌人员调离通知书七、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八、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文书的种类九、解除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十、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十一、封条学习方法1、概念2、作用3、适用范围4、制作说明5、示例、案例一、产品样品采样记录设定编号的一式三联格式证据类文书是卫生行政机关依法收集各种证据材料的重要法律文书。是卫生监督员在采样过程中,必须向被采样单位和个人出具的采样凭证。产品样品采样记录一、概念:《产品样品采样记录》是卫生行政机关和卫生监督人员依法从被采样人处采集有关健康相关产品及其他产品时,记录采集产品样品情况,并向被采样人出具的以证明该产品样品来源和法律身份的书面凭证。产品样品采样记录健康相关产品是指食品、化妆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和消毒产品。二、作用:1、证明产品样品的法律身份2、证明样品的真实来源,是从被采样人处取得的3、要与样品检验报告一起,使检验结果具有证明意义产品样品采样记录采样必须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法》第37条第2款《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食品卫生监督程序》第二十三条《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七条《健康相关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规定》第三条、第五条(确保经费)产品样品采样记录采样一般依计划进行《健康相关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规定》第七条、第八条卫生行政机关也可以临时对某产品进行采样检验,如食物中毒事件、某健康相关产品可能遭到污染时、消费者投诉某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时等。采样必须按程序进行必须按照《全国卫生监督机构工作规范》规定的“采样工作程序”进行。产品样品采样记录三、适用范围1、有定型包装的可以使用2、没有独立包装的也可以使用,如散装食品等产品样品采样记录四、制作说明1、采样编号:一般格式为“年份—序数”,如2003—0012、首部:(1)被采样人: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2)采样地址:填写实际采取样品的地址产品样品采样记录(3)采样方法:要按照不同采样目的和要求如实填写(4)采样时间:应填写采样开始时的时间(5)采样目的:一般分为监督、监测、鉴定、调查或填写具体的目的。产品样品采样记录五、正文(1)样品名称:定型包装产品按包装上标注的商标名+商品名称。无定型包装的产品则按被采样人宣称的产品名称填写(2)样品规格:定型包装的产品一般以一个销售包装所含有的数或量表示散装的产品样品需在包装状况一栏标明散装,在规格栏内填写相应的计量单位产品样品采样记录(3)样品数量:样品数量应标一份样品的具体数量和样品份数(4)样品包装状况或储存条件:根据样品具体情况选择填写“包装状况”或“储存条件”。(5)生产日期或批号:现有的法律法规要求健康相关产品,均需标注生产日期或相应批号,采样时一定要按照实际标注填写。(6)生产单位或进口代理单位(7)采样地点产品样品采样记录一起食品卫生行政复议案引发的思考2006年3月13日,某市疾控中心工作人员对市区某蛋糕房进行采样监测,现场采集了当日生产的裱花蛋糕样品1份,检测结果显示该批裱花蛋糕霉菌计数不符合GB糕点面包卫生标准的要求。3月22日,市疾控中心出具质量检测报告,采用平信邮寄方式送交该蛋糕房。4月21日,市卫监所接到市疾控中心转来的质量检测报告书,并于4月25日立案。5月8日向该蛋糕房业主调查取证,5月22日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通过双挂号邮寄送达。经邮递员5月23-27日4次投递,该蛋糕房均拒收,无法送达,邮政局于6月22日退回。6月23日,市卫监所通过国内特快专递将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再次送达,该蛋糕房再次拒收,投递人员2人留置送达。6月25日,市卫生监督所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1)责令停止经营生产日期为2006年3月13日经检验不合格的裱花蛋糕,并销毁该批裱花蛋糕;(2)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于当日邮寄送达。7月2日,该蛋糕房业主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认为市卫生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案例分析申请人的理由:1、认为市疾控中心工作人员不是卫生监督员,违规采样;2、现场采样时未穿戴工作衣帽,存在污染,采集的样品不是放在密闭的采样车而是普通的面包车;3、检测结果没有经过申请人确认;4、从未收到过2006年3月13日采集样品的检测报告单;5、申请人认为,6月23日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6月24日、25日分别是周六和周日,申请人没有到卫生监督所进行陈述申辩,在6月25日又收到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时间是6月20日,明显是先决定后告知。同时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说被处罚人放弃了陈述申辩,实际上是剥夺了申请人陈述申辩的权利。被申请人市卫生局认为:1、市卫生行政部门将本市所有食品监督采样委托给市疾控中心,已具有合法性;2、采样使用的车辆是采购的金杯面包车,工作人员采样时程序规范;3、至于检测报告书,已在2006年3月29日作为书信寄出。同日采样、同时寄报告书的其他蛋糕房都已收到,以其他收到单位的附件为证;4、被申请人认为,本案自4月25日立案,按照卫生行政处罚程序进行调查取证、合议、告知、决定的程序,并非出现了申请人所谓的“先决后告”及违反了法定程序、非法剥夺申请人陈述申辩的情况。至于5月22日发出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6月20日发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实际收到时间分别为2006年6月23日和2006年6月25日,是由于申请人多次拒收,使监督管理工作增加了难度而造成的。小结本案从监督采样到立案处罚暴露了疾控中心与卫生监督两个单位的相互协调配合、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出现的差错、拖拉以及方式方法上的问题。应该说本案留给我们的思考是深刻的。虽然被处罚人考虑到方方面面的原因,主动撤销了行政复议申请,法制部门做出了中止复议的决定,但如果本案继续审理,显然是一起被撤销的案件。二、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设定编号的一式三联格式证据类文书一、概念和作用《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是在卫生监督人员依法实施监督时,通过一定的仪器设备或其他方法,采集生物样品、场所、物品、环境等样品,并证明样品真实身份、来源及采集过程的合法性、合理性所作的记录。二、适用范围用于采集公共场所使用的公用物品或者在生产经营场所内产生的有害因素等样品的记录。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采样法律依据:1、《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六条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二条3、《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四条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三、制作说明1、编号:同《产品样品采样记录》。2、首部(1)被采样人:同《产品样品采样记录》。(2)采样地点:同《产品样品采样记录》。(3)采样方法:按照实际采样所使用的方法填写(4)采样时间:同《产品样品采样记录》。(5)采样目的:填写监测何种内容或项目。(空气中的菌落总数等)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正文(1)采样设备或仪器(2)采集样品名称:按照实际采集的样品名称填写。职业卫生监督中,采集粉尘样品时可填写空气粉尘样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中,采集空气中菌落总数的样品可填写空气微生物样品;如用涂抹法采集毛巾、床单等物品表面的菌落总数的样品可填写毛巾涂抹样品、床单涂抹样品。健康危害事故调查中采集的生物样品直接填写呕吐物、洗胃液、血液等。(3)采集样品份数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4)被采样物品或场所状况:描述记录一定要正确、客观反映采样时的真实情况。如职业卫生监督采样时,是否处于正常生产状态,测定噪声时车间内所有的机器是否都正常运转等。进行噪声、空气监测时,往往要进行布点,对布点情况及产生危害因素的“源”所处位置要准确记录。如餐具和其他公共用具采样时应当标明存放的位置,是否经过清洗或消毒等。应对所采集的样品情况加以必要的说明采用专用仪器、设备采集的样品,还应对专用仪器、设备所采用的参数如流量、时间、转数等详细记录。尾部(签名、盖章)三、产品样品确认告知书卫生部的修改通知:“关于修改《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通知”2002年12月18日发布的《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中,对产品样品的确认包含两种文书:“产品样品确认通知书”和“产品样品确认书”。为加强国家卫生监督抽检工作,提高监督抽检工作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2006年4月6日卫生部决定对此作出修改,将执法文书目录中的“产品样品确认通知书”修改为“产品样品确认告知书”,删除第十四条和执法文书目录中的“产品样品确认书”及文书。产品样品确认告知书设定文号的一式二联格式执行类文书一、概念:实施卫生监督抽检的卫生行政机关在流通市场采样后,为确认产品的真实生产或进口代理单位,向标签标注的生产或进品代理单位发出的书面告知通知。二、作用:一般用于能够引起较严重后果的产品抽检,如向社会公布不合格结果或行政处罚前等,其作用在于防止被仿冒受到伤害或引起纠纷。(食品安全事件、专项检查等)产品样品确认告知书三、适用范围该告知书于不能确认所采集样品真实性并且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使用。四、制作说明1、首部(1)文号。(2)接受确认告知的单位。产品样品确认告知书正文(1)采集样品的时间、地点及特定项目:特定项目是指样品包装上标注的生产单位、生产单位地址、生产日期(或批号)、规格、商标、包装状况等,要注意与《产品样品采样记录》相一致。(2)要求确认的依据:一般填写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规定》第十一条。(书上是第七条错)(3)确认的联系资料情况:应将相关卫生行政部门的联系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联系人、办公时间告知接受确认告知的单位。尾部产品样品确认告知书(缺少文号)××××食品有限公司:本机关依法于2008年5月12日在广州市××超市有限公司采集的标识为××××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进口代理),地址为天河区××街××号,生产日期(或批号)为20080316,规格为450ml/盒,商标为望族的纸盒包装纯牛奶样品,根据《健康相关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10日内将样品真实性的确认意见直接寄回本机关。你单位亦可在收到本告知书10日内派员携带身份证明、单位授权证明到本机关对产品的真实性进行现场确认。逾期末书面回复或者逾期回复的,本机关将按照对样品真实性无异议处理。对本品真实性有异议的,应在上述时限内提出并提供书面证明材料。联系地址:广州市×××路××号邮政编码:510×××联系电话:020-12345678联系人:万××张×××××××卫生局(盖章)年月日备注:本告知书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送产品生产或进口代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定四、技术鉴定委托书设定文号。概念是卫生行政机关委托技术服务机构对有关专门问题进行鉴定的文书。适用范围《技术鉴定委托书》一般在卫生行政机关委托拥有鉴定资格的鉴定人或鉴定机构进行产品或其他物质的专门检验、鉴定时使用。技术鉴定委托书制作说明本文书分成上下两联,上联由委托方填写,下联由受托方填写。1、首部(1)文号(2)接受技术鉴定委托单位2、正文委托事项:委托事项就是委托人要求受托人做什么,达到怎样的程度等,所以应详细填写。3、尾部(1)文书的上联由委托单位签署日期并加盖公章。(2)文书的下联由接受委托的单位填写,加盖公章及签署日期。技术鉴定委托书×卫食鉴委[2003]06号××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本机关为卫生行政案件调查的需要,特委托你单位对以下事项进行技术鉴定,委托事项如下:对××销售的猪肝进行瘦肉精定量检测。××省卫生厅(盖章)2003年1月9日××省卫生厅我单位接受委托并根据你单位的要求进行鉴定。收到猪肝样品壹件,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