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防止假借领导名义办事的管理标准Q/YBD-21201-2001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防止心术不正的人有可乘之机,避免假借领导名义办事的事件发生,特制定如下标准:1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严格按照江泽民“7.1”重要讲话的“三个代表”思想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秉公办事,根据领导班子分工,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要掌好权,用好权,在党风和廉政建设中起表率作用。2各级党政领导干部不准越权乱批条子,乱作许愿,不准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和亲友给商办企业提供任何优惠条件。如果确因工作需要和处理公务中的批办件,必须签署姓名,以示负责。3各基层和有关部门的办事人员接到上级党政领导的有关批办件,应认真办理,及时反馈。如不能办理应说明原因或提出协调解决的办法,不准对领导的批办件和交办的工作敷衍塞责,拖延不办,影响工作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4基层和有关部门人员对没有领导本人亲自交办或以领导批办件而打着领导名义提出的各种要求,应予抵制,不予办理,并且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5假借领导名义办事的行为是一种欺骗行为,发现了要给予严肃批评,产生严重后果的要给予党纪、政纪的严肃处理。6此标准传达到全体干部职工。关于对公款购买有奖销售商品对奖券的管理标准Q/YBD-21202-2001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社会上各批发、零售商场为了提高营业额,促进售销,展开了激烈的竞争,市场上搞有奖销售商品活动盛行。为加强对公款购买有奖销售商品对奖券的管理,保证职工清正廉洁,特规定如下:1集团购买商品必须严格坚持计划、审批、采购、验收、领用制度,防止为得巨奖兑换券盲目采购,造成单位物资积压,资金占用增加等现象。2加强对奖券的管理,采购人员应将对奖券交给单位或部门领导指定的专人统一登记备案。3开奖后,所获奖品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归出资单位公用,价值在1000元以下由出资单位或部门自行使用或处理;所获奖金由出资单位作为集体福利。4各单位要建立监督制约机制,检查用公款购买有奖销售商品对奖券的管理情况。凡在销售兑奖活动中弄虚作假,或将公款采购商品所得奖券和中奖财物占为己有者,一经发现即以非法所得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5本规定适用于一切用公款交易所得的对奖券,如订报刊杂志等。6本规定由局纪检监察室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7上级有新规定,按上级规定执行。8本标准传达至全体干部职工。关于加强党内监督的管理标准(试行)Q/YBD-21203-2001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定》有关党内监督的要求,为加强党员,特别是党员干部的有效监督,督促全体党员模范地遵守党纪国法,认真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在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起表率作用,特制定本标准。1党内监督任务是,保证党的组织、党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按照《党章》和其他规章制度办事,防止党内各种不良倾向的发生,揭露和纠正一切损害党的利益,违反党纪国法的行为。全体党员和各级党的组织,既是监督者又是被监督者,党内监督地位人人平等。全体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要监督别的党员,又都必须接受各种形式的监督。不监督他人,就是放弃共产党员的责任;不接受监督,就是违反党的纪律。党内监督的重点是党员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2对党员实行监督的主要内容是:党章第二条对党员的要求,第三条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党员领导干部还加上第三十五条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具体要求是:2.1党员必须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认真贯彻国电公司、市电力公司有关电力的各项政策和法规,坚持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搞活及“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2.2党员必须认真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加强组织性、纪律性,各级组织坚持集体决定重大问题,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完善党委内部议事和决策机制。2.3党员干部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做人民的公仆,忠于职守,反对不负责任的官僚主义。必须牢记“人民电业为人民”宗旨,树立为用户服务的思想,禁止以电权、职便谋取任何私利。2.4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任人唯贤,严格遵守人事制度,按干部“四化”标准和德才兼备原则任用干部。2.5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必须发扬艰苦奋斗精神,做到廉洁自律,反对消极腐败,自觉抵御资本主义腐朽思想和封建残余思想的侵蚀,保持共产党人的本色。2.6必须时时处处以维护党的利益和企业声誉为己任,勇于同各种违纪行为和错误倾向作斗争。3监督的主要方法是:3.1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坚持局党委成员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每个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必须按时参加所在支部、小组的生活会,汇报思想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接受组织的监督。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各支部每季度应对党员参加生活会的情况检查一次,将检查的情况向党员公布,并向局纪委报告。3.2坚持每年一次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民主评议局领导由各党支部结合党员民主评议会或局职代会评议监督干部专门小组组织进行,通过广泛征求职工意见和职代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评议,并将评议结果报上级党委、纪委和反馈给本人。局属各基层单位领导干部的民主评议由基层单位职代会采用无记名投票进行;局机关各职能部室的领导干部民主评议由局职代会(可邀请部分党外干部参加)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评议结果都应报局纪委和人事部门审阅,同时通过党支部反馈给本人。评议党员由各党支部负责组织,可吸收群众代表参加,对评议中所提的意见,党组织要认真汇总整理,并在支部(小组)党员会上公布。3.3坚持民主生活会制度,按规定每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可在民主评议党员领导干部和群众评议领导干部后召开,根据群众意见和相互了解的情况,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并对查找出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3.4建立各级领导请示报告制度。各级领导班子中担任主要领导职务的党员干部的决定或负责办理与党的决议和上级指示精神不一致的事项时,除特殊紧急情况外,应当事先请示上级党组织;来不及请示的应在事后作出报告,并抄报上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3.5建立对各级党员领导干部任期内工作评议鉴定制度。局长在任期届满或调离工作之前,党委根据其任期内的实绩和局审计的经济责任审计评议,听职代会意见后作出评价鉴定。机关各职能科室的党员主任在任期届满或调离工作之前,由局人事部门和机关党支部根据任期内的实绩,听取机关部分职工代表意见后作出评价鉴定。局党委、纪委的领导干部任期届满时,由局党代会根据其工作实绩和党员代表的意见作出评价鉴定。各党支部书记的任期届满时,由所在支部党员大会根据其工作实绩作出评价鉴定。局工会主席和各基层工会主席(党员),在任期届满时,由党组织根据其工作实绩,听取局或基层职代会的意见作出评价鉴定。评价鉴定的内容包括思想、作风、工作等方面的表现。评价鉴定书存入本人档案,作为对领导干部考核、晋升、使用的依据。3.6建立纪检群众来信来访监督制度。对来信来访纪委应有人接待、登记和转办。对所反映的一般问题要让被反映者作出检查或说明;性质严重的要组织力量查处。3.7坚持抓党风“一定三包”责任制。实行领导成员的互相监督,上级组织对下级组织的监督,各党支部对所管辖范围内的党员实行监督。监督通过考察了解,谈话和结合民主生活会进行。做到定各级党员领导干部监督的范围和对象。包括遵纪守法,端正党风;包思想教育,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包纠正不正之风和查处违纪案件。3.8建立党内外监督网制度。党内监督网由各支部纪检委员和聘请少数党员为党风监督员组成;党外监督网由局纪委聘请少数职工为党风监督员组成。纪检委员和党风监督员应经常向局纪委反映所在单位的党风状况。3.9坚持党风检查制度。党风检查应结合民主生活会等进行。各支部每季度自查一次,局领导每半年检查一次。检查的内容:每个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的情况,党支部开展工作和完成任务的情况;党员在思想、政治、工作、学习的表现和执行政治纪律的情况,有否违法乱纪问题,准备采取什么措施。检查情况要汇总报局党委和上级纪委。4每个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自觉地接受各种形式的监督,对提出的批评意见应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精神。严禁对批评、检举、控告人进行歧视、刁难和打击报复。对压制民主,打击报复的行为,必须追究责任,严肃处理。实行党内监督,必须采取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对批评、检举或反映党员和党员干部的问题,为便于核实,应以适当的方式听取本人意见,被监督者对涉及自己的问题有出入的可提出申诉或说明情况。对于借监督之名,在党内搞派别活动或泄私愤、图报复以及有意捏造事实诬陷、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受到追究和处分。5党内监督工作的主管部门是局纪律检查委员会。局党委要支持纪委搞好监督工作,自觉地接受纪委的监督,有关重要的会议,应按规定通知参加。局纪委对发现本局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中发生的严重问题,以及党员领导干部包括局党委成员的违法乱纪问题,有权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向局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不报告,不反映就是失职,严重的要受到追究。局纪委向上级纪委反映情况,可以不经过局党委同意直接反映,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准干预、压制。局纪委要自觉地接受局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和监督,并接受各基层党组织和全局内外群众的监督。局党委、支部要把对党员干部监督作为重要工作,做到三同时(布置、检查、总结工作)。各基层党支部要支持局纪委的工作,主动接受纪委的监督和检查,局纪委批转的文件或转办的违纪事件,要认真落实和查办。推诿拖延,敷衍塞责,顶住不办的要受到追究,切实保障党内监督的顺利进行和正确实施。局纪委每年应对党内监督工作的落实情况检查一次,对监督工作做得好的支部,应给予表扬,并推广经验。差的要给予批评直至追究领导责任。此标准如果同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本标准传达到全体干部职工。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管理标准Q/YBD-21204-20011为搞好全局廉洁自律工作,保持各级领导干部廉洁从政,遵章守纪,防止腐败现象和问题的发生,现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精神,结合我局实际,重新修订本标准。2领导干部要廉洁奉公,忠于职守,禁止利用电权或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2.1索取客户(包括施工单位和协作单位)的钱物;2.2在经营、管理和业务交往中接受礼金、礼品和有价证券,如谢绝不了而收受的应主动按规定登记和上交;2.3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物馈赠和宴请;2.4接受下属单位或有业务往来的企事业单位用公款办理的信用卡及其他支付凭证;2.5用公款公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3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经济政策和规定,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3.1个人经商、办企业;3.2私自承包或参与转包客户的电力工程、设备材料采购以及从事有偿的中介活动;3.3违反规定兼职并领取工资或奖金;3.4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利用上班时间买卖股票;3.5擅自将单位的资金对外投资、入股或私自对外进行经济担保。4领导干部要认真执行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禁止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准有下列行为:4.1在本单位、下属单位或有业务关系的外单位用公款报销由个人支付的费用;4.2借用公款逾期不还;4.3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4.4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4.5用公款变相出国(境)或到外地旅游。5领导干部要自觉遵守组织人事纪律,严格按照组织人事制度办事,禁止借聘用或选拔干部之机谋取私利。不准有下列行为:5.1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谋取职位;5.2在用人问题上搞亲疏界线不一视同仁,在选举工作和干部民主测评中拉票等舞弊行为;5.3泄露正在酝酿人事变动或讨论干部任免过程中的情况;5.4在干部考察、考核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5.5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或打击报复。6领导干部对涉及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有利害关系的事项,应当奉公守法,禁止利用职权为亲友谋取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6.1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6.2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