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行政处罚法该法1996年颁布实施第一节行政处罚概述一、行政处罚的概念和特征行政主体为有效管理,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教育和惩戒,给予人身、财产、名誉等法律制裁的行政行为。由行政主体行使是外部行政行为违法但未构成犯罪目的是为有效管理,惩戒和教育,纠正违法。概念理解据报道,出租司机宋某搭载一名外国乘客,从上海龙阳地铁站到锦江大酒店,正常收费要十多元,但宋某却强行收取了1500元人民币。上海市交通行政执法部门对这名“黑心的哥”作出严肃处理:吊销准运证,5年内不得进入该行业。(行政处罚)二、行政处罚的相关概念•(一)行政处分•是行政机关对其内部违法违纪的公务员实施的强制措施。与行政处罚:•1.内含不同2.性质(内部行政行为)•3.主体(一般行政主体)4.对象(内部公务员)•5.形式(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二)刑事处罚•是指对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的刑事制裁。•(三)行政强制•是指行政主体对相对人财产、身体及自由予以强制而釆取的措施。•三、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行政处罚的学理分类•1.申诫罚:精神罚或影响声誉罚•是行政机关向违法者发出警戒,申明其有违法行为,通过对其名誉、荣誉、信誉等施加影响,引起其精神上的警惕,使其不再违法的处罚形式。•(1)警告。是行政主体对较轻的违法者予以谴责和告诫的处罚形式。目的是通过予以精神上惩戒,申明违法,使其不再违法。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警告裁决书必须向本人宣布并送交本人,裁决书副本还要同时交给受处罚人所在单位和常住地派出所。•(2)通报批评。是行政机关将对违法者的批评以书面形式公布于众,予以公开谴责和告诫,避免其再犯的处罚形式。既是对违法者的惩戒,也是对群众的教育。二者既可以对公民个人,也可以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既可单处,也可与其他行政处罚并处。•2.财产罚•是特定的行政机关或法定的其他组织强迫违法者交纳一定数额的金钱或一定数量的物品,或者限制、剥夺其某种财产权的处罚。••(1)罚款。指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依法强制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人限期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的处罚方式。罚款必须全部上缴国库,并依法定幅度进行。罚款决定机关与收款机构相分离。依法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出具统一收据,否则,当事人有权拒缴罚款。•(2)没收。是指有处罚权的行政主体依法将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收归国有的处罚形式。•违法所得是指违法行为人从事非法经营等获得的利益。非法财物,是指违法者用于从事违法活动的违法工具、物品和违禁品等。没收必须全部上缴国库。•3.行为罚:能力罚•是限制或剥夺行政违法者某些特定行为能力和资格的处罚。•(1)责令停产停业。对违法企业和个体户责令停止生产、营业的一种处罚形式。它不是直接限制或剥夺违法者的财产权,而是责令暂时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一旦纠正违法,履行义务,仍可继续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为防止行政机关的随意性,《行政处罚法》对责令停产停业规定了听证程序,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2)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亦称“许可证罚”,是限制或剥夺违法者从事某项活动的权利或资格的处罚形式。暂扣的特点在于暂时中止持证人从事某种活动的资格,改正后再发还证件,恢复资格。吊销的特点在于撤销相对人的凭证,终止其继续从事该凭证所允许活动的资格。也规定了听证程序。•4.人身罚:自由罚•是限制或剥夺违法者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人身权是基础,因此,人身罚是最严厉的制裁。该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规定,仅限公安机关行使。•(1)行政拘留。又称“治安拘留”,是公安机关依法对违法者,在短期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处罚。行政拘留的期限为1-15日。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才有权决定行政拘留。适用于严重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但与刑事拘留不同。•(2)劳动教养。争议大行政是对有轻微犯罪行为,但尚不够刑事处罚条件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一种措施。根据《国务院关于劳动制上教养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决定》的规定,劳动教养的期限为1-4年。《劳动教养试行办法》明确规定了劳动教养的对象,并且规定“需要实行劳动教养的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中城市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审查决定”。我国劳动教养立法亟待解决。(强制执行)•(3)驱逐出境、禁止进境或出境、限期出境。是指公安、边防、安全机关对违反我国行政法律规范的外国人、无国籍人采取的强令其离开或禁止进入中国国境的处罚形式。《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国家安全法》、《边防检查条例》对此分别作出规定。(二)法律上的分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种类例:依法罚款必须缴纳•05年9月26日,刘先生驾小客车在西直门内大街从右转弯导向车道直行,被值勤民警当场发现并纠正,并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当场作出罚款100元的第000283622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刘先生不服,于10月12日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区政府维持了原处罚决定。刘先生未缴纳罚款,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驳回了刘先生的诉讼请求。••直击杜宝良事件事件回放:厚厚一摞处罚决定书新华网北京7月28日电105次违章后领万元罚单•杜宝良,安徽农民,在北京贩菜为生。2005年5月23日,杜宝良偶然查询得知,自己于2004年7月20日至2005年5月23日在驾驶小货车运菜时,在每天必经的北京市西城区真武庙头条西口被“电子眼”拍下闯禁行105次,被罚款10500元。此前,从未有交管部门告知他有违法行为。2005年6月1日,杜宝良前往北京西城交通支队执法站接受了巨额罚款。北京交管部门随后向市属媒体披露“违章大王”接受万元处罚的事情,以期教育广大驾驶员自觉遵守交通法规。•不料,此事引起强烈反应,有媒体评论称,目前的交通执法有以罚代管、缺乏人性关怀之嫌。6月13日,杜宝良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撤销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西城交通支队西单队对他的行政处罚决定。7月13日,北京市交管部门向社会公布了交管局规范执法行为的八项具体措施。包括进一步完善规范执法告知制度,规范交通标志设施,规范固定违法监测设备的设置以及规范移动违法监测设备的使用等。•7月27日,在北京交管部门根据《人民警察法》及《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规定》,以内部执法监督的方式,对西单队的执法行为予以纠正后,杜宝良撤诉。(完)(责任编辑:廖敏)••“杜宝良事件”发生不久,重庆籍司机田华,因在9个月的时间内非现场交通违法87次,被海淀交通支队中关村队处以1.82万元的违法罚款。••在广东东莞,一辆车半年被电子眼拍摄交通违章18次,车主知道时罚款已达3600元;另一车主到年检时才被告知已被电子眼拍摄交通违章上百次,罚款累计2万元……杜宝良事件的公平与公正•老实巴交的杜宝良凑足了罚款,如数交纳,引来一片议论纷纷。考问暗中执法。••首先,《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三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公正、公开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杜宝良的处罚,是否吻合这5项基本原则?仅仅是电子眼的记录,没有任何的提示和通知,起码是没有做到及时和公开,也没有做到“处罚和教育相结合”这一原则。交警只等着姜太公钓鱼让杜宝良上钩。能够真的合法吗?杜宝良违法,也应该对杜宝良进行处罚,但一下子课以额度高达10500元的罚款,难以有合理合法的依据。•其次,在同一个地点,在短短的时间段里,连续105次违反交通规则,居然没有一次交通事故出现,在此设置交通禁行牌是否合理、是否科学?法规的制造者应当对此进行反思乃至纠正。不是说要以人为本吗?要进行人性化的管理吗?那么,这里的人性化和以人为本表现在哪里呢?在一个和谐的社会里,公平与公正是其核心。任何法律都应该是以此为准绳,交通法也如此。出现了对一个老实的外来司机如此荒唐的罚款现象,不应该引起足够的反思吗?与此同时,我刚刚看到沈阳一位女大学生仅仅因为骑自行车不小心而把一辆豪华的“悍马”车挡了一下,便被“悍马”车的人抽打在地,最后“悍马”的主人只是赔偿1000元了事。这件事情与杜宝良的事情没有任何联系,但是,我想到了公平与公正。这两件交通事件中,公平与公正受到挑战,很容易让人心理失衡。我们的法理,我们的执法者,我们社会道德的天平,应该反思和深思。(中华工商时报肖复兴)•新闻报道广州市交警部门昨日对“天价”滞纳金的相关处理进行了通报,针对交通违法行为逾期未处理加处罚款的问题,市公安交警支队表示将在4月1日前完成交通违法处理系统的调试工作,4月1日起,交通违法行为(含4月1日以前)逾期未处理加处罚款的,将按照《规定》要求执行,即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修订后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5号,以下简称《规定》)即将于4月1日(周三)开始实施,《规定》明确,滞纳金数额不得超过罚款数额本身。之前的“天价”滞纳金罚单也不再生效,改为按照新规进行处理。•市公安交警支队同时表示,由于系统调试,可能会出现极个别处理数据未能及时更新、未按新规定处理的个案,当事人可携带相关证件到相应交警部门办理更正手续。敬请广大市民配合。四、行政处罚与责令改正•责令改正与行政处罚必须同步进行•《行政处罚法》第23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如交通违章、拆除违法建筑物、治理已被污染的环境、补种毁坏的树木等•责令改正与行政处罚的区别:•一是含义有别。•二是性质及内容不同。责令本身并不是制裁。•三是形式各异。责令改正表现为:停止违法行为、责令退还、责令赔偿、责令改正、限期拆除、限期治理等形式。•四是角度不同。责令则是命令纠正违法,恢复原状。而行政处罚是从惩戒角度科处新的义务第二节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书195)1、处罚法定原则(1)处罚设定权的法定性。(2)处罚主体及其职权的法定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有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才能使行政处罚权。且必须遵守法定的职权范围。(3)被处罚行为的法定性。“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罚”。(4)处罚的种类、内容和程序的法定性。2、公开、公正原则处罚公正的原则,亦称“合理处罚”的原则,是处罚法定原则的必要补充。它要求行政处罚必须公平、公正,没有偏私。为了确保处罚公平和公正,较为有效的方法就是坚持和贯彻处罚公开的原则: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严处罚程序必须公开。例、公开、公正原则•4月26日,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撤销被告乐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对陈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05年8月17日,乐安县工商局根据举报查扣了原告陈某经销的四个批次“龙丹”系列奶粉,并与龙丹乳业公司营销员联系,进行鉴别。18日,龙丹乳业公司出具了一份冠名为“鉴定结论”的书面证明,确认原告经销的四个批次“龙丹”奶粉为假冒产品。9月7日,工商局向陈某送达听证告知书,其“龙丹”奶粉为假冒,依法拟作出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并没收查扣奶粉;罚款2万元的处罚。11月24日,工商局对陈某作出正式处罚决定,依照《产品质量法》,责令停止销售侵权假冒奶粉;没收已查扣的假冒龙丹奶粉予以销毁;罚款6000余元并没收违法所得900余元。原告不服该行政处罚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对原告处罚之前,未将认定原告具有违法所得的事实以及作出处罚决定所依据的产品质量法告知原告,处罚程序违法。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相对人自觉守法。•教育必须以处罚为后盾,教育也不能代替处罚。4、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实质上是由保障相对人陈述权、申辩权的原则和无救济便无处罚的原则构成的。•相对人对行政处罚,享有陈述、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因行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提出赔偿要求。•无救济便无处罚的原则包括两层:•其一,立法上,无救济途径的规定,便不设立行政处罚;•其二,执法上,无救济途径,便不实施行政处罚,并且实施行政处罚之前或者实施行政处罚之时必须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