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0、质监局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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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某某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试行)第一条为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处罚裁量行为,提高分局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质量,保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合法合理、公平公正,根据《行政处罚法》、《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分局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行政处罚裁量应遵循下列原则:(一)过罚相当原则(二)公正、公开原则(三)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四)综合裁量原则决定是否行政处罚以及行政处罚的轻重时,应当以查证属实的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综合考虑违法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动机、目的、实施违法行为的手段、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行政处罚的轻重,应当与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和承担的行政责任相适应。对于性质相同、情节相近、危害后果基本相当、违法主体同类的案件,在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时,适用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2-第三条决定是否行政处罚以及行政处罚的种类与幅度,应当由案件承办机构提出建议,经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初审,由案件审理委员会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本规则集体审理决定。第四条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的,在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法律规范效力不同的,优先适用效力高的法律规范;(二)法律规范效力相同,优先适用特别规定;(三)法律规范效力相同,优先适用时间在后的。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不同法律规范规定的处罚种类不同,可以根据情况同时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给予处罚,但不得重复适用处罚种类。第五条行政处罚裁量分为从重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幅度内对行为人适用较重种类或者较高幅度的处罚;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幅度内对行为人适用较轻种类或者较低幅度的处罚;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的最轻处罚种类和最低处罚幅度以下给予处罚。第六条行政处罚裁量应考虑的因素包括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法定情节系法律明文规定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加以考虑的因-3-素,酌定情节系虽无法律的明文规定,但根据行政处罚的一般适用原则和行政执法实践,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可予酌情考虑的因素。第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一)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四)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第八条根据省局“首查不罚”制度规定,对企业能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积极配合查处的下列轻微违法行为,实行“首查不罚”,以教育整改为主:(一)产品标识不规范的(可能影响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除外,对消费者构成欺诈的除外);(二)产品免检、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名牌产品、质量认证、生产许可证等标志标注不规范的(伪造、冒用除外);(三)监督检查的产品检验轻微不合格,属于一般性质量问题,但未违反强制性标准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要求的;(四)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取证企业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变更与年审手续的;(五)企业产品标准未按规定备案的;-4-(六)新办计量器具生产企业,在申办制造许可的过程中,组织小规模的生产,其产品未流入市场的;(七)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到期,未按规定及时办理换证手续的;(八)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在施工前书面告知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即行施工的。(九)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未按规定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登记而投入使用的。(十)未按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的。第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第十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从重处罚的决定:(一)主体1、多人(单位)共同违法行为;2、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5-3、国家公职人员违法行为。(二)客体1、侵害人身健康、生命安全、公共安全的;2、危害社会公共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3、破坏环境或资源的。(三)主观方面1、主观恶性大的;2、二次以上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3、长期实施违法行为的;4、第二次以上因违法行为接受行政处罚的;5、有协迫、唆使、诱骗、恶意串通等行为的。(四)客观方面1、行为、手段恶劣的;2、妨碍、阻挠、抗拒执法的;3、不配合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甚至销毁或伪造证据的;4、有虚假陈述的;5、对查封涉案物品擅自处置的;6、对证人、举报人有打击报复行为的,有暴力抗法的;7、趁人之危、利用自然灾害、疾病流行等牟取暴利的。(五)社会危害后果1、假冒伪劣产品数量巨大的;-6-2、对人体健康、生命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环境资源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3、社会影响恶劣的;4、严重扰乱经济秩序、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5、引发群体性信访、群体性举报投诉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第十一条案件承办机构在调查取证时要收集当事人是否具有不予行政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情节的证据;在稽查报告中,拟不予行政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的,要说明理由并附相应的证据材料。案审办在对案件初审时,应当对案件承办机构提出的行政处罚建议是否合法、适当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报案审会审议。第十二条案件审理委员会在集体审理案件时,应当依照本规则审理决定行政处罚意见,建立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平衡机制,保证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在空间上和时间上的一致性,防止同类案件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出现较大的偏差。第十三条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的,应当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时,一并告知作出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第十四条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应当依法及时移送司法机关。-7-第十五条实施行政处罚,在规定的罚款幅度内行使自由裁量时,原则上应当适用《某某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裁量参照执行标准(试行)》。《某某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裁量参照执行标准(试行)》没有规定或者规定情形与违法行为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应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行政处罚的一般适用原则作出行政处罚。第十六条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则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构成执法过错的,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第59号令《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监督与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追究过错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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