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环境法治4.1环境立法4.2环境行政4.3环境司法4.4环境教育4.1环境立法所谓立法,是指法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创制、认可、修改和废止法律和规范性文件的活动。环境立法指法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创制、认可、修改和废止各种有关保护和改善环境的法律和规范性文件的活动的总称。一、环境立法的概念二、我国的环境立法体制立法体制,是指立法权限划分的制度。立法权限的划分,由宪法和立法法以及有关法律加以规定。统一,分层次。我国现行的环境立法体制: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制定法律。目前我国的《环境保护法》以及有关污染防治和自然资源保护管理的单行法律都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2.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二、我国的环境立法体制我国现行的环境立法体制:3.有权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性环境保护法规对于保证宪法和环境法律在本地方的实施,对于补充国家立法以及帮助各地因地制宜自主解决本地方的环境和资源保护事务发挥了重要作用。4.民族自治地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法规。5.经济特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经济特区法规。6.有权的人民政府或者部门制定行政规章。如《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条例》……4.2环境行政一、环境管理体制的概念指一国设立的用以对损害环境质量的人的活动施加影响,协调发展与环境的关系,达到既要发展经济满足人类的基本需要,又不超过环境容许极限的管理制度及管理机构。一、环境管理体制的概念这一概念包含四层意思:1.管理体制是管理制度和管理机构的综合体。2.环境管理的核心是对损害环境质量的人的活动施加影响。3.环境管理的目的是既要发展经济满足人类的基本需要,又不超出经济的容许极限。4.环境管理的主要对象是人。二、环境管理机构及其职能1.国外的环境管理机构及其职能就中央一级管理机构而言,有以下几种代表类型:(1)现有的部委兼负环境保护职责。(2)设立协调机构委员会。(3)设立部一级专门机构。(4)具有更大权限的独立机构。(5)几种机构同时并存。二、环境管理机构及其职能2.我国的环境管理机构及其职能(1)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①负责拟定并提出有关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的法律草案;②负责审议有关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议案;③协助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有关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的法律实施与监督。二、环境管理机构及其职能2.我国的环境管理机构及其职能(2)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该机构是国务院环境保护工作中的议事和协调机构,也是我国环境管理的最高领导机构和决策机构。职责:①研究、审议有关经济与环境的重大方针、政策和措施;②协助国务院制定与环境保护有关的重大经济发展政策、规划等;③指导并协调解决各部门、各地区以及国内跨流域、跨地区的重大环境问题;④组织开展环境执法监督和检查;⑤组织协调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宣传教育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二、环境管理机构及其职能2.我国的环境管理机构及其职能(3)国家环境保护部。国家环境保护部是国务院直属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职责调整:1)将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职责划入环境保护部;2)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3)将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审批和发放职责交给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4)将环境标志认证职责交给事业单位;5)加强环境政策、规划和重大问题的统筹协调职责。加强环境治理和对生态保护的指导、协调、监督的职责。加强落实国家减排目标、环境监管的职责。(3)国家环境保护部。主要职责:1)负责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基本制度。拟订并组织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政策、规划,起草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组织制定各类环境保护标准、基准和技术规范,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按国家要求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重点海域污染防治规划,参与制订国家主体功能区划。(3)国家环境保护部。主要职责:2)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地方政府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国家重点流域、区域、海域污染防治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海洋环境保护工作。(3)国家环境保护部。主要职责:3)承担落实国家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实施,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督查、督办、核查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3)国家环境保护部。主要职责:4)负责提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国家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国务院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国家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3)国家环境保护部。主要职责:5)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受国务院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按国家规定审批重大开发建设区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3)国家环境保护部。主要职责:6)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3)国家环境保护部。主要职责:7)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3)国家环境保护部。主要职责:8)负责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拟订有关政策、规划、标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3)国家环境保护部。主要职责:9)负责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定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国家环境监测网和全国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国家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4)国务院其他部门的环境管理机构。根据国务院的规定或有关法律授权,国务院其他部门的环境管理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分工负责本部门或与本部门有关的环境保护工作。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也设立了相应的环境管理机构二、环境管理机构及其职能三、环境行政程序的概念和特征环境行政程序是指环境行政主体在实施环境行政行为时必须遵守的方法、步骤、空间和时限。特征:1.环境行政程序是环境行政权的运转过程。2.环境行政程序是行政权运转的动态过程。3.环境行政程序具有形式性。4.环境行政程序具有参与性。5.环境行政程序具有法定性。四、环境行政程序的分类根据环境行政程序所规范的行政行为的效力范围,可分为内部行政程序和外部行政程序。根据行政行为的时间位置,可分为事前行政程序和事后行政程序。根据行政行为对象的不同特点,可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根据行政职能和法律关系的特点,可分为行政立法程序、行政执法程序和行政司法程序。五、环境行政程序的设定环境行政程序的设定,是指通过立法规定出现何种情况、在何种条件下应遵守何种环境行政程序的权力。其设定权是何级国家机关拥有分配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权限;因而,环境行政程序的设定权主要涉及国家机关的权力配置问题,在立法上则表现为立法权的分配问题。五、环境行政程序的设定我国环境行政程序设定权限划分:1.国家权力机关的环境行政程序设定权。2.国务院的环境行政程序设定权。3.地方权力机关的环境行政程序设定权。4.国务院部、委的环境行政程序设定权。5.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行政程序设定权。六、环境行政决定程序的构成及主要制度根据其环节的繁简程度,可分为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1.普通程序:指环境行政主体行使环境行政权时应当遵守的基本程序。其设定,既要保证行政权合法有效的行使,又要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一般包括立案、调查和裁决三个环节。其中的听证程序是环境行政程序中的核心。听证,是指环境行政机关在作出有关行政决定之前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质证的程序。六、环境行政决定程序的构成及主要制度2.简易程序指环境行政主体对于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的环境行政事务,当场给予行政处理的程序。适用条件: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无须进一步查证,并且案件的社会影响不大。对简易程序有异议的,行政决定继续有效,并且要继续执行;但行政相对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七、环境行政执行程序的构成及主要规定1.行政执行程序的概念、特征和条件概念:是指行政决定得以实施的方式、步骤、空间、时限。特征:环境行政执行机关是环境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行政执行程序由法律规定;行政执行的目的是实现环境行政法律关系;执行的对象可以是物、行为,也可以是人。要具备的条件:①必须有执行依据;②必须是行政相对人逃避或者拒绝履行义务。2.强制措施当行政相对人拒绝履行行政决定的义务时,行政机关可以依法自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强制其履行行政义务。八、环境执法的概念、特征和原则1.概念:环境执法即环境行政执法,是指有关国家行政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将环境法律规范中抽象的权利义务变成环境法主体具体权利义务的过程,或者说是国家有关行政机关将一部分环境法律规范适用于具体环境法主体的过程。环境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又分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和环境保护相关部门的执法。八、环境执法的概念、特征和原则2.环境执法的特征(1)环境执法活动具有单向性(2)环境执法主体具有多部门性(3)环境执法手段具有多样性,既包括以说服教育性质为主的申诫罚,又包括经济制裁性质的财产罚和能力罚,对严重的行政违法行为甚至可处以人身罚。(4)环境执法往往具有超前性,即在环境危害结果发生之前进行的。八、环境执法的概念、特征和原则3.环境执法的原则:(1)合法性原则(2)合理性原则(3)效率性原则(4)公正性原则九、环境执法主体和相对人执法主体是依法行使环境执法权的机构。第一类是各级人民政府,第二类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第三类是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授权对某些方面的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第四类是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授权对某些方面的资源合理利用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以及其他一些政府行政职能部门。环境执法相对人是在具体的环境管理关系中处于被管理一方的当事人,不具有管理职权,但享有参与环境管理权、协助管理环境权、知情权、批评检举权、秘密受保护权以及申诉权、起诉权等等一系列权利。十、环境执法的行为和效力1环境执法行为概念:环境执法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或在法律授权范围内依法对环境执法相对人实施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基本要素是:在主体方面特指由环境执法机构实施的行为;在内容方面不得超越其职权范围或授权范围,必须是依法享有执法权的机构依据环境法律法规实施的行为;在对象方面,环境执法行为是针对环境执法相对人实施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在效力方面,一旦依法实施执法行为就具有法律效力。十、环境执法的行为和效力2环境执法的法律效力:(1)约束力(2)权威力(3)强制力(4)时效力(5)不可变更力十一、环境执法方式环境执法方式,是指环境执法机构按照环境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针对环境执法相对人所采取的各种方法、手段和措施。环境执法具体采用什么样的执法方式,是由环境执法的内容决定的,并为履行环境执法内容服务。1、环境行政处理,是指环境执法机关依法针对特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