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处理最新立法实务解析讲师:胡泉主办单位:浦东新区外商投资企业协会胡泉江三角律师事务所劳动法苑研发培训中心主任上海市法学会劳动法研究会学术秘书《劳动法苑》主编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学会第四届理事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劳动保障》专栏撰稿人上海市教育报业《成才与就业》、《人力资源》等杂志特邀撰稿人讲师介绍劳动争议处理最新立法实务解析课程背景《劳动合同法》已经开始实施,《劳动争议调解处理法》又接踵而至,并将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部新法对企业处理劳动争议有何影响?对仲裁和法院审理劳动争议又会带来哪些方面的变化?企业在面对劳动争议诉讼中,应当注意些什么?劳动争议处理最新立法实务解析一、《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立法背景目前劳动争议处理中的主要问题:1、从劳动争议案件来看:数量案情2、申请仲裁时效过短60天3、处理时间比较长:一调、一裁、二审4、仲裁员人手不够而且办案质量有待提高劳动争议处理最新立法实务解析二、《劳动争议调解处理法》主要程序变化与现处理程序的区别1、目前的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主要的法律依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民事诉讼法》等劳动争议处理最新立法实务解析目前的劳动争议处理程序30日内协商不成争议当事人(协商)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60日内不予受理(决定或通知书)仲裁委员会裁决(书)受理结案调解(书)撤诉7日内15日内起诉60日内(+30日)劳动争议处理最新立法实务解析2、5月1日以后的程序争议双方协商或不愿协商调解组织调解企业调解委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乡镇、街道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成功调解不成调解结束届时不成结束调解后又反悔调解未达成协议15日内1年内延长中断中止时效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5日内书面决定逾期不作出任何决定调解协议书调解裁决受理不受理不予受理决定书或通知书45日内(+15日)结案和解后撤诉起诉裁决书调解书起诉15日内支付令仲裁劳动争议处理最新立法实务解析3、新法在处理程序上的新变化(1)申请人申诉时效A、时效规定60天VS1年注意:时效的起算点《劳动争议调解处理法》链接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劳动争议处理最新立法实务解析原规定为: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什么叫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注意:最高人民法院对如何适用“争议发生之日”的具体界定规则劳动争议处理最新立法实务解析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下列情形,视为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一)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二)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三)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劳动争议处理最新立法实务解析B、增加了时效的中止与中断中断:《劳动争议调解处理法》链接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合同到期终止工资未付工资于25日结算下月25日又讨没钱付遭拒付劳动争议处理最新立法实务解析第十三条当事人能够证明在申请仲裁期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申请仲裁期间中断:(一)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二)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三)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申请仲裁期间中断的,从对方当事人明确拒绝履行义务,或者有关部门作出处理决定或明确表示不予处理时起,申请仲裁期间重新计算。——《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注意:最高院对“中断”的规定劳动争议处理最新立法实务解析中止:《劳动争议调解处理法》链接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被单位作违纪解除处理8个月因病住院8个月劳动争议处理最新立法实务解析思考新的时效规定意味着什么?实例辩析2007年5月份以后发生的争议,在何时申诉才超过时效?劳动争议处理最新立法实务解析(2)强调调解程序A、仲裁前的调解:关于仲裁前调解第十七条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具有劳动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具有劳动合同的约束力,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据。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仅就劳动报酬争议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不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给付义务,劳动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劳动争议处理最新立法实务解析《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链接第十六条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思考该调解协议有何法律效力?劳动争议处理最新立法实务解析B、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调解法定程序《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链接第四十二条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的法律效力?劳动争议处理最新立法实务解析(3)明确了仲裁审理的程序A、增加质证程序与辩论程序《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链接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质证和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劳动争议处理最新立法实务解析B、确认了可能的鉴定程序具有正当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链接第三十七条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机构鉴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无法达成约定的,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鉴定机构应当派鉴定人参加开庭。当事人经仲裁庭许可,可以向鉴定人提问。劳动争议处理最新立法实务解析C、明确了原仲裁规则中部分先行裁决和先予执行的法律效力《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链接第四十三条……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第四十四条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劳动争议处理最新立法实务解析D、增加了有条件的“一裁终局”《劳动争议调解处理法》链接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第四十八条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规定意味着什么?劳动争议处理最新立法实务解析三、新法其它主要变化1、适用范围扩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链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第五十二条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与本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本法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何谓“用人单位”?注意《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争议处理最新立法实务解析实例辩析发包后,承包的人与劳动者发生争议,谁是“用人单位”?法规链接第十二条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与其他平等主体之间的承包经营期间,与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或者一方发生劳动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将承包方和发包方作为当事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1)当事人劳动争议处理最新立法实务解析案例S总公司派甲到子公司B担任职务,B认为甲严重违纪,直接给予其违纪解除处理,甲不服案职工该告谁?实践中可能如何处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链接第二十三条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劳动争议处理最新立法实务解析第十条用人单位与其它单位合并的,合并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合并后的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的,其分立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分立后的实际用人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后,对承受劳动权利义务的单位不明确的,分立后的单位均为当事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注意:最高人民法院对合并、分立情况下劳动争议当事人的界定案例追讨违约金不成,将员工父母告上仲裁庭,要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案劳动争议处理最新立法实务解析劳务派遣中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与实体权利义务的承担《劳动争议调解处理法》链接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法规链接第十条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力派遣合同产生劳动争议而起诉,以派遣单位为被告;争议内容涉及接受单位的,以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为共同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劳动争议处理最新立法实务解析注意:《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务派遣公司用工单位劳动合同,订立两次,约定办理社会保险费和公积金缴纳手续。第一次约定缴费基数2600元,续签两年合同,约定基数2800元。实际支付月工资:第一年7000元/月,第二年起8000元/月。合同期内解除劳务关系员工申诉,要求劳务派遣公司足额补纳社会保险费?劳动争议处理最新立法实务解析(2)扩大了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与职工之间的下列劳动争议:(一)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三)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劳动争议处理最新立法实务解析注意:何谓“劳动争议”?案例单位拖欠工资,员工离职后要求单位补发工资,单位反诉要求员工返还借款思考员工离职,拿走单位的公章和财物,单位应当如何追究?劳动争议处理最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