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行政主体实施的其它行为第一节行政事实行为第二节行政确认第三节行政裁决第四节行政征收第五节行政给付第六节行政指导第一节行政事实行为一、行政事实行为的概念及特征行政事实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以不产生法律约束力,而以影响或改变事实状态为目的实施的行为。行政事实行为具有如下主要法律特征:1.行政性2.可致权益受损性3.多样性二、行政事实行为的种类我们可以归纳出如下几种较为典型的行政事实行为:1.补充性行政事实行为2.即时性行政事实行为3.建议性行政事实行为4.服务性行政事实行为三、行政事实行为的构成行政事实行为作为基于行政职权的非法律行为,它必须具备如下构成要件:1.是行政主体实施的行为2.是行政主体基于行政职权实施的行为3.是不具备法律约束力的行为四、行政事实行为的法律救济行政事实行为尽管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但它毕竟是一种基于行政职权的行为。因此,它可能产生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如补充性行政事实行为伤及无辜)仍不容置疑。根据行政法治原理,行政主体对行政事实行为损害结果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对行政事实行为的救济途径应当包括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第二节行政确认一、行政确认的概念行政确认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者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于确定、认可、证明(或者否定)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如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其特点:(一)行政确认行为的主体是行政主体。(二)行政确认行为是行政主体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三)行政确认行为是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的认定(肯定性或否定性)。(四)行政确认是要式行政行为。(五)行政确认是羁束性行政行为。二、行政确认的主要形式与基本分类(一)行政确认的主要形式1、确定指对个人或者组织法律地位与权利义务的确定,如颁发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书,以确定相对人的财产所有权。2、认定(认证)指对个人或组织已有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以及确认事项是否符合要求的认定。如对无效合同的认定、对企业性质的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等。3、证明指行政主体向其他人明确肯定被证明对象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或者某种情况。如学历、学位证明、居民身份、货物原产地证明、婚姻关系、亲属关系的证明等。公证指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的行为。4、登记指行政主体应申请人申请,在政府有关登记簿册中记载相对人的某种情况或者事实,并依法予以正式确认的行为如工商登记、房屋产权登记和户口登记等。实定法将登记作为行政许可的一种类型加以规定,实际印证了登记等行政确认行为的规制属性。5、鉴证指行政主体对某种法律关系的合法性予以审查后,确认或者证明其效力的行为。如有关部门对选举是否合法的确认、对文化制品是否合法的确认(二)行政确认的内容1、法律事实2、法律关系(三)行政确认的基本分类1、依申请的确认和依职权的确认2、依据确认的内容可分为(1)对身份的确认: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等(2)对能力的确认:各种技术职称等(3)对事实的确认:专利权、商标权、土地所有权等3、各专业领域的行政确认(1)公安行政确认:交通事故等级确认等。(2)民政行政确认:现役军人死亡性质、伤残性质等。(3)劳动行政确认:伤亡事故责任;无效劳动合同确认等。(4)经济行政确认:对专利、商标权的审定;解除合同效力的确认;产品质量认证等。(5)卫生行政确认:医疗事故等级确认;新药认定等。(6)司法行政确认:主要指公证中有关身份、财产分割等。第三节行政裁决一、行政裁决的概念所谓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与合同无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政行为。1、行政裁决以民事纠纷与行政管理活动关系密切为前提。2、行政裁决的主体是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3、行政裁决程序依当事人的申请开始。4、行政裁决是是行政行为,具有法律效力。二、行政裁决的种类(一)权属纠纷的裁决(二)侵权纠纷的裁决(三)损害赔偿纠纷的裁决三、行政裁决的作用四、行政裁决的原则(一)公正、公平的原则(二)简便、迅捷的原则(三)客观、准确的原则第四节行政征收一、行政征收(一)概念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凭借国家行政权,根据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向行政相对人强制的、无偿地征收税、费或者实物的行政行为。(二)特征1、强制性2、无偿性3、法定性(三)行政征收的种类1、税:国家税务机关凭借其行政权力,依法强制地、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手段。2、费:即各种社会费用,是一定行政机关凭借国家行政权所确立的地位,为行政相对人提供一定的公益服务,或者授予国家资源和资金的使用权而收取的代价。(四)行政征收的原则1、行政征收法定原则:征收主体、依据和程序、缴纳主体2、公开、公平3、及时、足额征收并尊重行政相对人原则第五节行政给付一、行政给付帮助的涵义1.行政给付的概念行政给付又称行政物质帮助,是指行政主体对公民因发生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时,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下,依照有关法律规范的规定,赋予其一定的物质权益或与物质有关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2.行政物质帮助的性质目前可以认为其具有以下属性:(1)行政物质帮助是公民享有的一种宪法权利。(2)行政物质帮助是行政机关行政管理职能的组成部分,是其法定职责,具有行政管理性质。(3)行政物质帮助是以国家名义进行的救助行为,具有救助性质。二、行政物质帮助的构成要件1行政物质帮助的对象是年老、疾病、丧失劳动能力或有特殊困难的公民2.符合法定的帮助形式3.符合法定的帮助权限4.符合一定的程序三、行政物质帮助的内容和形式1.行政物质帮助的内容行政物质帮助的内容是指行政主体通过行政物质帮助行为赋予被帮助人的权益。一般只具有物质上的权益和与物质有关的权益两部分内容。2.行政物质帮助的形式综观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可将行政物质帮助形式概括为以下几种:(1)安置。(2)补助。(3)抚恤。(4)优待。(5)社会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6)救灾扶贫。(7)收留。第六节行政指导一、行政指导的概念及特征行政指导是行政主体基于国家法律、政策规定而作出的,旨在运用非强制性手段引导行政相对人自愿采取一定的作为或者不作为,以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一种非职权行为。行政指导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行政性2.非强制性3.能动性4.多样性5.实效性6.不可诉性二、行政指导的方式和类型行政指导,通常采用说服、教育、示范、劝告、建议、协商、政策指导、提供经济帮助、提供知识及技术帮助等非强制性手段和方法。从行政指导的作用看来,一般可以分为助成性行政指导、规制性行政指导和调整性行政指导三大类。三、行政指导的原则行政指导的基本原则是实施行政指导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1.必要性原则2.自愿性原则3.正当性原则四、行政指导的实施(一)行政指导的实施依据行政指导的实施依据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指导的根据。其功能不外乎是赋予行政指导以合法性、正当性。行政指导的依据可分为规范性依据和非规范性依据,分述如下:1.规范性依据:规范性依据是指具有行政指导内容的明确的法律规范和政策规定。2.非规范性依据:非规范性依据是指不具有行政指导内容的法律原则、客观情况和社会发展需求的状态等。(二)行政指导的实施条件1.行政主体对行政指导的事务具有法定的管辖权2.行政指导不以行政相对人同意为强制实施的前提条件3.行政主体实施行政指导应当明示依据,并受其约束4.行政指导也要服从法律优先原则,不能与法律明文规定及法律的一般原则相抵触。五、关于行政指导的法律责任1.为了抑制违法的行政指导,必须考虑对于因行政指导而蒙受不利者有广泛的寻求救济的途径。2.行政主体对错误的行政指导承担的法律责任形式可以是赔礼道歉、支付补偿金等。3.追究法律责任的程序一般应是行政程序先行,即先由行政相对人向行政主体提出要求其承担行政指导错误的法律责任,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程序对行政相对人申请进行审查后作出是否承担法律责任的决定4.行政指导的主要内容应该尽可能地通过政府的白皮书、公报等予以广泛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