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一、行政复议的涵义•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上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的活动。案例•申请人:浦华实业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浦华区地方税务局•1999年11月12日。浦华区地方税务局收到一封群众举报信,举报浦华实业有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不按法律规定开具发票,偷逃了国家税收。被申请人接到举报后,决定给予申请人处以10,000元罚款。申请人不服,向浦华区地方税务局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某市地方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符合复议条件,某市地方税务局受理了复议申请。•[处理]•申请人称:他们没有违反规定开具发票,每一宗收入都按照法律规定开票,是其他人嫉妒他们公司的业绩,才编造谎言企图压垮他们公司。•行政复议机构受理复议后,按照《行政复议条例》第38条规定,在受理后第5天将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书送达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立即组织调查并收集证据,发现申请人的确违反规定开具发票,不仅开收据,而且就是发票也大头小尾。被申请人广泛寻访有关人员,收集证人证言,以大量的证据坚持自己的处罚决定。•行政复议机构经审查,申请人确有违反法律规定开具发票且证据确凿,被申请人的处罚适用法律适当,但行政复议机构作出复议决定如下:撤消被申请人的处罚决定并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二、行政复议的基本制度•一级复议制度•书面复议制度两次复议•1992年9月4日,某学校研究决定由该学校教师王某承包经营该校的音像部,学校与王某签订了租赁合同。1995年,学校以王某经营无方,未交清承包费和房租为由,扣除了王某92至95年期间的一年二个月的工资。之后,1997年1月至1999年8月停业期间,王某一直未交营业房和财产账目,也未在学校上班、参加学校考核。1999年,学校根据《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方案》,与王某签定了一年的“聘任协议书”。到2000年9月聘任期满,经学校考核领导小组审核,因王某1999年1月至8月未在学校上班,考核为不合格,不予调资,未被学校聘任。2002年3月13日,王某根据《教师法》第39条的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向该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教育厅提出申诉,某教育厅对王某提出的申诉不予受理。2002年4月9日,王某以教育厅未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02年6月,教育厅对王某的申诉进行了处理,作出了《关于对王某申诉问题的处理意见》,该处理意见认为:“学校年终考核行为属学校内部管理行为,应由学校按有关规定办理”。王某对教育厅的处理意见不服,于2002年6月28日再次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认为教育厅没有依法进行考核,请求重新考核。省政府经审查,认为: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中关于“事业单位在年度考核时设立非常设性的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年度考核工作”的规定,教师的考核属于学校的职责。据此,省政府认定教育行政部门处理意见,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依法作出了维持教育厅处理意见的复议决定。案例•某县一家房屋建筑企业的负责人邓某,承建一幢房屋,总造价为95万元,申报纳税营业额为75万元。今年3月上旬的一天,县地税局稽查局对邓某承建该房屋未申报纳税进行立案稽查。次日,稽查局通知邓某谈话。当日邓某就向征收分局补缴了税款10600元。•4月3日,县地税局稽查局向邓某送达《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对其未申报纳税的20万元工程款,拟对所偷税款10600元处3倍罚款,并告知其有要求听证的权利。4月5日,邓某对20万元工程款未按期申报纳税作了说明及申诉,请求依据法律规定酌情况处理,不要求听证。4月10日,县地税局稽查局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规定邓某在3日内缴清税款滞纳金2797.64元;并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邓某未按期申报纳税的行为是偷税行为,处以所偷税款两倍即21200元的罚款,限于3日内缴清。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于17日送达邓某。邓某于4月21日缴纳了滞纳金2797.64元,罚款21200元。但对处罚不服,向县地税局申请复议。••县地税局作出维持县地税局稽查局的处罚决定的复议决定。•邓某对县地税局的复议决定不服,对向市地税局申请复议。•市地税局以《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申报缴纳税款定性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为依据,以未按期申报纳税为理由,作行政复议决定认定:邓某偷税事实成立;由县地税局稽查局退还因计算错误,而造成邓某多缴的滞纳金1729.24元;县地税局稽查局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主体资格不合法,予以撤消,由县地税局依法重新作处理决定。•邓某认为县地税局在重新处罚前,没有告知其享有听证权利,也没有告知程序的文书;认定偷税证据不足,因此向县人民法院起诉。三、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许可变更、中止、撤销行为•行政确认行为•涉及经营自主权的行为•变更或者废止农村承包合同行为•要求行政相对人履行义务的行为•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的行为•行政给付案例:申请人:某市某建筑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某市原市政总公司经理张某退休后挂靠在申请人处,借用申请人的建筑资质证书对外签定合同,承揽建筑工程。2001年5月,张某以申请人名义承包了该市新村8号楼建设工程,张某将该工程的打混凝土、上楼板工程交给承包头于某施工,双方口头约定打混凝土一方28元,一层一结算工程款,由于某负责到申请人处与张某结算款项,并分给其他施工人员。2001年6月28日,于某雇佣的施工人员任某在查看工作位置和用料时不慎从楼上摔下,致腰、左臂跌伤。2002年6月5日被申请人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任某为因工负伤,申请人为责任单位。申请人对该工伤认定决定书不服,于2002年8月2日向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认为被申请人认定任某为工伤不符合事实,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四、行政复议的排除根据《行政复议法》第8条的规定,下列事项,不能申请复议: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此外,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不服,也不能申请复议。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2008年5月,福建刘某某以某高校生物科学与工程学院从2006年聘用没有教师资格的林某担任食品系副主任,并从事本科和研究生教学工作为由,以该高校为被申请人,向省教育厅申请行政复议。省教育厅以申请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刘某某遂将省教育厅告上法院,要求撤销该决定。2008年9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高校系事业单位,不具备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高校聘请林某的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法的调整范围,驳回刘某某的起诉。五、行政复议管辖•对政府工作部门的行为不服的管辖•对地方人民政府的行为不服的管辖•对国务院部门或省级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管辖•对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管辖•对授权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管辖•对共同行政行为不服的管辖•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的管辖•移送管辖案例:•2000年10月,古某通过企业向所在区劳动保障局申请审批退休,理由是自己身体有病,而且年龄已满50周岁,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区劳动保障局经审查后认为,古某尽管身体有病,但是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属于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古某对区劳动保障局的决定不服,向省劳动保障厅提出行政复议。省劳动保障厅经审查,告知古某应该到其所在区的上一级市劳动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古某到市劳动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后,市劳动保障局经审查维持了区劳动保障局不予批准古某退休的具体行政行为。古某于是向法院起诉市劳动保障局,要求法院判决市劳动保障局改变其决定。法院经审查,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并告知古某只能起诉区劳动保障局。古某对此很不满,认为省劳动保障厅让其到市劳动保障局申请复议,法院又称其不能告市劳动保障局,只能告区劳动保障局,这是典型的互相推诿,不负责任。•2009年11月,青海省政府作出《省人民政府关于×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的批复》,马某某等以该批复违法为由,向省政府申请复议,请求撤销。省政府法制办经审查决定不予受理。2010年4月,马某某等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省政府不予受理的决定。今年6月10日,法院审理认为,“批复”是省政府依法定职权作出的抽象行政行为,马某某等就该批复申请行政复议不符合法律规定,省政府决定不予受理是正确的。一审判决维持省政府的决定。案例:•桃江市税务局与公安局联合在入桃江市的107国道口进行临时稽查。该市A区个体户包某从广州用汽车运回的一批价值2万元的烟酒被鉴认为假货“被依法予以扣押。市税务局与公安局以共同名义对包某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第二日,A区税务局委托区工商局吊销包某的营业执照,A区公安分局委托该区红岭派出所对包某行政拘留5天。事后,包某不服上述行政处罚,欲申请行政复议。试析:本案中,谁为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原行政处罚是否停止执行?案例:•夏日,某高校学生赵某等3人结伴到公园游玩。看见公园小区内花木繁茂,虽然见到立有“游客禁止入内》的标志牌,但仍进入花园小区内拍照,不慎踩坏小区内牡丹花4株,并折取名贵观赏花木数枝。公园管理人员予以制止,3人不听劝阻,反而辱骂管理人员。公园派出所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5条第(六)项和第22条第(三)项的规定,对赵某等3人分别处以30元罚款,并责令赔礼道歉。赵某等3人不服,遂申请行政复议。问:•(1)公园派出所作出的处罚是否合法?(2)赵某等3人不服,应向哪一级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3)若由你来受理,此行政复议结果如何?六、行政复议程序•行政复议的申请:–申请复议的期限–申请复议条件–复议申请的形式与内容•行政复议的受理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一是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二是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三是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四是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五是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六是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七是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申请人认为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不服复议决定,当事人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收到复议申请后,自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是否受理不符合条件不予受理并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符合条件决定受理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向被申请人发出《提出答复通知书》和申请书副本,要求10日内做出书面答复承办人审核情况、调查取证被申请人拒绝提供答辩与有关处室研究讨论,提出处理意见,制作复议决定书报委领导批准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审结视为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依据,决定予以撤销将行政复议决定书分别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反馈行政复议过程中存在问题,整理案卷、归档服从决定,复议案件终止•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年龄:__________•职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_•被申请人: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__________分局•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复议请求:•撤销__________________行政处罚决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