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工作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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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ZJQ/ZJ3.19.2—2006工会工作手册2006-11-20发布2006-12-20实施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布Q/ZJ3.19.2—2006I前言为进一步加强工会工作,实现集团公司工会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民主化、科学化,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调动职工积极性,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手册。本手册由集团公司工会提出。本手册由集团公司工会主席批准实施。本手册由集团公司工会归口、解释。本手册主要起草单位为集团公司工会。本手册主要起草人:蓝国玉。本手册标准化审查人:黄盛源。本手册为第一版,在颁布之日起实施。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可及时向集团公司工会反馈,提出修改意见,并按Q/ZJ3.18.5《文件控制程序》执行。Q/ZJ3.19.2—20061工会工作手册1范围本手册明确了集团公司工会组织的职责和任务,规定了工会组织建设、职工民主管理、经济技术创新工程、建设职工之家、开展送温暖活动、开展劳动保护和监督检查,以及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管理、职工文化体育工作的基本内容和要求。本手册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各直属单位。子(分)公司可参照执行。2工会组织的职责和任务2.1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做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发挥工会组织有时,采取灵活多样、生动活泼的形式,深入开展“四职”教育,提高职工队伍素质,培养“四有”员工队伍。2.2认真贯彻《工会法》、深化集团民主管理,落实职代会的各项职能,促进民主管理规范化、制度化,调动职工积极性,提高职工参政议政的能力。2.3开展富有工会特色的群众性生产竞赛活动,围绕生产建设、技术创新、安全环保、节能降耗、增收节支开展劳动竞赛,总结推广经验。充分发挥工会在生产安全、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方面的协商、沟通、教育、监督和保证作用。2.4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了解职工群众生活情况,及时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协助行政搞好职工福利,解决职工的后顾之忧。2.5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做好女职工特殊保护工作。2.6积极开展有益职工身心健康的文娱、体育活动,丰富职工精神文化生活。2.7关心职工劳动条件的改善,维护职工职业健康安全,建立协商与沟通机制,就生产安全和职业健康的方针、政策、程序和事故事件与职工做好协商与沟通,监督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实施。2.8认真做好工会的自身建设,努力实现工会组织的群众化、民主化,把工会真正建成职工之家,坚持工会的民主制度,发挥工会组织作用,推动集团健康、快速和可持续发展。3工作内容及要求3.1工会组织建设3.1.1组建工会的必要性随着公司的迅速崛起和发展,一支新型职工队伍逐渐成长壮大,成为工人阶级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公司两个文明建设的主力军。《工会法》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职工根据自愿的原则参加和组织工会,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企业组建工会是协调劳资关系,完善企业管理制度,推动企业与国际接轨的一项重要内容。3.1.2组建工会的条件与程序工会必须符合一定的法律条件和法律程序,包括工会会员资格的合法性、工会领导人的合法性和工会组织的合法性。Q/ZJ3.19.2—20062a)工会会员的条件:1)职工入会不应有工种和身份的区别,不论聘用工、合同工、临时工、劳务派遣工都应一视同仁。只要在一个单位工作劳动一定时间,自愿申请,都可以加入工会。2)聘用工、临时工、劳务派遣工可以根据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所约定的试用期限,试用期满,即可申请入会,一样享受会员待遇。3)依据《工会法》对工会会员条件的界定,作为资产所有者的私营企业主和资本人格化代表的非公有制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宜加入工会。b)工会领导人的条件:1)拥护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工会工作方针,有较好的政治素质和思想修养。2)代表和维护职工群众利益,热心为职工服务,敢于为职工说话、办事。3)坚持原则,为事公道,作风民主,能密切联系群众。4)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组织活动能力,并对有关的法律、政策和生产经营有一定的了解。c)工会组织的条件:我国实行一元化的工会体制,建立统一的中华全国总工会,全国所有的工会组织都是中华全国总工会的属下,不属于全国总工会系统的其它工会组织就是非法组织。新建立的工会组织,只要承认全国总工会的章程并经上级工会批准,作为全国总工会的属会,即为合法工会。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3.1.3工会的组织形式同一企业的会员,组织在一个基层工会,每个基层工会组织应相应地建立经费审查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和女职工委员会。非公有制企业工会坚持实行条块结合,以地方工会领导为主的原则,对注册登记和生产经营不在一地的企业,应由企业所在地工会负责领导。3.1.4组建工会的程序a)加强宣传教育,使职工认识到,工会是职工群众自己的组织,提高广大职工的工会意识和组织起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观念,调动职工加入工会组织的积极性和主动性。b)提出建会申请。在组建工会之前,可以有以下几种申请方式:一是已建立党组织的,由党组织提出工会筹备组人选,并向上级工会提出申请;二是由职工选出自己的代表,向上级工会提出申请;三是由上级工会与职工和企业代表共同协商成立筹备小组,由筹备小组提出申请,经上级工会批准的企业工会筹备小组,即可代行使基层工会委员会的职责,发展会员、开展工会活动。c)发展工会会员,填写《中华全国总工会入会申请书》与《工会会员登记表》,发给会员证。d)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及女职工委员会等机构的组成人员。会员在200人以下,一般应召开全体会员大会,因特殊情况,经上级工会批准,可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但代表人数不得少于会员人数的30%;会员在200至500人,代表为会员的25%—20%;会员在501至1000人,代表的会员的20—10%;会员在1001—5000人,代表为会员的10%—6%;会员在5001至10000人,代表为会员的5%。e)选举工会主席、副主席。工会主席、副主席的候选人,可由基层工会小组和车间(科室)工会根据多数会员的意见提出,也可由企业所在地的上一级工会,与企业行政协商提出;根据工作需要也可由上一级工会选派工会主席、副主席直接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f)向上级工会报告选举结果,同时报同级党组织。上级工会应在一个月内给予批复,并将批复抄Q/ZJ3.19.2—20063送同级党组织备案。g)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及制作工会名牌。3.2职工民主管理《工会法》第六条规定: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建立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制度,有利于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和物质利益,有利于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企业生产发展。3.2.1职工参与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3.2.2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保障职工民主权利,实行民主管理的主要形式。为组织本公司职工参与企业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调动职工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企业健康发展。3.2.2.1公司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并在法律和本制度的范围内行使职权。3.2.2.2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a)听取集团公司关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情况的报告,对企业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技术改造方案等进行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b)审议通过企业集体合同、工资协议;审议通过涉及职工切身利益方面的重要规章制度;审议决定厂务公开具体内容;c)对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执行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及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等法律法规,履行集体合同、劳动合同以及实行厂务公开等情况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或者作出相应的决议;d)根据企业的要求,民主评议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并提出奖惩的建议;e)选举和确定参加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职工方代表,选举和罢免参加董事会、监事会的职工代表;f)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者决定的事项。3.2.2.3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企业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职工代表应当以班组或者工段为单位,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职工代表中应当有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其他方面的职工。其中企业和车间、科室行政管理人员一般为职工代表总数的五分之一。青年职工和女职工应当占适当比例。公司下属企业可根据本单位实际人数比例产生职工代表。3.2.2.4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每届任期同于本单位工会委员会任期,可以连选连任。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职工负责。选举单位的职工有权监督、撤换或者替补本单位的职工代表。职工代表任期内,企业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但是,职工代表个人严重过失、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除外。职工代表辞职、自动离职或者主动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其代表资格自动终止。3.2.2.5职工代表的权利:a)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b)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对企业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c)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待遇。职工代表行使民主权力,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Q/ZJ3.19.2—20064企业不得因职工代表行使职权或者参加工会活动而提前解除其劳动合同。3.2.2.6职工代表的义务:a)努力学习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素养、技术业务水平和参加管理的能力;b)密切联系群众,代表职工合法利益,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c)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保守企业商业秘密,做好本职工作。3.2.2.7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制度:a)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中工人、技术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应当超过半数;b)职工代表大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c)职工代表大会应当就企业经营管理、职工切身利益等方面的重要问题,围绕增强企业竞争力、促进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确定议题;d)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非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修改;e)职工代表大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劳动法律法规、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临时或者经常性的专门小组或专门委员会,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事项;f)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可以由企业经营者、工会委员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临时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研究决定。3.2.3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企业工会委员会作为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下列工作:a)组织选举职工代表;b)提出职工代表大会议题,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议的组织工作;c)主持职工代表组长、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d)组织专门小组进行调查研究,向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建议,检查督促大会决议的执行和职工代表提案的办理情况,发动职工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决议;e)向职工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组织职工代表学习法律法规、业务和管理知识,提高职工代表素质;f)接受和处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g)组织企业民主管理的其他工作。3.2.4其他民主管理形式3.2.4.1企业应当推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的集体合同或者工资协议草案,应当经由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平等协商;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由工会主席与企业经营者签订集体合同或者工资协议。集体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