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日协和项目启动会议纪要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第七章: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的概念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实施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特点:1、行政处罚的主体是行政机关或者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行政主体。2、行政处罚只针对已经发生的相对方的行政违法行为,且不因行为的中止和结束而停止执行。3.行政处罚的处罚对象是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4.行政处罚的性质是制裁性的具体行政行为。5、行政处罚的目的既是为了有效的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案例:“一家有病、给多家吃药”不合法某县在行政执法检查中发现,浪漫歌舞厅有人以陪歌、陪舞为名从事色情活动,受到行政处罚。当地公安机关为了净化社会环境,加大打击力度,要求全县歌舞娱乐业停业一周进行整顿,这一做法正确吗?为什么?案例:“罚款买月票”违法某省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在解决机动车超载的执法检查活动中,个别行政执法人员,让运煤的车主先交一个月的超载罚款,理由是,免得天天停车检查、交罚款费事,当地群众称之为“罚款买月票”。这种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二、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行政处分是行政主体对其系统内部违反行政法规范的公务员实施的一种惩戒措施。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的主要区别在于:第一,针对的违法行为不同。第二,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的关系不同。第三,适用的法律依据不同。第四,形式不同。第五,产生争议后的救济手段也不一致。三、行政处罚的设定1、法律:可设定各种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由法律保留2、行政法规:限制人身自由之外的,在上位法规定给予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内对已有处罚做出规定,可设定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处罚3、地方性法规: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之外的,可设定暂扣企业营业执照的处罚4、部门规章:警告;一定数额的罚款,罚款限额由国务院规定地方性规章:警告;一定数额的罚款,罚款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规定下列哪些机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可以创设罚款的行政处罚?A、国务院海关总署B、全国人大常委会C、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D、江苏省泰州市泰兴市人大较大的市共有49个,名单如下: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27个:哈尔滨市、长春市、沈阳市、石家庄市、呼和浩特市、太原市、济南市、合肥市、南京市、杭州市、南昌市、福州市、郑州市、武汉市、长沙市、广州市、南宁市、海口市、乌鲁木齐市、兰州市、银川市、西安市、西宁市、成都市、贵阳市、昆明市、拉萨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4个:深圳市、汕头市、厦门市、珠海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18个:1984年批准的唐山市、大同市、包头市、大连市、鞍山市、抚顺市、吉林市、齐齐哈尔市、无锡市、淮南市、青岛市、洛阳市,1988年批准的宁波市;1992年批准的淄博市、邯郸市、本溪市;1993年批准的徐州市、苏州市。(重庆市1984年被国务院批准为较大的市,但1997年3月升为直辖市,不再是“较大的市”。)案例分析:超市有权偷一罚十吗?某天,刘先生带着5岁的女儿在超市购物。超市入口处和出口处均悬挂有大幅的“偷一罚十”警示牌。刘先生带女儿在超市购物后,前往出口处结帐。结帐完毕刚向门口走出几步,一名超市保安上前拦住了刘先生,并用手指了指刘先生女儿手中的玩具娃娃。刘先生这才发现,女儿手中紧紧攥着的玩具尚未付款。刘先生连连致歉,并前往收银台付款,但却被告知,根据超市的规定,凡在超市盗窃者应按货款给予十倍的罚款。刘先生大呼冤枉,并据理力争,遂引发了一场不小的纠纷。四、行政处罚的原则1.处罚法定原则。依据法定主体及职权法定处罚的种类、程序法定市民偷拍的照片,能否作为处罚的证据?2003年7月11日,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发布《通告》,在该市试行“市民拍摄交通违章”奖励办法。目的是为“加强交通道路管理,消除交通事故影响,充分调动群众参与交通管理的积极性”。《通告》一经公布,产生强烈反响,许多市民纷纷参与拍摄并提交了大量的照片,对改善违规起到了一定效果。同时也产生了一系列问题。2004年3月5日,市民赖先生受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的一份《处罚决定书》,称赖先生在03年12月有交通违规行为,证据就是市民提供的赖先生车辆的违章照片。赖先生交了罚金,但认为处罚不合法,下公安局申请复议,称公安局有偿置换违章照片并作为处罚依据的做法,超越了职权,没有法定依据,违反了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请求审查并撤销市公安局的《通告》和对其的《处罚决定书》。复议决定认为《通告》合法,但撤销了对其的《处罚决定书》。赖先生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通告》。一审判决认为公安局的《通告》属于“没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性为”,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不进行审查。驳回了赖先生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认为公安局的证据不能作为处罚合法的根据,复议的认定不当。但是,该瑕疵不影响复议决定的合法性,所以赖先生的要求撤销原复议决定的理由不成立,维持原审法院的处理。问:市民拍摄的照片作为证据是否具有合法性?2.处罚公正、公开原则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4、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案例:故意设套是否有效?某市交警为加大打击无证载客“黑车”的力度,采取了一种“故意设套”的新措施。即由一位执法人员(或“线人”)扮作乘客,以给付一定报酬为诱饵,坐上“顺路”的私家车后要求到达指定地点。到达目的地后,在乘客向司机付钱之际,其他事先埋伏在此的执法人员一拥而上,将私下交易捉个现场。随后,执法人员据此对“黑车”司机的非法运营行为予以巨额罚款。5、一事不再罚原则(1)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与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2)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予以人身自由的处罚;(3)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4)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与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某食品企业生产的食品不符合卫生标准,发生事物中毒事故。2005年2月13日,市卫生局根据《食品卫生法》第39条责令该企业停业,销毁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2万元。2005年2月17日,有关机关又根据《食品卫生法》第39条或《产品质量法》第49条作出下列行为。其中,哪些行为违反行政处罚法一事不再罚的原则?()A.市卫生局吊销该企业的卫生许可证B.市工商局吊销该企业的营业执照C.市质量监督局没收违法所得D.市工商局对该企业罚款5千元。案例分析:工商局可以在罚款之后又没收非法所得吗?某化肥厂为增加收益,扩大产品销售量,在未办理任何销售证件情况下,前往某市直接向当地农民销售化肥。结果被该市工商部门查获,该市工商局对此作出了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被罚款后,该化肥厂又将运货卡车开往相邻的另一市,继续违法销售化肥,后又被邻市工商部门截获,这一次,邻市工商局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决定。该化肥厂认为,自己违法销售化肥的行为已被处罚过一次,邻市工商局的再次处罚违反了行政处罚法上的“一事不再罚”原则,遂要求撤销该处罚决定。问:工商局是否违反了”一事不再罚”的原则?6、职能分离原则指行政处罚的设定机关与实施机关相分离;行政处罚的调查、检查人员和处罚决定人员相分离;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相分离。四、行政处罚的种类(一)学理分类1、申诫罚申诫罚又称声誉罚,是指是指行政主体对已构成违法的相对人提出某种告诫和谴责以示制裁的行政处罚形式。主要包括警告和通告批评两种。2、财产罚财产罚是指使违法相对人的财产权受到损害的行政处罚。一般通过强迫违法者交纳一定数额的金钱、物品的方法或者是限制、剥夺其一定财产权的方式实现。它有多种表现形式,最主要的是罚款和没收。3、能力罚能力罚又称行为罚,是限制和剥夺违法相对方某种行为能力或资格的处罚措施。行为罚的主要表现形式有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等。4、人身罚人身罚,亦称自由罚。系指行政主体在一定期限内限制或剥夺违法当事人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我国现行的《行政处罚法》只明确规定了行政拘留的这种形式(二)法定分类1、警告警告是指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对违法者予以谴责和告诫的处罚方法。2、罚款是指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依法强制违法者在一定期限内缴纳一定金钱的处罚。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是指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将违法者从事非法经营所得予以收归国有的处罚方式。没收非法财物是指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将违法者从事违法活动的违法工具、物品和违禁品等予以收归国有的处罚形式。4、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产停业,是行政机关要求从事违法生产经营活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停止生产、停止经营的处罚形式。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是指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实行暂时扣留有关证照,剥夺其从事某项生产或者经营活动权利的行政处罚6、行政拘留行政拘留,是指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依法剥夺其短期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劳动教养劳动教养是我国特定的行政机关对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人且有劳动能力的人所采取的强制性教养改造的处罚措施,是行政行为中最为严厉的一种。劳动教养的期限为1年至3年,必要时可以延长一年。六、行政处罚的程序(一)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1、一般程序:一般程序的适用范围:1)严重的案件,2)情节复杂的案件,即需要经过调查才能弄清楚的处罚案件3)当事人对于执法人员给予当场处罚的事实认定有分歧而无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适用步骤①立案;条件:一是有违法行为发生二违法行为是应受行政处罚的行为;三是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四是不属于简易程序②调查取证③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有关权利④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⑤作出处罚决定;分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不得处罚、移送司法机关几种情况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2、简易程序(当场处罚程序)适用条件:(1)事实清楚;(2)法律依据明确;(3)适用于简易程序的种类是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程序:(1)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人员身份(2)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根据(3)听取当时人的陈述和申诉(4)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5)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案例:农业局可以打白条收取罚款吗?在湖北省老河口市曾发生过一则这样的案例。某晚,老河口市农昌公司运送农药、种子的货车途径郧西县时,被郧西县农业局执法大队查明农昌公司未出示经销种子证件,且部分农药存在质量问题。郧西县农业局遂对此作出“处理通知书”,决定对部分物资予以没收,并处1万元罚款。农业局当场以自制收据收取了农昌公司6000元罚款,注明“待结案时换正式票据”。农昌公司不服处理决定,将郧西县农业局告上了法院。法院受理后,郧西县农业局先后两次将开据的正式罚款收据及处罚决定书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农昌公司,但均被拒收而退回。该案经法院审理认为,郧西县农业局监督管理辖区内农昌公司运送的种子、农药属依法行政;但农业局自制票据当场收取6000元罚款的行为违反了法定程序,属违法行政,应予返还。问题:“打白条”的行政处罚,是否合法?事后可否补开正式票据,更换“白条”?讨论:简易程序与一般程序比较(1)适用条件不同(2)告知和听取陈述和申辩的意义不同(3)作出处罚的主体不同(4)送达3、听证程序在行政机关作出三种严厉的处罚方式(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和较大额罚款)后,如果当事人提出听证程序,行政机关可以通过听证程序听取陈述和申辩。双方地位平等进行质证,本质上是当事人的一项权利。听证程序的基本内容1.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

1 / 4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