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6全国大专校院图书馆馆长联席会议提案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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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全國大專校院圖書館館長聯席會議提案五報告2機構典藏著作權問題面面觀國立中正大學圖書館3學術性出版危機•訂閱電子期刊的花費上升,研究型圖書館的預算逐年減少,一旦不續定,即失去該期刊的所有取用權。•學術論文的著作權多已在發表的過程中,讓渡給控制電子資料庫的出版商,即使作者開放取用權給讀者,也可能遭到拒絕。4布達佩斯開放取用宣言(theBudapestOpenAccessInitiative)•主張學術研究成果應自由地放在網際網路的公共平台上,提供使用者自由閱讀,下載,複製,印製,散佈,搜尋,連結,或引用,並將著作權利歸還給作者本人。•建議作者採用以下兩種策略,保有自己的著作權。一是,投稿開放取用期刊(OpenAccessJournals),將學術研究成果發表在開放取用期刊上,這些期刊不收取訂閱或取用的費用。二是,放一份數位檔案在作者所屬機構的資料庫內,作自我典藏(Self-achiving),大眾可經由網際網路的公共平台,分享作者的研究成果。5機構典藏(InstitutionalRepository)•是指機構將其所屬成員開發的智慧成果,以數位的形式蒐集,保存,和散佈,與大眾分享此成果。•其法理基礎來自回歸著作權予作者的自我典藏概念,由作者授權所屬機構統籌辦理典藏事宜。6大學的機構典藏•多由圖書館負責。•在大學的網址上,提供典藏內容,開放取用權,促進學術研究發展,並增加機構自身的全球能見度。•舉凡期刊論文(師生),學術實驗或觀察結果,會議論文,學位論文,數位教材,研究報告/技術報告,校史資料,其他數位資產(學術活動記錄,行政文件,課程筆記/教學講義,學習資料)等,只要是成員血汗的結晶,都屬於典藏的範圍。7機構典藏的資料須符合哪些著作權規定?•機構典藏的數位資料須先取得著作權,且獲得作者授權保存和散佈該資料。•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二款明定:「明知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之物而散布而陳列或持有或意圖營利而交付者」將視同違反著作權或製版權。•且著作權法第三條十一款規定「散布:指不問有償無償,將原件或重製物提供公眾交易或流通」,使「合理使用」的抗辯理由失效。•如果圖書館未事先取得著作權和作者授權,可能觸法。8如何典藏著作?•著作權仍屬作者的學術著作,圖書館取得作者授權後,即可典藏,並提供全文索引(FullTextIndexing),讓讀者取用該作品。•倘若作者已讓渡其著作權給出版商,只能訴求自我典藏的法理保障,由圖書館提供全文索引,讓讀者連結到出版商的資料庫,付費下載。9何謂自我典藏條款?(Self-archivingClause)•已出版的學術著作須根據出版契約的自我典藏條款,取得備份該著作的權利,圖書館依此條款,獲得作者授權典藏著作。•如果契約中未載明此條款,可與出版商協商。•進行機構典藏前,請務必確認,作者與出版商所簽署的著作權轉換協議的內容,是否載明容許機構典藏一份資料。10從何處得知出版商自我典藏規定?•各個出版商對於自我典藏都有不同的規範。•圖書館經由SHERPA/ROMEO資料庫或出版商的網站,查證對期刊論文的自我典藏規定,作者簽署的著作權轉換同意書,多包括自我典藏條款。•不過,多數出版商僅同意典藏論文最後的草稿版本,非出版的檔案。11作者應如何保護自己的著作權益?•作者時常誤認:出版學術論文就一定要將著作權移轉給出版商。•但實際上,選擇權在於作者自己,如果移轉著作權給出版商,等於是限制了作者的權利。•作者可以選擇授權(licensing)給出版商,有了授權,出版商可照舊複印論文。•對作者來說,等於保有了出版自己作品的權利,他人可自由地從網際網路,取用著品。作者也可改寫後放在其他媒介上,供大眾使用。12作者離職後,機構是否仍可典藏其論文?•根據著作權法第十一條之規定: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的著作,著作財產歸機構所有,即使受雇人離開,機構應不致於失去典藏的權利。•作者受雇前或離職後完成的作品,則須經作者同意,始得以典藏。13如何典藏博碩士論文?•須獲得作者授權,始得以典藏全文電子檔,若無授權,圖書館只能根據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之一,公開論文摘要。•因缺乏法令依據,目前博碩士論文多採自由授權,透過各校的行政命令,規定畢業生繳交學位論文和授權書後,才算完成離校手續。目前博碩士論文仍屬選擇性授權,畢業生可圈選僅供校內查閱或決定若干年後再開放。•此外,學位授與法規定國立中央圖書館為國內學位論文的法定寄存圖書館,並未考量數位化的發展,也是各大學完整典藏博碩士論文的障礙之一。14作者在機構內服務時的研究成果或教學內容是屬於作者,還是機構?•作者於服務期間,機構曾提供研究資源和或教學支援,法理上擁有其著作財產。•依著作權法第十一條之規定: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的著作,受雇人為著作人,但著作財產歸雇用人所有。•因此,由機構負責進行所屬成員研究成果的典藏服務,合情合理。15報告結束敬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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