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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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CollegeofEnvironmentScience&Engineering,HunanUniversity.China.AllRightsReserved.教学重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教学要求1.了解固体废物的特性及其危害;2.了解我国的固体废物的现状;3.掌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主要法律规定;4.熟悉相关的案例分析;5.熟悉放射性污染防治、电磁辐射污染防护相关的案例分析。第一部分:固体废物的特征、危害和现状1.固体废物的概念2.固体废物的来源和分类3.固体废物的特征4.固体废物的危害5.固体废物的处置方式6.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现状1固体废物的概念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2固体废物的来源和分类发达国家工业固体废物矿业固体废物农业固体废物城市垃圾我国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城市垃圾3固体废物的特性“固体废物”实际只是针对原所有者而言。在任何生产或生活过程中,所有者对原料、商品或消费品,往往仅利用了其中某些有效成分,而对于原所有者不再具有使用价值的大多数固体废物中仍含有其它生产行业中需要的成分,经过一定的技术环节,可以转变为有关部门行业中的生产原料,甚至可以直接使用。固体废物的概念随时空变迁而具有相对性。提倡资源的社会再循环,目的是充分利用资源,增加社会与经济效益,减少废物处置的数量,以利社会发展。“放错了地点的原料”自然环境人类社会产品固体废物4固体废物的危害固体废物侵占土地污染水体污染大气影响环境卫生5固体废物的处置方式固体废物处置的基本原理固体废物本身属于非流动相,迁移扩散能力不强,对环境的直接危害并不明显,但是由于它可以以水、空气和生物等流动相为媒介将有毒有害物质扩散迁移。所以,固体废物通常的处理处置方式是将固体废物进行集中、隔离,从而避免固体废物中有毒有害物质进入生态系统,危害人类健康。固体废物集中堆置填埋焚烧资源化6工业固体废物的现状2004年,全国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120030万吨,比上年增加19.5%;工业固体废物排放量1762万吨,比上年减少9.2%。全国危险废物产生量995万吨,比上年减少15.0%;危险废物排放量1.1万吨,比上年增加266.7%。2004年,工业固体废物排放量超过100万吨的行业依次为煤炭开采和洗选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化工制造业,5个行业工业固体废物排放量占统计工业行业固体废物排放总量的72.0%。0.02.04.06.08.010.012.014.01998199920002001200220032004年亿吨产生量排放量综合利用量贮存量处置量全国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处理及排放量年际变化万吨0100200300400500600700山西贵州广西四川重庆新疆湖南内蒙古甘肃云南河北陕西广东江西辽宁北京湖北青海西藏福建浙江河南宁夏吉林山东江苏安徽上海海南黑龙江天津各省(区市)工业固体废物排放量排序第二部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立法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时间:2004.12.29;实施时间:2005.4.1)2.《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制定时间:1993.8.10;实施时间:1993.9.1)3.《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修订时间:2004.8.28实施时间:2004.12.1)4.……第三部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主要规定1固体废物管理的“三化”原则减量化:最大程度的利用资源能源;资源化:固体废物再利用;无害化:无法利用的妥善处理处置。2对固体废物实施全过程管理从产生、收集、运输、利用直到最终处置实施一体化管理。3对固体废物实施分类管理工业固体废物(一般管理)城市生活垃圾(一般管理)危险废物(严格管理)4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行政管理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5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建设项目的规定;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规定;禁止性的规定;对固体废物转移的控制(出省、进出口);防治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规定。6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实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制;实行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制;实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制;关于危险废物的处置的规定;有关危险废物发生污染事故时的强制性应急措施和处理规定。第四部分:相关案例分析案例1倾倒废渣污染砂石场是不可抗力吗?某县木城镇五里村农民王某、雷某与该镇中坝村9社签订了承包兴建砂石场的协议。协议约定:中坝村9社将其管理的青衣江边的约200亩砂石场承包给上述2人,进行砂石作业,承包期为:2000年8月1日至2006年5月31日。协议签订后,承包人经当地政府各相关部门批准,将该采砂场交李某负责其生产经营活动,工商注册名为“永恒砂石场”,并以李某的名义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四川省河道采砂许可证等法律手续。同年9月,木城镇农民邓某,经当地政府批准,填写了环境影响报告表后,经夹江县环保局审核同意,在永恒砂石场上方1000米处,筹建万达瓷厂。万达瓷厂紧邻青衣江,2000年年底该厂建成第一条生产线,2000年4月该生产线投产;6月建成第二条生产线并投产,此后经过不断地建设,到目前为止,该厂共有两条半生产线,5座窑炉。然而,该厂在正式投产后,并没有严格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所申报的将其生产中产生的烂瓷砖、碳渣等固体废弃物用于填路,而是未经任何部门批准,擅自将其倾倒在工厂墙外的青衣江边。据当地环保、水利部门现场勘察结果证明,其固废占地(含河道)面积1588平方米,体积高达9525立方米。生产至今,未依法向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申办取水许可证和缴纳水资源费。2002年6月,青衣江发生特大洪水,凶猛的洪水无情地将万达瓷厂长期堆放在江边的烂瓷砖等工业废弃物冲到江中,顺流而下,直冲永恒砂石场。待洪水过后,砂石场内的砂石料中含有约10%-30%数量不等的碳渣和瓷砖碎块,挖掘机在砂石场内选择两处不同的地点,挖样证实其30公分以上的表层均含有工业废渣,从现场捡到的碎石片上许多有“万达”商标字样,经比较与万达瓷厂生产的“万达”商标一样。事故发生后,当地环保和水利部门找到万达瓷厂调查事故原因时,万达瓷厂厂长邓某辩称:(1)这一事件的发生,属于不可抗力行为,企业不负任何责任;(2)洪水冲走的废瓷砖在永恒砂石场的上游和下游的河滩上都没有发现废渣,偏偏在永恒砂石场内出现,值得怀疑。邓某的理由成立吗?案例2鱼塘附近可以堆放垃圾吗?张某家住河南省南阳市高新区冯南村。1998年,为了尽快致富,他想到承包村里的鱼塘。经过和村组商议,他得到了村里鱼塘5年的承包权。之后张某便筹措资金完善了鱼塘的设施,并购买了700斤的鱼苗,投放在鱼塘中喂养。但从1999年9月开始,他便发现有运垃圾的卡车将整车整车的垃圾卸在自己的鱼塘边,他这才得知冯南村和南阳市环卫处在1999年8月6日签订了在鱼塘附近堆放垃圾的协议,当时他并没有在意。2000年7月3日,在一场大雨过后,他鱼塘里的成品鱼和半成品鱼一夜之间全部死亡,张某这才发现是垃圾的污水流进鱼塘,导致了鱼的死亡。张某该怎样挽回自己的损失呢?法律分析我国《民法通则》第117条、第124条和第130条分别规定:“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其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以上条款,冯南村和南阳市环卫处将垃圾堆放在张某鱼塘边,导致鱼大量死亡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共同侵权,应当承担民事赔偿的连带责任。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35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在指定的地点倾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不得随意扔撒或者堆放。”南阳市环卫处作为清理垃圾的主管部门应当清楚垃圾对环境的危害性,与冯南村签订的堆放垃圾协议,把生活垃圾堆放于张某的鱼塘边,该协议违反了城市生活垃圾在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点倾倒、堆放,不得随意堆放的规定。因天降雨,致使垃圾污水流入张某鱼塘,造成鱼死亡,鱼的死因与被告南阳市环卫处堆放生垃圾有直接因果关系。南阳市环卫处主观过错程度较大,应当负主要民事赔偿责任。冯南村因与环卫处签订堆放垃圾协议,致使环卫处堆放垃圾,对张某造成损失,有一定过错,应当负次要民事赔偿责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36条规定:“贮存、运输、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城市环境卫生的规定,防止污染环境。”冯南村和南阳市环卫处垃圾堆放产生的环境事故属于典型意义上的污染集中处理性污染事故。其中南阳市环卫处作为城市环境卫生企业与主管机关,具有双重的法律属性。一方面环卫处是对城市公共环境进行管理、监管的机构,属于政府职能部门;另一方面它又直接负责城市公共环境卫生的清扫、维护,履行着城市公益企业、公用企业的角色。南阳市环卫处在南阳市高新区冯南村处理垃圾的行为不属于清理垃圾的政府管理行为,而是属于清理垃圾的具体违法行为。根据以上分析,张某为了挽回自己的损失,既可以找南阳市环卫处和冯南村商议赔偿,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南阳市环卫处和冯南村赔偿自己的损失。案例3这样的“两全其美”办法是否合法?湖北某市郊有一垃圾处理站,由于位置偏僻,交通不便,多年来一直是该市里“被遗忘的角落”。但随着城市的发展,该站的位置逐渐发展成为该市市中心的黄金地段,于是该站的业务活动也逐渐增多起来,特别是每天都要接待大批的愿出高价租用该垃圾站改作他用的人。在巨大的经济利益诱惑下,该站领导经过几次开会研究,终于想出一个两全其美的办法,一方面将该站高价出租,另一方面将所辖区域内的生活垃圾全部拉到位于市郊的某一省级自然保护区进行填埋。垃圾处理站的这一做法合法吗?法律分析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22条规定:“在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垃圾处理站将城市生活垃圾倾倒在省级自然保护区进行填埋,违反了这一法律规定。该法第40条规定:“禁止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垃圾处理站未经任何部门同意,擅自关闭垃圾处理站改作他用,同样也违反了法律这一规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40条规定:“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案例4某废弃物交换中心将含苯酚的化工废料随意委托他人处理合法吗?某废弃物交换中心于1995年成立,目的是为收集、贮存、处理全市固体废弃物。1996年,某化工公司将封存多年无法处理的近200桶含苯酚的化工废料送进该废弃物交换中心,付给该中心处置费19900元。而该中心由于仓库面积不足和处理能力不够,又于1999年3月,以3000元处理费委托给某采石场下岗职工何某、个体户方某等人拖走运批废料,交换中心在对方“看货”和“装货”时,曾交待过处理这批东西要用石灰搅拌深埋处理。但何某等人运走后并未作任何处理,直接存放在某厂露天仓库内。2000年4月某日废液遇大雨后冲到山下,致使5亩多鱼塘及数亩菜地、藕田遭受污染。该中心将含苯酚的化工废料随意委托他人处理合法吗?法律分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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