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政发〔2008〕30号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市房地产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锦政发〔2008〕30号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市房地产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各单位:为贯彻落实省政府促进房地产业又好又快发展的会议精神,推进我市房地产业稳定、健康、快速发展,带动经济全面振兴,按照加大投资力度、提升改造速度、培育支柱产业、打造优美环境、提高城市人居水平的总体思路,提出如下意见:一、工作目标力争用5年时间,到2012年实现我市房地产业投资占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达到35%、房地产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达到7%的目标。1.推销概念,加快商业地产开发改造进程。未来5年,我市拟推出商业地产概念项目4—6个。老城区推出“玉带明珠”——辽西商贸金融中心项目,该项目主要由沿上海路两侧的辽西国际商城(上海路步行商业街)、沿中央大街两侧的商业广场、太阳广场——中央商务区(CBD)、凌南商贸中心——财富广场等项目组成。其中上海路商业街全长1公里,中央商贸金融街全长4公里。经济技术开发区、松山新区、太和区推出商业地产项目各1个,凌海、北镇、黑山、义县要根据县域发展规划,力争每个县(市)推出2个以上商业地产项目。2.改善人居,掀起住宅地产开发建设高潮。未来5年,计划完成房地产住宅开发面积1000万平方米,其中2008年130万平方米(凌海、黑山、义县、北镇为26万平方米)、2009年150万平方米(凌海、黑山、义县、北镇为30万平方米)、2010年200万平方米(凌海、黑山、义县、北镇为40万平方米)、2011年230万平方米(凌海、黑山、义县、北镇为46万平方米)、2012年290万平方米(凌海、黑山、义县、北镇为58万平方米)。住宅开发以集中连片开发建设为主,建立多层次住房供应结构。即以市场化开发建设为主和政府保障性住房建设为辅两个渠道,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的开发建设。二、保障措施1.加强领导,进一步加快房地产业发展。成立锦州市加快发展房地产业领导小组,坚持定期例会制度,统筹协调房地产业加快发展中遇到的问题。由代市长王文权任组长,常务副市长刘伟、副市长王伟国、王广明任副组长。成员单位由市建委、规划局、国土资源局、国资委、经委、公用事业与房产局、财政局、商业局、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锦州市中心支行、国税局、地税局、审批办、城投公司、开发办、各区政府等组成,办公室设在市建委开发办,主任由市建委主任李锦徐兼任,副主任由市建委副主任汪涛、市审批办副主任高雨增兼任。2.明确思路,实行“六统一净”开发建设新模式。统一规划: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年度房地产开发、供地计划,由规划部门对年度房地产开发项目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市政府审定;然后送到国土资源局挂牌出让,开发建设单位取得项目土地使用权后要严格按照经过审定的控规条件进行开发建设。统一审批:改革房地产审批方式,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集中联合审批”,以市长办公会议形式召集相关审批部门同步启动审批工作,变“多部门”为“一个部门”,从而实现简化审批手续,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房地产开发项目自市长办公会议审定之日起至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获得批准,各审批环节要在30个工作日内限期办结,凡未按时办结的均视为同意。统一政策:对规模较大的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一般应为建设规模20万平方米以上),可采取“分块出让、分期付费、分割发证”方法。分块出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按照统一规划,土地可分块出让,多家竞得,同时建设;分期付费:土地竞得者在一次性交清土地出让总价款后,其行政事业性收费开工时交纳30%,主体工程完工时交纳40%,其余30%于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前一次结清;分割发证:规划、建设、房产等部门对房地产开发同一项目,根据招标条件要求,结合开发、建设单位期限、进度计划等可分期开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商业地产开发项目给予政策支持。一是项目用地以拆迁成本价格出让;二是经测算并审核,对不能自求平衡的项目或投资回报率小于20%的项目,给予行政事业性收费部分或全额减免(热力配套费和城建基础设施配套费除外),或采取“以地补地”(用另一块土地开发经营收益弥补)的办法予以补贴,项目建成后的税收等优惠政策可由属地区级政府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以财政返还等方式予以明确。为加快推进平房区和旧城区改造步伐,对按规划要求集中建设的拆迁安置房用地纳入经济适用房供地计划,对拆迁安置用房原拆除面积及政策规定合理增加面积部分,给予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额减免(不含热力配套费)。统一拆迁:建立城市房屋拆迁两级管理,区域负责机制,由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负责宏观管理审批,由区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在市建委(拆迁办)统一管理协调下,实施属地政府统一拆迁。统一建设:对拆迁安置用房实行统一建设,采取政府统建或委托代建的方式;拆迁安置用房建设按规划要求实行原地安置、货币安置或异地安置建设。统一配套: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基础设施配套工程实行统筹安排,项目开工前达到“三通一平”条件,项目竣工时实现“配套到位”目标。由建设部门牵头,协调财政、公用、电业、通讯等部门在项目开工前,完成通水、通电、通路和场地平整工作;在建设项目土建工程竣工时,完成基础设施大配套工程(给水、排水、煤气、热力、供电、通讯,其中供电、通讯费用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到小区规划建筑红线。上述相关费用按规定由市财政从收取的城建基础设施配套费(每平方米30元)中统一列支,不足部分由财政从土地出让价款中予以弥补。净地竞价出让:依法规范土地市场,对经营性土地的出让,由过去的“毛地”出让改为净地竞价出让。土地出让方案由国土资源部门会同规划、建设、财政等相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定。3.奖优扶强,全力打造优势房企。开展房地产开发企业综合评价活动,对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依法经营、开发业绩及社会公信力程度等进行综合评价和排序,排在最前面的20家企业,将被确定为锦州市“重点房地产开发企业”,政府将对其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对违法、违规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给予处罚。扶持政策为:对排序前10名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被授予锦州市“十佳房地产开发企业”称号,资质年检时间由1年改为3年;排序11名至20名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时间由1年改为2年;建设、公用、电力等相关部门超前安排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工程建设;受政府委托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可向银行类金融机构推荐,给予房地产开发建设信贷支持。4.加大金融支持,调整房地产信贷结构。推行“政银企互动”战略,进一步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金融服务水平。市政府定期组织召开有金融企业、开发企业参加的联席会议,及时、妥善协调解决房地产信贷问题。对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金融部门将给予重点支持。市级金融机构原则上每年投放房地产开发贷款规模15亿元以上,并保证20%的年增长速度。对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企业,金融部门将给予重点支持;对市政府支持的重点建设项目和外资投入的重大项目,要按照投资金额给予宽松信贷支持。加强住房消费信贷支持,对住房按揭贷款,一般情况下受理行力争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条件的受理行还应减免评估费、公证费、保险费等,以进一步减轻购房者负担。支持购房者购买中小户型住宅,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可按照20%的贷款首付款比例提供按揭贷款。在贷款利率、贷款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方面提供多种选择,满足各阶层购房者的需求。5.活跃房市,引导居民购房需求。采取多种交易方式和优惠政策增强房地产市场活力,每年举办两次房地产交易会(展销会),其中区域性交易会(辽西蒙东9城市)1次。交易会期间,税务部门减半收取购房契税,产权交易部门减半收取抵押、交易等手续费;开发企业推出适量优惠价商品房或认购优惠券参展促销,开展“一条龙”、“购房直通车”服务,由售房企业全程代理承办各项手续。降低交易成本,发展扶持房屋中介服务机构,活跃二手房交易市场。6.扩大开放,加大招商引资力度。要把对外开放列为今后我市房地产业发展第一战略,通过精心推销概念,优惠政策吸引,改善投资环境,提供高效服务等措施,坚定实施“走出去,引进来”发展战略,踊跃组织和参与国内外招商引资活动,吸引国内外特别是香港知名地产企业来我市进行战略投资。力争5年内房地产业累计完成招商引资额度100亿元。二○○八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