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业如何进行税收筹划房地产业所涉及的税种主要包括土地增值税、房产税、所得税、营业税,房地产业的税收筹划,一方面需要借助其所涉及税种的一般税收筹划方法,另一方面,也需要利用房地产业自身的特点进行具有自身特色的税收筹划。一、利用临界点进行税收筹划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8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百分之二十的;(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根据第7条的规定,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百分之五十的部分,税率为百分之三十。(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百分之五十、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百分之一百的部分,税率为百分之四十。(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百分之一百、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百分之二百的部分,税率为百分之五十。(4)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百分之二百的部分,税率为百分之六十。如果企业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出售的增值率在20%这个临界点上,可以通过适当控制出售价格而避免缴纳土地增值税。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6条的规定,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包括:(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2)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3)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7条的规定,这里的“其他扣除项目”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以及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之和的20%.例1: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一批普通标准住宅,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为500万元,开发土地的费用为100万元,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为1000万元,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为80万元,该批住宅以2410万元的价格出售。根据税法的规定,该房地产企业可以扣除的费用除了上述费用以外,还可以加扣(500+100+1000)??20%=320万元。该房地产企业的增值率为(2410-500-100-1000-80-320)??(500+100+1000+80+320)=20.5%.根据税法规定,应该按照30%的税率缴纳土地增值税(2410-500-100-1000-80-320)??30%=123万元。企业税后利润为2410-500-100-1000-80-320-123=287万元。如果该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将该批住宅的出售价格降低为2400万元,则该房地产企业的增值率为(2400-500-100-1000-80-320)??(500+100+1000+80+320)=20%.根据税法的规定,该企业不用缴纳土地增值税。企业税后利润为2400-500-100-1000-80-320=400万元。该税收筹划使企业减轻税收负担400-287=113万元。二、利息支付过程中的税收筹划房地产开发企业往往需要利用大量贷款,其中涉及到利息的支出,关于利息支出的扣除,我国税法规定了一些限制。《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7条规定“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百分之五以内计算扣除。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百分之十以内计算扣除。上述计算扣除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这里所说的(一)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这里的(二)为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房地产企业贷款利息扣除的限额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在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的限度内据实扣除,另一种是与其他费用一起按税法规定的房地产开发成本的10%以内扣除。这样两种扣除方式就为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空间,企业可以根据两种计算方法所能扣除的费用的不同而决定具体采用哪种扣除方法。例2;某房地产企业开发一处房地产,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1000万元,为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花费1200万元,财务费用中可以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的利息支出为200万元,不超过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现在需要企业决定是否提供金融机构证明,如果不提供金融机构证明,则该企业所能扣除费用的最高额为(1000+1200)??10%=220万元,如果提供金融机构证明,该企业所能扣除费用的最高额为200+(1000+1200)??5%=310万元。可见,在这种情况下,提供金融机构证明是有利的选择。例3:某房地产企业开发一处房地产,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1000万元,为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花费1200万元,财务费用中可以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的利息支出为80万元,不超过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现在需要企业决定是否提供金融机构证明,如果不提供金融机构证明,则该企业所能扣除费用的最高额为(1000+1200)??10%=220万元,如果提供金融机构证明,该企业所能扣除费用的最高额为80+(1000+1200)??5%=190万元。可见,在这种情况下,不提供金融机构证明是有利的选择。企业判断是否提供金融机构证明,关键在于看所发生的能够扣除的利息支出占税法规定的开发成本的比例,如果超过5%,则提供证明比较有利,如果没有超过5%,则不提供证明比较有利。三、代收费用处理过程中的税收筹划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的规定,对于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如果代收费用是计入房价中向购买方一并收取的,可作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计税;如果代收费用未计入房价中,而是在房价之外单独收取的,可以不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对于代收费用作为转让收入计税的,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可予以扣除,但不允许作为加计20%扣除的基数;对于代收费用未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计税的,在计算增值额时不允许扣除代收费用。企业是否将该代收费用计入房价对于企业的增值额不会产生影响,但是会影响房地产开发的总成本,也就会影响房地产的增值率,进而影响土地增值税的数额。企业利用这一规定可以进行税收筹划。例4: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一套房地产,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费用300万元,土地和房产开发成本为800万元,转让房地产税费为140万元,房地产出售价格为2500万元。为当地县级人民政府代收各种费用为100万元。如果将该费用单独收取,该房地产可扣除费用为300+800+(300+800)??20%+140=1460万元。增值额为2500-1460=1040万元。增值率为1040??1460=71.2%.应纳土地增值税1040??40%-1460??5%=343万元。如果将该费用计入房价,该房地产可扣除费用为300+800+(300+800)??20%+140+100=1560万元。增值额为2500+100-1560=1040万元。增值率为1040??1560=66.7%.应纳土地增值税1040??40%-1560??5%=360.5万元。该税收筹划减轻税收负担343-338=5万元。四、通过费用分别核算进行税收筹划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经营房产租赁业务的过程中,如果出租的房屋包括很多家具、家电以及其他代收费用,就应该考虑通过对这些费用分别核算进行税收筹划。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因此,如果对这些费用不分别核算和收取的话,这些费用所包含的进项税额是不能抵扣的,这样,无形中就加重了企业的税收负担,也增加了出租房屋的成本。分别核算和收取费用则可以将其中所包含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予以抵扣。例5: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兼营房屋出租、建筑材料销售、房屋装修业务,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企业2001年将位于市区的一栋房屋出租,承租人为某商贸公司,租金为每年200万元,租期为6年,租金中包含简单的家具、空调,并包含电话费、水电费。该房地产企业当年购置的家具、空调价格为18万元(不含税),预计使用年限为6年。预计每年所支付的电话费为8万元,水费为6万元(不含税),电费为8万元(不含税)。该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应缴纳的税收如下:营业税=200??5%=10万元;房产税=200??12%=24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10??10%=1万元;家具、空调的成本为18+18??17%=21.06万元;每年的使用成本为21.06??6=3.51万元;电话费、水电费成本为8+6+8+6??13%+8??17%=24.14万元,不考虑房屋本身的成本,该房地产企业每年的净利润为200-10-24-1-3.51-24.14=137.35万元。如果该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房租租金仅包括房屋本身的使用费,将家具和空调的出租改为出售,将电话费和水电费改为代收。该企业可以将房租租金降低为每年170万元,将家具、空调等出售给该商贸公司,每年支付费用3.6万元,电话费、水电费改为代收。这样,该房地产企业所缴纳的税收如下:营业税=170??5%=8.5万元;房产税=170??12%=20.4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8.5??10%=0.85万元。该房地产企业的税后利润=170-8.5-20.4-0.85+(3.6-3.51)=140.34万元。对于该商贸企业而言,购买家具、空调所包含的增值税可以扣除,所缴纳的水电费中所包含的增值税也可以扣除,因此,该商贸企业每年所需费用=170+3.6+8+6+8=195.6万元。经过税收筹划,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减轻税收负担140.34-137.35=2.99万元;该商贸企业减轻税收负担200-195.6=4.4万元。[1]五、将出租变为投资进行税收筹划房地产公司将其所拥有的房产出租,需要交纳营业税、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所得税,承租企业需要支付房租。对于双方来讲,其成本都是比较大的,如果能够将出租改为投资,则双方都有可能从中受益,因为免除了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的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例6:某位于城区的房地产公司将其拥有的一套房屋出租给某商贸公司,租期10年,租金为200万元/年。该房地产公司需要缴纳营业税=200??5%=10万元;房产税=200??12%=24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10??10%=1万元;企业所得税=(200-10-24-1)??33%=54.45万元。该房地产公司的税后净利润=200-10-24-1-54.45=110.55万元。该商贸公司所支付的租金可以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假设该商贸公司不考虑该租金的税前利润为X,则该商贸企业的税后利润=(X-200)??(1-33%)=67%X-134万元。如果经过税收筹划,该房地产公司将房屋出租改为投资,该房屋作价1000万元投资入股,占有该商贸公司a%的股份,预计a%的股份每年可以分得税后利润120万元。假设该商贸公司所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率为33%,则该房地产公司每年的净收益为120万元(即该120万元利润不用补缴企业所得税),比税收筹划前增加净利润120-110.55=9.45万元。该商贸公司减轻了200万元/年的租金支出,但是1000万元的房屋需要缴纳房产税1000??(1-30%)??1.2%=8.4万元。假设该商贸公司的税前利润和税收筹划前相同,则该商贸公司的税后利润为(X-8.4)??(1-33%)-120=67%X-125.62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