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的计划生育工作(1949—1978)-平湖的计划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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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平湖的计划生育工作(1949—1978)平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平湖地处浙北沿海、长江三角洲、杭嘉湖平原的人口稠密区。1978年末全县面积536.9平方公里,人口436265人,人口密度每平方公里813人。改革开放以前,国民经济一直以农业为主,乡村人口占总人口的93.2%,农业总产值占工农业总产值的57.2%。人口稠密,尤其是农村人多地少,自然资源相对缺乏,严重制约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因此,实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过快增长,是各级党委和政府的一项极其重要的任务。经过多年艰辛努力取得显著成绩,1978年12月平湖县被授于浙江省计划生育先进集体。一、从人口失控到推行计划生育的历史回顾从新中国成立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的近三十年间,平湖与全国各地一样,在人口生育问题上历经盲目生育时期、节制生育时期和计划生育时期等三个阶段。(一)1949—1962年放任盲目生育,全县人口增长失控解放前夕,平湖农村经济萧条,农民生活极端困苦。人口再生产类型为高出生率、高死亡率、低自然增长率。当时,人口生育多,死亡也多,人口增长缓慢,甚至出现负增长。1949年全县总人口为277049人,比1912年的281876人减少3727人。1949年5月11日平湖解放后,经过土地改革全县有17.5万无地和少地农民分得了28万亩耕地及其他生产、生活资料,免除了过去每年向地主交纳的约为2万吨粮食的苛重地租。农民有了土地,城镇职工收入和福利也有提高,从而刺激了人们固有的生育愿望,促使早生多育的要求强烈起来。建国初期,党和政府忙于发展经济和巩固政权,顾不上考虑人口问题,采取了一些客观上鼓励生育的社会政策。后来又由于左的政治思想路线的影响,正确的人口和节制生育的理论如马寅初的《新人口论》受到不应有的批判。医疗卫生部门对绝育和人工流产采取严格限制的政策,规定生过6个以上孩子的妇女才能做输卵管结扎手术,并须夫妻双方申请并经领导批准才行。人口生育长时间处于无政府主义状态。据调查,五十年代妇女总和生育率高达5.23,即每个育龄妇女平均生育5个以上孩子。无计划盲目生育,导致人口急剧增长。1949年至1962年,全县净增人口59933人,总人口增至336982人。其中:1954年至1957年为平湖解放后第一个生育高峰,这4年年均人口出生率30.33‰,死亡率10.62‰,自然增长率19.71‰。此时,人口再生产类型已从高出生率、高死亡率、低增长率,--52转向高出生率、低死亡率、高增长率。“大跃进”和三年困难时期过去后,一度下降的人口出生很快出现了补偿性回升。1962年开始形成第二个人口生育高峰。是年,全县出生人口11584人,出生率高达34.86‰,自然增长率为23.80‰。(二)1963—1970年提倡节制生育,难遏人口出生势头各地人口的急剧增长,引起党和国家领导的重视。1962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认真提倡计划生育的指示》,指出“在城市和人口稠密的农村提倡节制生育,适当控制人口自然增长率,使生育问题由毫无计划的状态逐渐走向有计划的状态,这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中的既定政策。”强调“各地党委和政府要把这一工作列为议事日程之一,定期进行讨论和检查。”1963年10月,国家卫生部发出《关于修改人工流产及男女结扎手术条件规定的通知》,放宽政策以满足群众的节育要求。同年,浙江省卫生厅调低节育手术收费标准,减轻受术者经济负担。为加强计划生育工作,1963年11月,县成立计划生育委员会,县委常委范华秀为主任委员,副县长杜元敬、江宛容为副主任委员,宣传部、卫生局、商业局、民政局、总工会、团县委、妇联等部门的负责人为委员。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与县卫生局合署,由局长兼主任,有一名专职办事人员。1964年3月,县人委下发《关于开展计划生育和节制生育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公社(镇)加强领导,确定一名负责干部兼管此项工作,把计划生育列入议事日程,定期讨论和检查,以保证计划生育工作顺利进行。此后,在各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全县节制生育工作从城镇到农村,由点到面逐步展开。首先,由县医药、卫生、商业部门协作,扩大避孕药具销售点,向城乡育龄群众廉价供应避孕药具。接着,县妇联、总工会、卫生局联合举办《有计划生育》大型讲座宣传节育知识。县电影放映队在全县城乡组织放映科教影片《节制生育》。县妇保站举办计划生育巡回展览。县医院、地区医院和各社镇联合诊所先后开设了避孕技术指导门诊和计划生育咨询服务。随着宣传发动工作的不断深入,广大育龄群众的节育愿望逐渐变为节育行动。1963年全县有81名男性、61名女性施行结扎绝育手术。1964年节育手术人数大幅上升,其中有1232名怀孕妇女要求中止妊娠而施行人流手术。1965年兴起了以男性结扎、女性放环为主的群众性节育热潮,手术总数达5795例。1966年全县节育手术达到高潮,手术总数9926例,其中女扎3061例,男扎1006例,放环1867例,人流3992例。1967年至1969年,由于“文革”动乱影响,群众性节育活动受挫。1970年开始,接受节育手术的人数又大量增多。这一时期,虽然在提法上是“计划生育”,但实质上不具备计划生育的特点,主要是尚没有控制人口的计划和生育政策。后期又受到“文革”的影响。因此,六十年代的人口出生水平不但没有降下来,反而比五十年代更高,--53形成第二个生育高峰,不仅势头大,持续时期也长,直至正式推行计划生育初期的1972年,人口出生率和自然增长率一直分别保持在21‰和15‰的高水平上。1963年至1970年,累计出生99244人,年均出生12406人,年均出生率为33.33‰;累计自增人口73974人,年均自增人口9247人,年均自增率为24.80‰。全县总人口已突破41万人。(三)1971—1978年推行计划生育,人口增长逐步控制我国六十年代的人口控制遭受挫折,人口过快增长对国民经济发展造成更大压力。在周恩来总理的亲自部署下,1971年7月国务院转发卫生部、商业部、燃化部《关于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报告》,指出:除人口稀少的少数民族地区和其他地区外,都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深入开展宣传教育,使晚婚和计划生育变成城乡广大群众的自觉行动,力争在第四个五年计划期间做出显著成绩。同年9月,浙江省革委会下发《关于贯彻国务院对计划生育工作指示的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和革委会切实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在第四个五年计划期间,使人口自然增长率在城镇降到10‰以下,农村降到15‰以下。1972年1月,平湖县革委会贯彻国务院和省革委会关于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先后召开全县计划生育工作会议和下发文件,要求各级加强领导,制订措施,抓好晚婚和计划生育。1973年3月和5月,先后成立计划生育办事机构和重建计划生育协调组织。1974年2月,实行免费供应避孕药具制度。同年3月起城乡居民一律免费享受节育手术服务。以提倡晚婚和落实节育措施为重点的群众性计划生育工作不断取得成果。1971年接受“四项”节育手术人数超万例,其中女扎5412例,占手术总数的一半左右,当年人口出生率和自然增长率比上年下降2个千分点。1972年和1973年节育手术均保持在万例以上,出生率和自然增长率进一步下降。1971年至1978年,全县施行各项节育手术69805例,其中:女扎21089例、男扎1373例、放环16257例、人流28866例,中期引产2220例。1971年至1978年,全县累计出生人口48887人,年均出生6110人,年均出生率14.36‰;累计自增人口27465人,年均自增人口3433人,年均自增率8.06‰,比1963年至1970年的年均出生率和自增率分别下降(33.33‰-14.36‰)18.97‰和(24.80‰-8.06‰)16.74‰。尤其是1974年至1978年的后五年中,人口出生率降至12‰以下,人口自增率降至5‰以下。此时,人口再生产类型已由高出生率、低死亡率、高自增率的人口增长型,逐步过渡到低出生率、低死亡率、低自增率的稳定型。计划生育工作得到广大干部群众的支持和积极参与,涌现出许多先进事迹和先进典型。1978年10月,县召开计划生育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代表大会。县委授于黄姑公社、新仓公社幸福大队、全塘公社穗轮大队和人民医院妇产科为全县计划生育红旗单位;同时全县还有150个先进基层单位和113位先进个人受到县委表彰。--54二、实行计划生育初期阶段的主要工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1971年贯彻国务院和省革委会文件指示,把人口生育计划纳入了平湖县国民经济发展计划之中。1972年1月,县革委会下发(1972)9号文件,首次提出“人口增长率城镇降到13‰以下,农村降到17‰以下”的全县人口控制目标。为切实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1973年5月,县委和县革委会决定重新成立平湖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县委副书记胡凤海任主任,县革委副主任王庭珍及江宛容任副主任,县级党政群团9个相关部门的负责同志任委员。全县23个社镇也相应成立了由党政领导亲自负责的计划生育领导小组。从此,计划生育工作列入了各级党政领导的议事日程,坚持“两种生产一起抓”。县委常委每年至少1-2次集体听取计划生育部门的工作汇报,在工作关键时期,适时召开有关部门会议,统一思想,落实任务。1973年3月,县委决定设置平湖县计划生育办公室,为政府管理计划生育工作的职能部门,由一位原副县职干部任主任。先后配备5-7名工作人员。1976年12月,全县20个公社各配备一名计划生育专管员为公社事业干部。与此同时,农村生产大队(村)、生产队(组)的计划生育工作,一般都由妇女主任、妇女队长负责。城镇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居委会,也都有领导分管或配备专(兼)职计划生育管理人员。县、社(镇)、大队(村)、生产队(基层单位)形成比较健全的计划生育工作网络。(二)落实人口计划根据现行生育政策,即按照“晚、稀、少”的要求,采取自下而上、上下结合,制订人口生育计划。并在落实控制人口生育计划中,做到“抓五早”和“把三关”,即:早计划、早落实、早检查、早发现、早处理;把好晚婚基础关、把好生育胎次关、把好计划调整关。1973年至1975年制订的全县人口自增率13‰、12‰和11‰的规划,实际执行结果明显好于规划要求,这三年的自然增长率实绩分别是:10.2‰、4.43‰和4.87‰。1975年1-6月,全县范围开展1976~1985十年人口增长预测调查。根据“晚、稀、少”的要求,预计到“五五”期末的1980年底全县人口将增至44.8万人;到“六五”期末的1985年底全县人口又将增至47.4万人,人口自增率大大超过上级规定的控制指标。通过调查,及时采取对策,在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努力提高晚婚率和计划生育符合率的同时,针对年出生率高低悬殊较大的状况,用“削高峰、填低谷”的办法,加以平衡。结果完全达到预期效果:1976年至1978年继续维持低增长,自增率分别为3.64‰、3.10‰和4.50‰。1980年底全县实际总人口控制为440040人,1985年底全县总人口控制为447143人,分别少于规划预测数7960人和26857人。(三)贯彻婚育政策1973年2月,贯彻浙江省革委会颁发的《计划生育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55(试行)》,主要内容有:(1)大力提倡晚婚,动员男女青年25周岁以后结婚;(2)已结婚的要计划生育,不要超过生育两个孩子;(3)学生、学徒工等在学习和培训期间不宜结婚,否则劝其退学退职;(4)认真落实男女同工同酬;(5)就业安排、住房分配应先照顾实行晚婚和计划生育者;(6)因盲目生育而造成生活困难、住房拥挤等不予帮助;(7)各种节育手术者享受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1973年3月,县革委会下发(1973)23号文件,明确提出:农村青年男25周岁、女23周岁左右结婚为宜,城镇青年的结婚年龄可略高些。已婚夫妇以生两个孩子为宜(最好生一个,最多生两个);两孩相隔4-5年为宜。以上婚育政策简称为:晚、稀、少。1975年至1978年,全县平均男性晚婚率为77.18%,女性晚婚率为82.44%.1978年全县出生人口4523人中,属按政策计划内生育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