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偷税“伎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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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偷税“伎俩”主要有:一是在预售楼盘时故意延迟缴纳税款。还有些企业则是不按合同约定时间确认收入,以各种理由拖延缴纳企业所得税。二是有些房地产开发商由于资金紧张,有意侵占国家财政资金,在年度内随意调整税款申报数额。甚至少报税款或逃避纳税。三是个别企业采取“体外循环法”,将预收的售房款收入放在其他公司银行账户上,或不按规定向购房人开具发票,隐瞒收入;或者将部分收入核算混入其他往来账户偷逃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还有企业将预收房款等挂在往来账面上,使缴纳的税款变成往来流动资金,偷逃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四是部分开发商将更名费、拖交房款押金、罚息收入、没收的违约保证金、定金等收入记入营业外收入或往来账户,未记入应税营业额一并申报纳税。有的将包销代销商品房手续费支出直接从售楼款收入中抵减,以从销售代理商处收取的楼款净额作为计税营业额,以此少缴营业税。其它还有,以假发票虚列成本,致使企业亏损不缴纳企业所得税;随意调整税款申报数额;从售楼款中抵减代理手续费,以此少缴营业税;更名费等收入不入账等等。“房地产业是唯一一个连续三年进行专项检查的行业。目前来看,房地产企业偷税漏税的手段越来越复杂。”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的孙海亭处长说。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的涉税违法问题主要表现为两大方面:一是预售商品房的预收款收入,未及时申报营业税。这类问题占查补税款总额的两成左右;二是不按规定结转销售成本。如内部账目混乱,成本资料、费用凭证残缺不全;多个项目同时开发时,未分清成本负担的对象;未按配比的原则计算有关开发项目的成本。这类问题占查补税款总额的七成左右。如某房地产公司因预售房收入未按时交纳税款及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不合法,而补缴了税款600多万元。广州市地税局稽查部门负责人介绍,房地产业涉税违法行为还包括:在换购房地产、以房抵债、集资建房、合作建房、转让开发项目等行为中未按税法规定足额纳税;一些房地产公司没有按规定把各种经营收入、附加收入全部入账;还有一些房地产公司的税前扣除项目不真实、不合法,虚列成本偷逃企业所得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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