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兰光:监事会议事规则(XXXX年7月) XXXX-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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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银亿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维护银亿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和表决程序,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银亿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监事会依法行使公司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第三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对监事做出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规定,忠实履行监事会和监事的职责。第四条监事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监事履行职责时,公司各业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不得拒绝、推诿或阻挠。第二章监事会的组织机构2第五条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第六条监事会由五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第七条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八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由上届监事会或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提出。第九条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第三章监事会及监事会主席的职权第十条监事会应当在《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监事应对公司财务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股东及员工的合法权益。监事应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股东大会决议的行为,要求其予以纠正,并向董事会、股东大会反映或向有关机3关报告。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十一条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第十二条当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发生诉讼时,由监事会主席代表公司与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诉讼。第四章监事会会议的召集、主持及提案第十三条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第十四条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第十五条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第十六条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提议监事的姓名;4(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在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第五章监事会会议通知第十七条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主席应当提前十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如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方式及通知时限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第十八条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第六章监事会会议的召开第十九条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5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第二十条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第二十一条监事会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有关人员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第七章监事会会议的表决第二十二条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可采用举手、投票或通讯方式进行。第二十三条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视为弃权。第二十四条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第二十五条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6(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四)会议出席情况;(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第二十六条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第二十七条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第二十八条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7第三十条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第三十一条本规则由监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第三十二条本规则由监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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