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证券代码:000557证券简称:ST银广夏公告编号:2007012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本公司及其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一、会议召开情况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4月25日在深圳市深南中路新闻大厦1803室召开现场会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二、会议出席情况监事凌纯鸣、梁胜权、连柯、李振锋、马国庆亲自出席本次会议,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凌纯鸣先生主持。三、议案表决情况及决议内容(一)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200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二)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按照中国证监会2006年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证监公司字[2006]38号)、《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发[2006]21号)及新修改的《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对《监事会议事规则》进行全面修改并提交200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具体修改内容见附件。(三)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2005年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四)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监事会原则同意董事局的说明,并认2为公司在债务重组、解决中小股民诉讼问题等方面取得了较大进展,但应继续作好与债权人协商工作,抓好生产经营工作,继续改善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五)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2007年第一季度报告》。特此公告。附:《监事会议事规则》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二○○七年四月二十七日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一条宗旨为健全和规范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监事会的组成公司设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3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1名,可设副主席。监事会包括股东代表4人,职工代表1人。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民主形式选举产生或更换。第三条监事会的职权监事会行使对公司董事局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权,保障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合法利益不受侵犯。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应当对董事局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二)检查公司财务;(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局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四条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6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10日内召开临时会议:(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二)股东大会、董事局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4(七)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五条定期会议的提案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应当指定1名监事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并至少用2天的时间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该指定监事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第六条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提议监事的姓名;(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在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3日内,监事会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监事会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第七条会议的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未设副主席、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第八条会议通知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应当分别提前10日和5日将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第九条会议通知的内容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的时间、地点;(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5(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第十条会议召开方式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紧急情况下,或会议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认为必要时,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召开,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监事会。第十一条会议的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董事局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第十二条亲自出席和委托出席监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但监事不得委托监事以外的其他人士出席监事会会议。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监事连续2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的,委托人应向受托监事签发书面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受托监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第十三条会议审议程序监事会会议按照会议议程,对事项进行逐项审议。6参加会议的监事对讨论事项应充分发表明确的意见,对会议需要作出决议的内容逐项表决。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第十四条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1人1票,以举手、记名投票和传真等方式进行。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并由出席会议的监事、受托监事代委托监事签字。监事应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应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第十五条会议录音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第十六条会议记录监事会指定监事或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四)会议出席情况;(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七)与会监事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的发言作出的说明性记载;(八)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第十七条监事签字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7第十八条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局秘书根据《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九条决议的执行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第二十条会议档案的保存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局秘书保存,保存期限10年。第二十一条附则本规则未尽事宜,参照本公司《董事局议事规则》有关规定执行。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本规则由监事会制定,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本规则由监事会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