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晋城市(镇、街办)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规范为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体系,确保实现“十一五”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目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乡(镇、街办)实际制定本规范。一、经常性工作管理要求1、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乡(镇、街办)设立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口计生办),在(镇、街办)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在县(市、区)人口计生局的指导下,承担本辖区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乡(镇、街办)人口计生办按要求配备一名以上行政专职人员。要建立相关管理制度,包括宣传教育、统计报表、技术服务、流动人口、避孕药具等。2、宣传教育方面:乡(镇、街办)人口计生办要在县(市、区)人口计生局指导下,将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宣传工作落实到村(居、社区)。及时发放计生宣传品,并有规范的记录。乡(镇、街办)所在地必须建立一个规范的人口文化大院,并设立3—5条固定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标语、宣传版面等,营造浓厚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氛围。3、信息统计方面:乡(镇、街办)人口计生办负责核对村(居、社区)上报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数据信息。要建立审2核制度,责任到人,严格奖惩。要建立健全信息化管理制度,实现统计工作网络信息化管理,认真履行统计信息安全、保密制度,杜绝利用网络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每月3至5日间乡(镇、街办)要召开工作例会,收取上月村(居、社区)《计划生育报告单》、《计划生育信息反馈单》及《流入(出)人口计划生育情况登记表》,对村(居、社区)上报的数据进行审核、修正,确保数据质量。对下发给村(居、社区)当月的《计划生育信息反馈单》要一式两份,一份下发村级计生服务人员,一份交乡级服务所。计生办要在每月6日20点前完成上月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的准确变更和录入工作。在每月县(市、区)例会期间上报《计划生育报告单汇总表》或季度统计报表(《人口自然变动情况表》、《计划生育综合情况表》、《计划生育综合指标分析表》《生育节育指标分析表》)。4、技术服务方面:乡(镇、街办)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所,要实行挂牌服务,工作人员实行持证上岗,乡镇技术服务人员持证上岗率要达到95%。每个乡(镇、街办)服务所至少要培养1名具有中级职称的技术人员,2—3名具有执业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技术人员。新聘用的乡(镇、街办)技术服务人员必须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乡级计生服务所要做好或协助县乡服务站做好避孕节育措施的落实,做到生育一孩后妇女百天内上环,生育二孩后妇女半年内结扎;对有禁忌症不能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的妇女,指导其使用好避孕药具;对不符合政策规3定怀孕的,要动员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建立计划生育术后及使用避孕药具随访制度,并做好相关记录。服务所应设立避孕药具专柜,有专(兼)职管理人员,有药具发放记录和使用人员花名册。坚持下村巡回服务制度,面向群众开展及时、便利、安全的技术服务,开展“三查两补一治疗”活动,做到每季度每个村查环查孕一次,认真规范填写《人口和计划生育巡回服务记录簿》。积极开展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创建活动,做好随访和访视工作,开展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避孕节育知情选择、生殖道感染干预、出生缺陷干预“三大工程”工作。积极开展计划生育等级服务所创建活动,力争使服务所建设在阵地、设备、人员、工作开展等方面再上一个新的台阶。及时准确填写村(居、社区)《计划生育信息反馈单》,并在每月乡(镇、街办)例会前上交乡(镇、街办)计生办。5、政策法规方面:乡级执法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执法程序管理计划生育工作,无违法侵权行为。大力开展便民维权活动,为育龄群众提供方便、快捷、免费服务。实行政务公开,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项目、发放证件、审批程序、奖扶政策等都要上墙明示。严格按照限时办结制度,及时办理《生育服务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等婚育证件。《生育服务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必须自当事人申请之日起15日内办结。《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手续齐全者,即日办理;申领材料不全者,要一4次性告知,对办证对象不能借故推诿。做好要求生育、再生育夫妻的登记、审核上报工作,对符合政策再生育的,及时上报县(市、区)人口计生局核准发证。做好农村实行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的调查核实、资格确认、公示以及建档工作,并协助上级落实奖金发放到位。做好病残儿医学鉴定受理上报工作。要依法足额规范征收社会抚养费并建立台账,及时上缴国库。认真规范填写《人口和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政策落实花户账》、《人口和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花户账》和《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证发放记录簿》。6、流动人口管理服务方面:乡(镇、街办)人口计生办要积极主动协调相关部门,加强流动人口的管理与服务工作,做好流动人口登记、查验证、发证、建档等工作。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督促未办证人员在规定期限内补办。经常上门入户核实,及时掌握流动人口生育、节育等信息。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要纳入乡(镇、街办)计划生育日常管理、服务和统计评估考核范围。定期为流动人口提供避孕节育、生殖保健服务。签订《流入(出)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管理协议书》。运用国家流动人口信息平台及时提交和反馈流动人口的信息情况。每季度例会期间上报《流入(出)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情况统计表》。7、计划生育协会方面:乡(镇、街办)计划生育协会,要有专人或兼职人员,指导村(居、社区)搞好计划生育协会工5作。协会活动要经常并落实到会员小组,作用要体现在育龄群众身上。要积极开展计生户的扶贫帮困工作,认真落实各项优惠政策,解决项目、技术、资金上遇到的困难。8、计划生育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方面:乡(镇、街办)负责《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合同书》(按照晋人口发[2006]12号文件要求,县级负责制定《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合同书》)的落实、督促、检查等工作。9、干部培训方面:要加强对村(居、社区)计生服务员、育龄妇女小组长、协会会员小组长的培训工作。培训要结合计划生育经常性工作和重点工作,每年不少于2次。要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办法,分类施教。10、人员管理方面:乡(镇、街办)计生办要加强对乡、村两级工作人员的管理。要依据其所承担的具体工作,建立相应的管理办法、规章制度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使每一位工作人员岗位明确,职责明确,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并定期组织考核,视工作实绩兑现奖惩。二、工作例会制度1、例会时间:乡(镇、街办)例会定于每月3日至5日,并有记录。2、参加人员:县(市、区)人口计生局有关人员或定点包乡镇人员;乡(镇、街办)计划生育工作分管领导;乡(镇、街办)人口计生办、服务所全体人员;各村(居、社区)计生6专干。3、例会内容:听取村(居、社区)计生服务人员情况汇报;审核收取村(居、社区)《计划生育月报告单》、《计划生育信息反馈单》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登记表》;讲评村(居、社区)计生服务人员工作情况、村(居、社区)计划生育工作落实情况、月报告单填写质量、工作考核;以会代训,对下月工作进行部署。认真规范填写《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手册》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例会记录簿》。三、档案资料管理规范1、文件类:县(市、区)党委、政府发文;各级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发文;相关部门发文;县(市、区)人口计生局发文;本乡(镇、街办)发文。2、记录类: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会议记录;乡(镇、街办)工作手册记录:包括《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手册》、《人口和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政策落实花户账》、《人口和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花户账》、《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例会记录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巡回服务记录簿》、《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证发放记录簿》、《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合同书》、《流入(出)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情况统计表》、《流入(出)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管理协议书》。3、报表类:村(居、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月报告单》、村(居、社区)《计划生育信息反馈单》、村(居、社区)《流入7(出)人口计划生育情况登记表》以及每月份、季度统计报表(包括)《计划生育报告单汇总表》和《人口自然变动情况表》、《节育情况表》、《计划生育综合情况表》、《计划生育综合指标分析表》和《生育节育指标分析表》);《山西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附表一)、《山西省独生子女父母花名表》(附表三)、《山西省退二孩生育指标父母花名表》(附表四)、《山西省截止XX年底独生子女情况统计表》(附表七)、《山西省截止XX年底计划生育奖励对象统计表》(附表八)、《山西省截止XX年底新增计划生育奖励对象统计表》(附表九)、《山西省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对象信息变动情况报告单》(附表十)和《山西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花名表》(附表十一),并将上述信息录入微机,建立本乡(镇、街办)符合奖励条件对象信息库,同时保存《山西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附表一)、《山西省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工作来信来访登记表》(附表二)和《山西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对象公示情况报告(乡级)》。本规范自2008年5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