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行政与文明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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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政与文明执法在城管执法培训班上的发言郭林书2009-12借此次培训班的机会,谈一下自己对依法行政与文明执法的认识,供大家在学习、执法实践中参考。计划谈三个问题:一、文明与法治二、依法行政与文明执法三、如何做到既依法行政又文明执法一、文明与法治(一)文明的含义文明,是与野蛮相对应的,是指人类进入开化状态。野蛮,指蒙昧,不开化,蛮横霸道、不讲道理,作风粗暴、态度蛮横。日常说一个人野蛮时,都好说此人没文化,缺乏教养,缺乏理性,四六不懂。文明执法与否,不是体现在目的,而是采取的行政措施或者手段。(二)法治的含义。法治可从十个层面界定。但其关键性要素主要有两点:一是法律由人民制定,是切实维护人民的利益和体现人民意志的良法;二是法律主要是用来治理权力及制约掌权者的。法治本身的含义就是掌权者可以在万民之上,但它必须在法律之下。法治是与人治相对立的。人治的基本精神在于:法自权出;权大于法;人高于法;责任失衡,治人者享有公开的特权,且很少责任;立法等差,把人的身份等级法律化(刑不上大夫)。法治的基本要求是:权自法出(权力来源于法律的授权);法大于权;人从于法;违法有责;立法公平(无特权)。在法治国家,公务员是人民的公仆,是为人民服务的。我国宪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行政权的行使主体与行政权的归属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行政机关是行政权力的行使主体,但是不是行政权力的所有者,行政权力的所有这是全体公民。公务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虽然代表国家执行公务,但其权力是人民授予的,属于所在的职位,而不属于个人。如果执法人员缺乏法治理念,行政意识,认为自己是管理者,是管理人民的,是官老爷,当然在执法中就不会给相对人讲道理,不会注意态度、方式、方法。政府和公务员的管理职权,是人民通过法律的形式授予的,而不是政府和公务员自身的,人民授予政府权力,是为了让政府替人民管理国家事务,造福人民的,换句话说,是为人民服务的。仆人哪有向主人发火、耍态度的。作为人民仆人的“公务员”对于主人要有忍让之心。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如何,是否具有法制观念,是影响行政执法人员能否依法行政的关键。法律意识包括法律知识(不了解暂扣和对证据登记保存的区别;决定权与执行权的区别)、法律观念(法律至上、法律优先、法律保留、合理执法)、法律观点(规则)。法律知识是法律意识的基础;法律观点是法律意识的灵魂;法律观念是法律意识的表现形式。因此,要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首先就要学法、知法。法治与法制是有原则区别的。重视立法、重视法律不等于有了法制,有了法制也不等于就有了法治,不等于有“依法治国”的实现。法治需要借助法制,但他们并不是一回事。民主与法制的关系。民主是法制的基础,法制是为了保证民主,而要享有民主,必须有法制,两者之间是辩证关系。没有民主的法制,就是政治独裁。二、文明执法与依法行政法律本身就是人类社会进入文明时代的产物。法治国家,由人治变为法治。(一)依法行政,无法定概念。不同学者有不同的表述。依法行政的基本含义,是政府必须依法行使行政权力或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如果从实质意义上理解,就是保护公民权利,规范政府行为。依法行政是一个综合性的概念,它不仅指政府依法办事这一工具概念,还应理解为制度、操作原则、程序以及观念,因此,有人将依法行政称之为行政法治。曹康泰:依法行政,概括起来讲,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行使行政权力,并对行政行为的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任中杰:依法行政,是指国家的一切行政管理活动都必须严格依法进行。中宣部、人事部、司法部《公务员依法行政读本》:依法行政,是指一切行政活动都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进行。(二)依法行政的实质(本质)。不同学者或者教材上也有不同的表述。例如:依法行政的根本含义,是要用法来管理社会,而不是用法统治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在同一管理规范之下,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曹康泰:依法行政的本质,是依法规范、约束行政权力。即三是三不是:依法行政是依法治权,不是依法治事;是依法治官,不是依法治民;是依法治己,不是依法治别人。从依法行政角度和正当程序的要求,行政机关要证明自己的行为合法、合理,就应当说明自己行为所依据的实事、依据、理由,作出不利于当事人决定之前,要告知当事人,给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机会,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说的对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采纳。电视上曝光的交管人员罚款的问题,就是典型的例子。一开始要罚50元,当事人问为何要罚款?执法人员不但不说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裁量的理由,立即变成罚款100元。城管人员执法也有类似例子,不问三七二十一,上去就将商户的蔬菜推翻在地,或者将秤盘拿走。有的无执法证,有执法证的也不出示,不向当事人不表明身份,就发号施令。(三)依法行政的前提,或者理论基础是民主宪政制度和法治。民主宪政制是与君主制对立的。民主一词起源于古希腊,他由人民和统治构成,基本含义是由人民来统治。民主可分为两大模式,直接民主制和代议民主制。民主作为一种政治制度,其核心是人民当家作主,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委托少数人组成一定的机构代行国家权力,人民通过法律规定国家权力的来源、运行过程及归属,国家权力应受人民的监督。宪政意味着政府要受法的制约,政府是有限政府,即只有人民同意授予他的权力并只为了人民同意的目的,人民的基本权利受宪法保障。宪政还意味着要求独立的司法监督,以保障政府不偏离宪法的规定,保证权力的分立以及个人不受侵犯。(四)依法行政的原则包括:1、法律优位原则;(不抵触原则)2、法律保留原则;3、人性尊严原则;4、平等原则;5、信赖保护原则;6、比例原则;(案例)7、禁止不当联结原则;8、诚实信用原则;9、明确性原则;10、期待可能性原则;11、行政效率原则。(五)依法行政与以法行政的区别。以法行政是政府以法律为工具和手段治理国家和百姓,实质是政府高于人民,人民服从政府。依法行政是人民的利益高于政府的意志,按人民的意志办事,按照法律赋予行政机关的权力,为人民谋福利。(六)依法行政与文明执法的关系从上述对依法行政的分析可知,文明执法本来就是依法行政的应有之意,行政执法人员只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法,其执法行为一定是文明的,不会出现野蛮执法问题。换句话说,凡是执法人员不文明执法的,一定是未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法。严格执法与文明执法并不矛盾。对违法行为是否需要制裁,与制裁方式是否文明不是同一个概念。例如,剥夺犯罪分子的生命,也有文明方式,如注射。与砍头、五马分尸、碎尸万断、千刀万剐相比,就是文明的。不能错误的认为,严格了就会不文明,文明了就会不严格。比例原则,行政处罚决定前的事先告知等就是文明执法的具体体现。严格执法,不是态度蛮横,不讲道理,将法律当作教条,机械地执法(不顾法律后果,或者说只注意法律效果,而不注意社会效果。例如,送病人的出租车违规问题,扣违规车导致猪仔死亡的问题,飞机迫降中的程序问题、城中村土地上房地产开发问题),而是指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去执法,既要维护公共利益,又不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例如当事人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文明执法,不是不讲原则,不是微笑执法,笑嘻嘻的,不严肃,甚至对违法行为视而不见,见而不查,查而不处,处而不严。而是应当摆事实、讲道理,以理服人,以法服人。对于非法阻碍执法,以暴力威胁,甚至暴力抗法的,应当依法制裁。三、如何做到既依法行政又文明执法在城市执法中,执法人员能否做到依法行政和文明执法,是由多种因素决定的。但是,作为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应当从自身因素找原因,不能强调客观因素。(一)、执法人员应树立法治理念,权为民所用,执政为民的思想,也就是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不能当官做老爷。按照法治政府的要求,从理念上应当实现下列转变:1、在人民与政府的关系上,必须从公民义务本位和政府权力本位,向公民权利本位和政府责任本位转变;如果执法机关及人员将自己定位为城市形象和环境的管理者,而不是服务者,将商贩一律视为执法的对立面而不是服务的对象,其间的摩擦、纠纷、冲突就难以避免。2、在法治理念上,必须从依法治民、治事,向依法治官、治权转变,从法律工具主义向法治主义转变;3、在责任意识上,必须从片面强调公民责任和义务,向同时强化政府义务和责任转变。要克服错误的观点,不能将文明执法与严格执法对立起来。文明执法与严格执法是统一的,不矛盾的。文明执法不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不文明执法是指执法时不说明理由,不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不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作出对当事人不利的决定的,不事先告知当事人。将法律规定当作教条,机械执法,简单的套用法条,怠于行使裁量权,不能公平执法,同样情况不同样对待。严格执法、文明执法与服务行政也不矛盾。查处违法行为,就是对合法行为人提供服务。要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各级领导是关键。领导如果能够做到带头依法行政,支持执法人员严格按法办事,不随心所欲,独断专行,不随便发号施令,具体的执法人员就容易做到文明执法。法律规范的内容(规则)与法律规范的施行以及法律规范的实现,是不同的概念。法律规范开始施行了,并不等于法律规范规定的内容就实现了。在有外力干预的情况下,执法人员是否依法做出决定,是否文明执法,是多种利益博弈的结果。(二)转变执法方式,采用现代化管理手段。用非高权的方式(命令、强制)实现行政管理的目的。例如,行政合同、行政规划(明确划定地点、时间、范围、责任,有预期、有确定性,便于安排自己的活动。有斑马线,信号灯的,争执就少。对牌匾的要求不能朝三暮四。要遵循先例,不能无理由就改变先例)、行政指导,提供信息,提供标准,提供咨询。(数字化管理、城管通)行政合同(行政契约),是指以行政法律关系为契约标底(内容),而发生、变更或者消灭行政法上之权利或义务之合意而言。行政契约的功能:保护功能,保护当事人及其它关系人之权利和利益;补充及取代单方高权行为;解决问题,社会关系复杂,特殊非常态之法律关系层出不穷,行政契约可提供较广的选择可能性,找出当事人可以接受的底线;提高人民的地位,参政。行政契约不同于民事合同之处,如,特别生效要件、行政机关对契约之监督及单方调整、中止权、强制执行权、不得中断供应、不得拒绝提供服务等。(三)、健全法制,法律既要赋予行政机关行政管理职能,也要赋予必要的行政管理手段,使法律变为现实,或者说实现法律的目的。解决目前存在的,如果按照法律规范的规定办事,行政执法难的问题。即强制执行权的问题。此问题属于立法机关要解决的问题。法律规范的内容符合正义的要求也是重要的原因之一,如果法律规范缺乏正当性(如强制商店下午三点关门),人们认为不合理,就不会主动地去遵守,执法人员也就谈不上文明执法。依法行政、文明执法所依据的“法”,指的是良法,人们常说的“恶法非法”,就是这个意思。如对二战战犯的审判。(四)加强宣传,提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守法意识和依法办事的自觉性,是行政执法人员文明执法的基础。如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缺乏守法意识,都不遵守法律规范,就会出现法不治众的局面。执法人员要维持法律秩序,就容易与相对人产生对立,出现野蛮执法问题。一个国家法治水平的高低,从某种意义上讲,取决于公民的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因此,执法人员要做到文明执法,首先就要宣传法律,让公民知道法律,了解法律,自觉地遵守法律规范。要相信多数人是守法的,是为了生计而经营的,不想违反法律规范的。(五)要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的能力公务员依法行政的能力,从总体上讲,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依法管理经济事务的能力;依法管理社会事务的能力;自律能力。1、依法管理经济事务的能力包括:●公正、透明、规范化的能力;●符合现代科学管理原则与行政程序的思维方式和行为能力,(不能不问过程,只问结果,);●周到服务和严格监督相结合的职业能力(引导调节能力和适度能力(不能过度热情,包办代替));●运用专门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2、依法处理社会事务的能力●所谓社会事务,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