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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政在国土资源管理领域的应用目录•一、关于依法行政•二、国土资源依法行政中遇到的主要问题和解决的办法一、关于依法行政•(一)依法行政的涵义。在依法行政中,“依”意为依据,指行政权力的取得和行使必须“依据法律”,这不仅远比“不违反法律”严格,而且也比“符合法律”要求更高。•依法行政的本质主要有以下三点:•1、在人民与政府关系的认识上,必须从公民义务本位和政府权力本位向公民权力本位和政府权力本位转变。•2、在法治理念上,必须从依法治民、治事向依法治官、治权转变。•3、在责任意识上,必须从片面强调公民责任向同时强化政府责任转变。一、关于依法行政•(二)依法行政的意义。有以下四点:•1、依法行政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2、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核心和关键。•3、依法行政是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和深化行政管理体制的有力手段。•4、依法行政是推动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发展的法治保障。一、关于依法行政依法治国的重点是依法行政(三)四要素•1、主体合法:依法设立,主体资格、组织条件符合法律要求。•2、权利合法:行政权的取得符合法律要求。•3、行为合法:行政权的行使符合法律要求。•4、权责一致:权责对应一、关于依法行政(四)本质特征•“约束权利、规范行为”•“治官”与“治民”•行政权在本质上的非平等性•行政权在行驶过程中的强制性和剥夺性一、关于依法行政(五)核心•行政机关公权力与公民个人权益的冲突•治权(权力的规制)——维权(权益的保障)•“法无规定即许可”与“法无规定即禁止”的内在含意一、关于依法行政(六)要求合理性与创新性的统一•合法行政•合理行政•“不能以改革创新、发展经济为名,突破法律的禁区”•法治政府的目标:在体制(权力分配)、机制(决策机制、监督机制)、法制(制度建设及实施)和观念(法治氛围)均衡提高。一、关于依法行政(七)依法行政的主要内容及要求•行政立法(是否有立法权、是否进行立法听证、是否报备)•行政执法(行政处罚法)的要求:严格规范,公正文明•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法)的要求:渠道畅通,案结事了•行政诉讼(积极应诉、非主导性)•此外还包括:行政裁决、行政征收等一、关于依法行政(八)行政法的基本思维•权限(是否有权)——主体(是否适格)——行为(是否规范)——程序(是否合法)二、国土资源依法行政中遇到的主要问题和解决的办法•主要需要注意和把握好以下八个方面的问题:•(一)依法行政中遇到的行政许可事项等问题•(二)依法行政中遇到的行政处罚的问题•(三)依法行政中遇到的应诉问题•(四)依法行政中遇到行政复议的问题•(五)依法行政中遇到的赔偿问题•(六)依法行政中遇到的查封问题•(七)依法行政中遇到的犯罪案件移送问题•(八)在依法行政中遇到的各种权利维护问题主要需要注意和把握好八个方面的问题:•(一)依法行政中遇到的行政许可事项等问题:•1、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转让、租赁及临时用地审批(保留,本级);•2、土地登记(转变,分局);•3、乡村集体建设供地审核(转变,分局);•4、一次性开发600公顷以下未利用荒山、荒地、荒滩用于林业、种植业、渔业、畜牧业审批(省级下放,冻结);•5、采矿许可证核发、变更、延续、注销登记(保留,本级);•6、测绘专业技术人员测绘作业证审批(省级下放,转变,本级);•7、建设用地预审(转变,窗口转科室);•8、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复垦项目涉及书审查(转变、分局);•9、重大建设项目用地压覆矿产资源(转变,窗口转科室);•10、二级、三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审批(省级下放,转变,本级)。•目前,我局行政审批事项共10项。其中行政许可事项有6项,非行政许可4项。•(二)依法行政中遇到的行政处罚的问题:•1、行政执法主体的错位。•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的主体,是国家依法设立的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行政职权的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主体具体分为以下四个层级:•第一是国务院的国土资源部;•第二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第三是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第四是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2、行政处罚的程序和有效期限比较乱。行政处罚有效期限。《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以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如何计算土地违法行为追诉时效,最高人民法院[1997]法行字第26号复函中规定:“对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在未恢复原状之前,应视为具有继续状态,其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应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9条第二款的规定,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破坏耕地的违法行为是否具有连续或继续状态,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区别对待。”•根据以上规定,理解行政处罚的有效期限,可以分为以下四个方面:•(1)在违法行为发生后的两年内,对违法行为有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未发现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这种情况有:买卖土地、非法转让、国家工作人员徇私枉法等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就不得予以处罚;•(2)“违法行为发生之日”是指违法行为完成或者停止之日,如非法转让是从成交之日起计算。•(3)对于违法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这种情况包括非法占用土地、破坏耕地种植条件,造成水土流失等违法行为。这种违法行为处于连续侵害状态,直到腾出土地或者恢复耕地为止。•(4)对于大多数行政处罚案件来说,行政处罚规定了追诉的时效为两年,同时也明确规定在行政处罚问题上“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实践中,《土地管理法》没有规定土地管理行政案件处罚时效,那么我们只能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效执行。•3、听证时效•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听证期限可以理解为三种情况:•(1)三日:“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2)七日:“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时间地点”•(3)15日:“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4、行政复议的时效。•根据《行政复议法》第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这里有以下五种时限规定:•(1)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接受行政复议申请的机关应当自接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3)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对情况复杂的,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4)15日: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5)期间与送达。•5、民事案件申请执行的期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9条规定,民事案件经法院裁判或调解后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申请执行的期限,是从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所确定的履行义务的最后一日开始计算。•(三)依法行政中遇到的应诉问题。依法行政中遇到行政诉讼时,往往容易不知所措,应做好以下应诉工作:•1、写好行政答辩状。•2、写好行政上诉状。•(四)依法行政中遇到行政复议的问题。•行政复议是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工作,经常会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在处理这些案件中,有适用法律的问题,也有程序方面的问题,所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行政中,稍有不慎,就会出现问题,给依法行政带来负面影响。行政复议制度的关键,在于复议机关能否作出公正的复议决定,以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所以,在行政复议决定书中既要明确回答复议申请提出的问题,又要有利于提高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工作质量,因此,充分说理尤为重要。•复议决定书内主要写明改变原行政处罚决定的理由及其根据。对原行政处罚决定是否正确,复议申请是否合理进行论证。对于复议申请有理的就支持,无理的就批驳;原行政处罚决定正确的要维持,不恰当的要纠正,做到是非分明,实事求是。•阐述复议决定的理由,大致上有以下两种写法:•1、如果原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或处罚不当,复议申请确有道理,那么,可将事实与理由分开写,集中阐明原行政处罚决定不当之处及其改变原行政处罚决定的理由和根据。这样写,层次清楚,阐述充分。•2、如果原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复议申请有理的,复议决定在阐述改变原行政处罚决定的同时,应把否定或修正原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的与改变的理由结合起来写,边叙边议,一气呵成。这种写法结构严谨。有理有据,针对性强,论证有力。•如果原行政处罚决定知识部分错误,而复议申请却全部否定,复议决定认为全部否定无理的,可在肯定原行政处罚决定认定无误部分的同时,对复议申请无理的部分予以批驳。如果复议决定在叙述事实部分已经对这一部分作了否定,并同时写明了否定根据的,则在理由部分也可以不详述,只需概括点明,这样既不重复,又前后呼应,有说明力。•理由部分的法律、法规、规章条文的引用,应当根据复议决定的不同情况,分别引用《行政诉讼法》和改变原行政处罚决定所依据的土地、矿产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条款。•对行政复议决定书的结论部分。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于申请复议的案件,经过调查核实,可按下列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四种处理:一是维持原行政处罚决定;二是部分改变原行政处罚决定;三是全部改变原行政处罚决定;四是在维持原行政处罚决定的基础上,增加新的处罚内容。•(五)依法行政中遇到的赔偿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种赔偿责任:•1、非法批地的行为:对非法批地的认定主要有以下四种行为:•一是无批准权的单位非法批准的行为;•二是有批准权但超越权限而非法批准的行为;•三是违反土地利用规划而非法批准的行为;•四是违反法律规定程序而非法批准占用、征用土地的行为,如占用、征用林地、草地的,应当按照《森林法》、《草原法》的规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畜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如果未经林业、畜牧部门同意而批准征用、占用的林地、草地,这种行为就违反程序批准的违法行为。在这里应当指出的是,超过法定批准权限的主要有六种表现形式:•第一种非法批准的表现形式是超量批准。指超过本级法定批准数量权限的。•第二种非法批准的表现形式是越类批准。指法律规定本级政府无权批准的土地类别而予以批准的行为。如农村村民建住宅,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必须依照新法第44条的规定“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而乡级人民政府却不按规定自行批准。•第三种非法批准的表现形式是变类批准。指批准机关为使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文件在书面形式上合法而改变土地类别或土地用途予以批准的行为。如某农村村民申请使用农用地建住宅,乡县以占用空闲地、荒地予以批准,而实际上准许其占用农用地建房。再如,某单位因建设申请永久性用地30亩,而某政府逃避上级审查或图省事,却以临时用地予以批准。变类批准实际上一种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第四种非法批准的表现形式是越域批准。指批准机关越出本行政区域批准用地的行为,这是非法行政。当然,这里面还包括权属有争议的这部分土地的批准问题。•第五种非法批准的表现形式是分批批准(拆分批准)。指本需报经上级政府一次性批准的一个建设项目用地,而下级政府却化整为零,分批次予以批准的行为。化整为零是一种作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