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行政的基本理论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杜宏宠授课大纲一、依法行政的涵义、本质和基本要求二、依法行政的目标三、重点强调的几个问题一、依法行政的涵义、本质和基本要求(一)依法行政的基本含义依法行政,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行使行政权力,并对行政行为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依法行政包括以下基本内容:1.行政主体合法。2.行政权的取得和行使合法。3.行使行政权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二)依法行政的本质规范行政权限制行政权保障公民权正确理解依法行政的精神实质是依法治“权(力)”而非治“(权)利”;是依法治“官”而非治“民”;是依法治“事”而非治“人”。(三)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1.合法行政2.合理行政3.程序正当4.高效便民5.诚实守信6.权责统一这六项要求是衡量依法行政的标准,包含了现代法治的基本精神。1.合法行政①职权法定,不得越权。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必须有法律的授权,并在法律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包括实体合法和程序合法。③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下,不得作出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处罚、许可的设定问题)2.合理行政(1)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2)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相关因素的干扰。(3)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4)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3.程序正当(1)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应当做到程序公开。(2)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要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为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参与行政管理创造条件,确保其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的实现。(3)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处理的事务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4.高效便民是指行政机关能够依法高效率、高效益地行使职权,最大程度地方便人民群众。基本要求是,遵守法定时限,提供优质服务。效率,针对行政管理的过程,是办事速度方面的要求;效益,针对行政管理的结果,要求以较少的行政资源投入实现行政管理目的,并且取得好的效果。5.诚实守信•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严格遵守信赖保护原则。信赖保护原则2004年7月1日起实施的《行政许可法》第一次在我国法律中确立了信赖保护原则。该原则的基本要求是:•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或者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撤回或者变更。•行政机关依法撤回或者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6.权责统一(1)权责统一的内涵指行政机关依法享有多大的权力,就应当承担多大的责任。不应当有无责任的权力,也不应当有无权力的责任。6.权责统一落实权责统一原则的最终目的是,实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2012年12月4日,习近平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讲到:“我们要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小结)1、合法行政——施政有依据;无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影响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行政相对人的义务。2、合理行政——公平、公正;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手段适当;方式多种,避免损害权益。3、程序正当——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实行回避制度。4、高效便民——遵守法定时限;提供优质服务。5、诚实守信——公布的信息应全面、准确、真实;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对财产受到损失的依法予以补偿。6、权责统一——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二、依法行政的目标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奋斗目标基本建成法治政府建设一个能适应现代社会需要、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法治政府。时间•2004年《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经过十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十八大报告:确保到2020年实现法治政府基本建成。(一)法治政府的内涵法治,作为一个与人治相对应的概念,最核心的思想就是通过法律遏制政府权力,政府必须受到法律的控制。法治政府,就是按照法治的原则运作的政府,政府的一切权力来源、政府的运行、政府的行为都受法律规范和制约。法治的原则1.法律必须是公开的;2.法律必须是普遍的(对所有的人同等适用);3.法律必须是可预期的(不能溯及既往);4.法律必须是明确的(不能模糊不清);5.法律必须没有内在矛盾;6.法律必须合乎情理,切实可行(不能要求做不到的事);7.法律应当保持相对的稳定;8.政府的权威置于法律之下;9.尊重并维护司法权威(否则法律就没有权威);10.司法公正(法律适用公平,拥有司法资源的公平)。法治政府职能科学权责法定守法诚信廉洁高效公开公正执法严明(二)法治政府的特征三、重点强调的几个问题•行政主体•执法资格•执法依据•执法程序•行政不作为行政主体•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权•依法享有行政职权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行使行政职权责•能够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执法资格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执法依据•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法律解释冲突规则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国际法优于国内法执法程序完善执法程序,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执法程序明确具体操作流程,重点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行政不作为行政机关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勇于负责、敢于担当,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人民法院大体上已经形成了“作为义务源自何处——有无现实作为可能——究竟是否已经作为”的三重判断基准。(一)作为义务源自何处1.源自法律规范。2.源自行政规范。3.源自行政行为。4.源自行政契约。5.源自先行行为。(二)有无现实作为可能许可满足型行政不作为危险防止型行政不作为以颁发证照为表现形式的许可满足型行政不作为,因存在法定期限和实体审查标准,有无现实作为可能的判断比较容易。以行政机关是否严格履行监管职责避免害发生为表现形式的危险防止型行政不作为的判断则更为复杂。作为一类最典型的行政不作为形态,危险防止型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机关对于存在于自然界或社会上之危险及第三者行为所生之危险,未能适当行使规制或取缔权限致生损害的行为”。(二)有无现实作为可能人民法院对危险防止型不作为“有无现实作为可能”要件的情境判断是三阶式的:首先,行政机关是否能够预见到危害结果的发生,这需要结合案件当时的客观情况和行政机关自身的认知能力加以判断。其次,行政机关能否通过规制权限的行使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这需要结合时间是否及时、处置是否积极等因素进行考量。最后,被害人自身是否无法排除危险发生进而只能期待行政机关行使规制权限,这需要结合被害者自救的可能性、一般社会通念等因素加以分析。(三)究竟是否已经作为除了较易判断的拒绝作为、不予答复及拖延履行之外,司法实践中还存在其他一些行政不作为的具体表现形态。尤其是在危险防止型行政不作为的认定过程中,“没有实施防止危害的行为”和“没有实施最终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行为”即是两种典型的不作为表现形态。“没有实施最终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行为”其主要表现就是行政机关虽然己经实施了一定的行为,但该行为并没有有效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因而还不能算作完整的作为(即不完整作为)。所以,法治建设的方向,应当更加关注人这个因素,加强对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规范,提高队伍素质,强化责任机制、考核评价机制和激励机制,规范和引导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联系电话:13991301229电子信箱:dhcdx@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