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环境法概述环境法的概念和特征环境法的目的环境法律关系环境法的体系环境法的基本原则201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第四节环境法的体系一、环境法的体系的概念环境法的体系,就是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保护改善环境的各种法律规范所组成的相互联系、相互补充、内部协调一致的统一整体。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研究学习环境法体系的意义:衡量一个国家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制建设和环境管理水平的标志。有助于环境法律的实施和完善。环境法体系的建立与完善是影响环境法学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二、环境法体系的结构。宪法性规定;环境保护基本法;环境保护单行法;环境标准;其他部门法中的环境保护规范;环境保护法规、规章;国际法中的环境保护规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宪法性规定是环境法体系的基础,是各种环境法律、法规的立法依据,也为开展各项环境保护活动奠定了宪法基础。1、国家的环境保护职责。2、公民的环境权利义务。3、环境保护的基本政策。201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环境基本法环境保护基本法是对环境保护方面的重大问题作出规定和调整的综合性立法,在环境法体系中,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性规定,是其它单行环境法律的立法依据。我国将1989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视为环境保护基本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环境基本法的内容包括:环境法的目的、调整对象、方针政策、基本原则、主要制度、国家进行环境管理的组织机构、法律责任等。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1年正式启动了《环境保护法》的修订工作,2014年4月24日颁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环境保护单行法环境保护单行法是针对某一特定的环境要素或特定的环境社会关系进行调整的专门性法律法规。具有量多面广的特点,是环境法的主体部分。主要构成:综合管理性单行法;环境污染防治法;自然保护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环境标准环境标准是国家为控制环境污染、维护生态平衡和环境质量、保护人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按法定程序制定的各种法律性技术指标和规范的总称。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基础标准、方法标准和样品标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其它部门法中的规定1、民法中的有关规定。2、刑法中的有关规定。3、行政法中的有关规定。4、经济法、劳动法、诉讼法等中的有关规定。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环境保护法规、规章国务院制定的环境保护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201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国际法中的环境保护规范一般性国际条约中的环境保护规范专门性的环境保护条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第五节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协调发展原则保护优先原则预防为主原则环境责任原则公众参与原则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环境法基本原则的含义是指我国环境法规定或确认的、调整环境法律关系的基本准则。它反映了环境法的本质和特征,贯穿环境法体系,对贯彻实施环境法具有普遍的指导作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确立环境法基本原则的要求环境法基本原则是环境保护法本质和根本价值的体现,它是环境保护法所特有的。它的内容必须在环境立法中有所体现,是对国家环境保护基本方针、政策的描述,并且贯穿于整个环境法体系之中。它的效力必须全面贯彻于环境法律规范的始终,并且可以弥补环境立法之局限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腾格里沙漠出现巨型排污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开宝马喝污水是对现代化的讽刺。”------环保部部长周生贤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一、协调发展原则1、协调发展原则:是指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必须统筹规划、同步实施、协调发展,实现经济利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2、确立该原则的依据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的客观要求。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协调发展观和可持续发展观的关系1、二者的本质内容一致,均认为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矛盾能够协调。2、协调发展理论在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关系上,强调从横向上要协调和平衡彼此;可持续发展理论在平衡各种横向关系的基础上着重强调纵向的延伸,即当前需要和未来需要的关系上提出要求。3、两者的目的都是为了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3、该原则的贯彻首先,在决策领域,加强环境与发展的综合决策。其次,在经济、技术领域,通过环境法律规范进行协调。第三,环境监督管理领域,加强环境监管。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二、保护优先原则保护优先原则是生态文明建设规律的内在要求,就是从源头上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合理利用资源,避免生态破坏。“保护优先”与“环境优先”、“生态优先”王树义教授“所谓环境保护优先,顾名思义,就是指在环境管理活动中,应当把保护环境放在优先的位置加以考虑,在社会的生态利益和其他利益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应当优先考虑社会的生态利益。”曹明德教授“生态优先原则”作为生态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并将之定义为:“在处理经济增长与生态保护关系问题上,确立生态保护优先的法律地位,作为指导调整生态社会关系的法律准则。”三、预防为主原则1、概念:是指国家在环境保护工作中采取各种预防措施,防止环境问题的产生和恶化,同时也要积极治理和恢复现有的环境污染和破坏,以保护生态系统的安全和人类的健康及其财产安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案例:松花江重大污染事件环境与资源保护法2005年11月12日,中石油吉林石化公司双苯厂发生爆炸。爆炸事故发生后,监测发现苯类污染物流入松花江,发生重大水污染事件。在事故发生后,中石油向吉林省政府捐助500万元,支援松花江污染防控工作,并向当时的环保总局缴纳了100万元罚款。2005年松花江重大水污染事件发生5年来,国家已为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累计投入治污资金78.4亿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2、该原则的确立依据环境问题一旦发生,往往难以消除和恢复,甚至具有不可逆转性。事后治理环境污染和破坏的费用巨大,在经济上不合算。环境污染和破坏的后果比较严重。环境问题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可变性很大,对它的认识也具有科学的不确定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3、内容:预防为主防止结合综合治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4、该原则的贯彻全面规划与合理布局制定和实施具有预防性质的环境法律制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四、环境责任原则1、概念:对环境和资源的利用、或对环境造成污染破坏、对自然资源造成减损,即应承担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案例:2011哈药总厂污染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2、产生和发展1972年经合组织环境委员会在债权理论的基础上首次提出环境民事责任的基础性原则——污染者负担原则。1996年《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养护、破坏者恢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3、该原则的确立依据:在“污染者付费原则”的基础上,结合中国的实际提出的。污染者付费原则是西方经济学家基于“外部理论”提出的。所谓外部性,是指在实际经济活动中,生产者或消费者的活动对其他消费者和生产者产生的超越活动主体范围的利害影响。将有害的影响称为“外部不经济性(exteriority)”。环境与资源保护法4、内容:污染者付费:污染环境造成的损失及治理污染的费用应当由排污者承担,而不应转嫁给国家和社会。利用者补偿,开发利用环境资源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补偿责任。开发者养护:对环境和自然资源进行开发利用的组织或个人,有责任对其进行养护。破坏者恢复:对环境和资源造成破坏的组织或个人,有责任对其恢复和整治。环境与资源保护法5、该原则的贯彻法律规定: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排污收费制度等。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采取限期治理措施。201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五、公众参与原则1、概念:是指在环境保护领域里,公民有权通过一定的程序或途径参与一切与环境利益相关的决策活动,使得该项决策符合广大公民的切身利益。在环境法中确立公众参与的原则,是民主主义理念在环境管理活动中的延伸。环境与资源保护法2、确立该原则的理论依据1.环境的公共财产理论。2.环境的公共信托理论。3.环境权论:人权?人格权?财产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3、内容:环境知情权环境决策参与权环境监督权司法救济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环境权在法律上的体现1972年《人类环境宣言》第一条庄严宣告:“人类有权在一种能够过尊严的和福利的生活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并且负有保证和改善这一代和世世代代的环境的庄严责任。”许多国家在宪法均规定了公民环境权的内容。如韩国、西班牙等大部分国家均将环境权的内容规定于环境立法之中,如美国、日本等。环境与资源保护法4、该原则的贯彻通过立法将公民的环境权制度化、具体化。尊重和维护公民参与环境管理的权利。环境与资源保护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