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职权的行政行为(四)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依职权的行政行为一、其他依职权的行政行为•行政规划(可诉性问题)•行政命令(阶段性的行为形式)•行政征收公益征收准征收税收征收税,费占有准征收管制准征收•行政规划•1995年12月7日,原海安县城乡建设委员会依某电器公司申请,作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许可证后附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表及征地规划图。原海安县城乡建设委员会现已变更为海安县建设局,其职权由海安县建设局行使。王某对该征地规划图不服,认为该图标明的四至界址有误,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05年11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王某请求法院撤销被告建设局的征地规划图并要求建设局赔偿其经济损失、责令电器公司返还其土地使用权。法院受案后,依法追加电器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一审裁定后,原告王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中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因而,在我国现阶段,可诉具体行政行为,应该是独立存在的行为,其法律效力的产生不应依赖于其他行为,且能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经2005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公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1986年9月5日公布、1994年5月12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废止。二、行政处罚•A、特定行政主体行使国家惩罚权的活动•B、行政主体针对相对人作出•C、针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而尚未构成犯罪行为的制裁•D、是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一种处分,不是临时限制指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实施的行政法上制裁。(一)概念和特征(二)行政处罚的原则处罚法定原则(3、15、17)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5)公正、公开原则(4)处罚救济原则(6)一事不再罚原则(24)过罚相当原则(4)治安管理处罚法5条确定了三个原则治安处罚法中9、12、19一事不再罚原则24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1)针对一个违法行为,一个或数个行政主体不能根据同一法律规范再次做出处罚(2)针对同一违法行为,一个或数个行政主体不能根据不同法律规范做出同一种类的处罚一事违反一个规范,进行一次处罚一事违反多个规范,进行多个不同种类的处罚例无驾照的人开无牌照的车•某食品企业生产的食品不符合卫生标准,发生事物中毒事故。2005年2月13日,市卫生局根据《食品卫生法》第39条责令该企业停业,销毁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2w元。2005年2月17日,有关机关又根据《食品卫生法》第39条或《产品质量法》第49条作出下列行为。其中,哪些行为违反行政处罚法的原则?()•A、市卫生局吊销该企业的卫生许可证•B、市工商局吊销该企业的营业执照•C、市质量监督局没收违法所得•D、市工商局对该企业罚款5千元。•《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销毁导致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或者在生产经营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本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吊销卫生许可证。•《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AB•1、罚款种类(三)行政处罚的种类(9,治安10)和设定人身自由罚行政拘留(最长20天)、劳动教养(1-4年)行为罚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暂扣许可证和执照财产罚罚款、没收非法财物或违法所得、责令金钱赔偿或物质赔偿声誉罚警告、通报批评暂缓执行条件:不服决定有保证人或1天200元保证金无人身危害性违法所得:当事人从事违法行为获得的利益。非法财物:为实施违法行为所使用的工具、设备、资金。设定权限备注法律各种处罚法律绝对保留行政法规限制人身自由除外地方性法规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除外可以暂扣企业营业执照、吊销个体户执照部门规章警告、罚款罚款限额国务院规定地方政府规章警告、罚款罚款限额省级人大常委会规定2、罚款设定下位法对上位法处罚的规定限制•如:上位法:酒后驾车罚5-10元•(1)下位法处罚的行为不得改变•下位法:不得改成疲劳驾驶罚5-10元•(2)不违反上位法的处罚种类•下位法规定对酒后驾车警告•(3)不违反处罚幅度•5与10不变,可规定:情节轻微:5-6•情节严重6-10下位法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应当在上位法规定给予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内对已有处罚做出规定(四)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一般处罚实施机关地域管辖:违法行为发生地机关(包括行为实施地与结果发生地)级别管辖: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有权机关制定管辖: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其共同上一级机关指定(一般指定最先查处地管辖)集中处罚机关国务院或其授权的省级政府可以决定集中处罚(该综合执法机关在行政处罚领域具有主体资格)中央垂直领导机关(海关、国税、金融、外汇管理、国安)的处罚权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权不得被集中行使可委托处罚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给事业组织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处罚看能力:不满14周岁的不予处罚,已满14不满18周岁的从轻或减轻处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时违法不予处罚,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违法应予处罚。•过时不处罚: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或连续、继续行为终了之日起2年后(治安处罚为6个月后)不再处罚。(税收法5年,海关法3年)•一事不再罚注意:如果一个违法行为被处罚后,客观上无法停止下来,则仍然视为一个违法行为•罚刑可相抵:拘留可以折抵有期徒刑、拘役,罚款可以折抵罚金注意:没收的行政处罚不能折抵刑法上的没收刑罚,因为行政处罚中的没收是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而刑罚的没收是没收“合法财产”(五)行政处罚的实施规则(1)适用条件(33条,治安100条)①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②对公民50元以下、对单位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治安法是警告及200元以下罚款)(2)具体程序规定①出示执法身份证件②可以一人执法,且同一人可以既调查又决定③可以当场决定,处罚决定书必须当场交付当事人④报所属机关备案(六)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1、简易程序•(1)条件:•简易程序和听证程序以外的行政处罚•(2)具体程序•①调查检查:至少2人执法,调查与决定相分离•②做出决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③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2、一般程序•(1)适用条件•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治安法规定2000元以上,单行法规定)、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2)具体程序•①公务回避:应由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听证;当事人有权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②委托听证:当事人可委托1至2人代理•③举行听证的方式是公开举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注意:行政许可法的听证必须公开)•④听证的举行,由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⑤申请期限:应在被告知后3日内要求听证•⑥告知期限:行政机关应在听证7日前通知听证时间与地点3、听证程序•职权分离的例外•①适用简易程序处20元以下罚款(治安处罚为处50元以下罚款且被处罚人无异议,不要求简易程序),•②适用简易程序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可当场收缴,但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之日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③在边远、水上或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银行缴款确有困难的经当事人提出可当场收缴,在水上、列车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自抵岸(到站)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在2日内交至指定银行【不限数额】(七)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1、处罚机关与收缴机关相分离国库(所有者)行政机关(决定者)银行(收缴者)①按日处罚款数额3%的执行罚②有权的机关可以直接强制(拍卖、划拨)③无权的机关只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2、强制执行的措施•(1)实施机关:公安机关:①公安局②派出所(仅限做出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2)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限期出境或驱逐出境(仅针对外国人)•(3)当场处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4)当场收缴:《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被处五十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二)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三)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八)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5)告知听证:【治安处罚法】第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以及处二千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6)处罚时效: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或连续、继续行为终了之日起6个月后不再处罚•(7)适用调解:①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②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8)执行制度:①有多种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处罚,但合并执行,合并执行的拘留不得超过20天②对拘留决定起诉或复议,并提供合格保证人或按每日拘留缴纳200元保证金的,可以暂缓执行三、行政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1年6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保证行政效率,又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需要制定行政强制法,从制度上作出统一规定。(一)出台背景1.设定权不明确。2.行政强制措施种类繁多,名称不一,缺乏规范。3.实施主体混乱。4.程序不规范,行政强制的随意性大。5.行政机关申请法院执行,程序烦琐,时间过长。•立法过程1988年,国务院启动《行政强制执行条例》的起草1996年,行政立法组启动《行政强制法》试拟稿起草1999年,人大法工委启动《行政强制法》草案起草2005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一审2007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二审2009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三审2011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四审2011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常

1 / 57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