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XXXXXXXXXXXXXXXXXXXX二○一○年八月一、关于公文处理的规定与要求二、关于公文文种与行文规则三、关于公文的格式与要素标识四、关于公文写作的基本方法五、关于收文与发文办理要求六、关于公文处理应注意的问题关于文书、公文、文件的概念。文书概念最为广泛,它是一切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形成并使用的文字材料的统称,包含了公务文书和私人文书。公文是公务文书的简称,通常指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它社会组织使用的文书。文件通常是指《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规定的14种党的机关公文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的13类14种行政公文。因此,三者紧密联系,又互相区别。今天讲的公文处理主要是指文件的办理。一、关于公文处理的规定与要求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和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它包括公文的起草、审核、签发、收发文、立卷、归档和销毁等内容。中共中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和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省委、省政府办公厅近几年先后制定下发了20多个有关公文处理的规定。(一)中共中央办公厅主要是2个。1.《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1996年5月3日以中办发〔1996〕14号文件印发。共十二章四十条。2.《公文主题词表》。中共中央办公厅秘书局1993年5月印发,1998年8月重新修订。(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1个。《关于大力精简文件切实提高公文处理质量和效率的意见》(浙委办〔2004〕32号)主要对精简文件,提高公文处理质量和效率4个方面18条具体规定:一、大力精简文件和各类简报。二、切实提高公文质量和效率。三、规范公文收发和报送工作;四、建立公文处理责任追究和通报制度。(三)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主要是8个。1.《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务院2000年8月24日发布)2.《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务院办公厅提出,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9年12月27日发布);3.《国务院主题词表》(国务院办公厅1997年12月修订);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办法》涉及的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国办函〔2000〕1号);5.《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精简会议和文件的通知》(国发〔2000〕30号);6.《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公文审核把关工作的几点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00〕15号);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1999年各部门报送公文简报情况的通报》(国办函〔2000〕26号);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公文处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发〔2001〕5号)。1.《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共分九章五十七条,比原《办法》增加了两章十二条。(1)由国务院发布,提高了效力的权威。(2)增加了第五章发文处理和第六章收文处理(由原来的第五章分开)。(3)增加了第八章公文管理的内容。2.《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务院办公厅提出,国家技术监督局于1999年12月27日发布,2000年1月1日起实施。行政机关公文由眉首、主体、版记三部分和16个基本要素组成。3.《国务院公文主题词表》。国务院办公厅1997年12月修订。各地各部门上报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委的公文,应按《国务院》主题词表的规定标注主题词。相应地各地各部门上报省政府的公文,应按省政府主题词表的要求标注主题词。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涉及的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对“意见”文种的使用、“函”的效力、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行文、联合行文的会签和用印等11个具体问题作了规定。5.《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精简会议和文件的通知》。针对国家机关会议多、文件多,“文山会海”现象突出等现象,文件对精简会议作出6条规定,对精简文件作出5条规定,要求各省、市政府参照执行。6.《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公文审核把关工作的几点意见的通知》。针对公文审核把关中存在的问题,根据国务院工作规则的要求,对公文审核把关应遵循的原则、分工和职责、以及有关要求等作了明确规定。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1999年各部门报送公文简报情况的通报》。主要是通报了部门之间未经协商就向国务院上报请示性公文、请示性公文直接报送领导个人、报告中夹带请示事项、行文关系不当等问题进行了批评,对规范公文办理提出了3条要求。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公文处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对公文处理中互相推诿扯皮、效率不高等问题,主要对办文时限、协商会签等问题作出了规定。(四)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主要有12个。其中4个需要重点掌握:1.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意见(浙政发〔2001〕5号);2.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公文审核把关的意见(浙政发〔2006〕15号)3.《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浙政发〔2008〕号);4..《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75号)。二、关于公文种类与行文规则党的机关公文种类有14个,行政机关有13类14个。其中党政机关相同的公文种类有9个(决定、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函、会议纪要);不相同的,党的机关5个(决议、指示、公报、条例、规定),行政机关4个(命令和令、公告、通告、议案)。重点要了解各个文种的适用范围和党政机关文种适用范围的区别。行文规则是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它反映了行文关系,决定文种的选择和公文的法定效力,必须认真学习、准确理解、坚决贯彻执行。•关于公文种类(一)党的机关公文种类及适用范围。1.决议用于经会议讨论通过的重要决策事项。2.决定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安排。3.指示用于对下级机关布置工作,提出开展工作的原则和要求。4.意见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5.通知用于发布党内法规、任免干部、传达上级机关的指示、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发布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有关单位共同执行或者周知的事项。6.通报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交流重要情况。7.公报用于公开发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件。8.报告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9.请示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10.批复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11.条例用于党的中央组织制定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规章制度。12.规定用于对特定范围内的工作和事务制定具有约束力的行为规范。13.函用于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无隶属关系的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等。14.会议纪要用于记载会议主要精神和议定事项。(二)行政机关公文种类及适用范围。1.命令(令)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重大强制性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2.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3.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4.通告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项。5.通知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6.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7.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8.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9.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10.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11.意见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12.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13.会议纪要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三)党政机关公文文种适用范围的主要区别。1.党政机关决定文种的区别。行政机关增加了变更和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的功能。2.党政机关报告文种的区别。党的机关可以向上级机关提出建议。3.行政机关公告与通告的区别。原来适用范围是一致的,现在有重大区别,不能混用。4.党政机关不相同的文种不能混用。•关于行文规则(一)确有必要,注重实效的规则。1.能不发的尽量不发;2.能以部门发文的不请求党委、政府或办公厅(室)发文;3.能联合发文不有关部门单独发文;4.传达上级文件不照搬照抄;5.文字尽可能精炼,篇幅尽可能短小。存在问题:文件多、文字长;部门文件政府发。(二)主办为主,充分协调的规则。公文中请示本级党委、政府或上级党委、政府的事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或需要联合行文的:1.主办部门主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协办部门要积极予以配合;2.意见不一致时,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出面协调;3.仍不一致时,主办部门应列明理由和依据,经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会签后,上报党委、政府协调处理。存在问题:不协调、难协调、矛盾上交;主要负责人出面少;不说明理由。(三)按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行文的规则。1.党委、政府不越级受理上行文;上级机关不越权行文处理属下级职权范围的事项;下级机关职权范围的事项不应请示上级,不制发与上级规定相悖的公文。2.在发文机关和行文内容上不得超越权限。3.在行文方向上,要注意上行文、下行文和平行文的使用对象。4.在文种的使用上,要注意各文种的适用范围。函、意见可以上行、下行和平行;通知、纪要可以平行和下行;议案一般平行;报告、请示上行;其余6类7个文种下行。(四)明确时限,按时办文的规则。1.在规定时限办文或按时回复,不能回复的,要说明理由;2.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协办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特殊情况不能回复的,应主动与主办部门联系,否则为失职,主办部门可视其为无意见而继续办文;3.各地各部门请示党委、政府批准的事项,应提前上报,一般事项不少于两周,紧急事项不少于5个工作日,特别紧急的事项,应在文中说明紧急的原因和本部门办理的经过。存在问题:不明确时限;不按时办文;不说明原因。(五)“请示”应一文一事的规则。1.一般只送一个主送机关;2.请示问题涉及其他部门的,用抄送形式;3.请示不能同时抄送下级机关。存在问题:一文多事、多头主送。(六)党委、政府部门一般不向下级党委、政府行文的规则。1.党委、政府各部门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得向下级党委、政府正式行文;2.如需行文,应报请本级党委、政府批转或由本级党委、政府办公厅(室)转发。3.特殊情况确需向下一级党委、政府行文的,应报经本级党委、政府批准,并在文中注明经党委、政府同意。存在问题:对下级党委、政府行下行文;未经批准越权正式行文。(七)党委、政府部门内设机构一般不对外行文的规则。1.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向本部门机关以外的其他机关制发政策性和规范性文件,不得代替部门审批下达应由部门审批下达的事项;2.部门内设机构与相应的其他机关进行工作联系,只能以信函的形式行文。存在问题:越权行文、越权审批。(八)上行文由主要负责人签发的规则。1.各地、各部门主送党委、政府的请示、意见、报告,必须由发文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签发;2.主要负责人指各级党政机关的正职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3.特殊情况(主要负责人处出学习、考察或离职)可由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发文单位应随文书面说明情况。存在问题:多个副职签发文件;或主持工作副职签发不说明原因。三、关于公文的格式与要素标识公文格式是公文的门面和形象,分为眉首、主体、版记三部分,由约16项基本要素组成。党政机关的公文必须保持庄重、大方的形象和统一、规范的格式。这不仅是公文法定的权威性、严肃性和特定的效用在形式上的重要体现,也是公文处理手段逐步信息化、规范化的客观需要。公文格式是否统一、规范,直接反映了党政机关公文处理水平和工作态度,文秘部门应当切实把好格式关。(一)眉首部分。1.公文份数序号;2.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3.紧急程度;4.发文机关标识;5.发文字号;6.签发人。(二)主体部分。1.公文标题;2.主送机关;3.公文正文;4.附件及说明;5.成文日期;6.印章;7.附注。(三)版记部分。1.主题词;2.抄送机关;3.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此外,党的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