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请求,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审理和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行政诉讼的特征:1行政诉讼所要处理、解决的是行政案件2行政诉讼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是特定的,不能互换且具有恒定性3行政诉讼的结果主要是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行政处罚还包括适当性)做出评价,从而做出相应的判决4行政诉讼具有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的功能和作用5行政诉讼可以参照适用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公安行政诉讼为行政诉讼的一种,它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审判请求,由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公安行政诉讼与行政诉讼的关系:部分与整体的关系。公安行政诉讼具有行政诉讼的全部特征,但本身又具有特殊性。1其被告必须是公安机关,2审理对象是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具体公安行政行为3所依据的法律和诉讼程序具有特殊性公安行政诉讼的功能1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2维护和监督公安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公安行政诉讼的法律依据是指当事人进行公安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审理公安行政案件和审查、评价公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规范性文件。他大体分为程序法和实体法。公安行政诉讼所依据的程序法指国家制定和认可的,关于当事人进行公安行政诉讼和人民法院审理公安行政案件的程序制度和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包括1行政诉讼法2公安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中有关公安行政诉讼的法律规范3具有法律效力的关于公安行政诉讼的法律解释4民事诉讼法。公安行政诉讼所依据的实体法指人民法院审查、裁判被诉公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规范性文件,即公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尺度或标准。它包括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公安行政法律2国务院制定发布和批准的公安行政法规3地方性公安行政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1公安行政规章指公安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发布的实施于本部门或本地区的有关公安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他不是公安行政诉讼的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在审理公安行政案件参照规章时,应注意的问题:1规章合法与否的认定标准2地方规章只能适用发生在该行政区域内的公安行政案件,不能适用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外的行政案件3人民法院认为公安部的规章与地方规章不一致的,或者公安部的规章与其他部门规章不一致的,受诉人民法院应逐级上报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者裁决公安行政复议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安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定程序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请求,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进行复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公安行政诉讼与公安行政复议的联系:1两者都是根据行政相对人的请求解决公安行政复议、审查公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法律制度2两种所适用的实体法一致3两者在受案范围上的规定基本一致。二者的区别:1性质不同2审理机关不同3适用的程序不同4审理的制度和形式不同5受案范围有所不同6审理结果的形式不同公安行政诉讼法律关系是指人民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之间的、以诉讼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由公安行政诉讼法律规范所调整的,以人民法院为主导的具体社会关系。公安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特点1公安行政诉讼法律关系是人们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之间所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2人民法院始终是公安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一方,并处于主导地位3公安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中,作为被告的一方必须是公安机关4引起公安行政诉讼法律关系发生的诉讼行为只能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2公安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构成:1公安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指在公安行政诉讼诉讼中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的人(包括人民法院、诉讼参与人、其他诉讼参与人)2公安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指公安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诉讼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3公安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指公安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由公安行政诉讼法律规范规范所确认并保证其实现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公安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发生指在公安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主体间形成某种权利义务关系。他的变更指公安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的改变。他的消灭指公安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主体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终止研究公安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意义:1有助于系统全面地理解和掌握公安行政诉讼法律规范2有助于人民法院依法办案,正确行使审判权3有助于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与承担诉讼义务。公安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1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行政审判权原则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3审查公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原则4合义、回避、公开审判、两审终审原则5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6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7辩论原则(指诉讼双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就案件事实有争议的问题以及适用法律、法规当否等,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相互进行反驳和答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8检察机关对公安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公安行政行为指公安机关在实施公安行政管理中,为实现管理目标而行使行政职权所作出的能够产生公安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公安行政行为的特征1主体特定性2从属法律性3行为的单方性4效力的先定性5行为的强制性6行为的服务性3公安行政行为的种类:1以公安行政行为的对象是否特定分为抽象公安行政行为(指以不特定的人或事为公安管理的对象,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公安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和具体公安行政行为(指在公安管理过程中,针对特定的人或事所采取具体措施的行为,其行为的内容和结果直接影响特定个人或组织的权益)2以公安行政行为受法律规范拘束的程度分为羁束公安行政行为(指公安机关只能根据公安行政法规范的规定严格实施而不能灵活处理的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公安行政行为(指公安机关对行政法规范的适用具有较大的选择、裁量余地的行政行为)3以公安机关是否可以主动作出行政行为分为依职权的公安行政行为(指公安机关根据其职权,无须行政相对人申请就能主动实施的公安行政行为)与依申请的公安行政行为(指公安机关只有在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请后才能实施而不能主动实施的行为)4以公安行政行为是否必须具备法定形式分要式行政行为和非要式行政行为5以其适用与效力作用的对象和范围分为内部公安行政行为和外部公安行政行为6以公安行政行为是否改变现有法律状态分作为公安行政行为与不作为公安行政行为7以公安行政行为是否有附款分附款行政行为和无附款行政行为8以公安行政行为是否需要其他行为作为补充为标准可以分为独立和需补充公安行政行为9以公安行政管理的内容维标准可分为治安、户口、交通、消防边防和外事行政管理行为10以其内容对行政相对人是否有利为标准可分为授益和不利公安行政行为11依据公安机关与被管理的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形成的关系结构的不同可分为公安行政立法行为、执法行为、司法行为12一涉及相对方的权利内容为标准可分为涉及人身权的行政行为、财产权以及以外的其他权益公安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指公安行政行为成立所必须具备的条件)1公安行政权的存在2公安行政权的实际运用3法律效果的存在4表示行为的存在公安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指公安行政行为合法所必须具备的条件)须同时具备以下五个要件1行为主体合法2公安行政行为的权限必须合法3公安行政行为的内容必须合法4公安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程序5公安行政行为的形式合法4公安行政行为的效力(是公安行政行为成立后对行政相对人和公安机关等产生法律上的作用):1公安行政行为的公定力(指公安行政行为一经成立,无论是否合法,既具有推定为合法而要求所有机关组织或个人予以尊重的法律效力)2公安行政行为的确定力(是指公安行政行为一经依法成立和生效后,非依法定原因或依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动,即非依法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3公安行政行为的拘束力(指公安行政行为成立后,其内容对公安机关和公安行政相对人所产生的法律上的约束和限制)4公安行政行为的执行力(指行政行为生效后,使其内容得以实现的效力)公安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也称人民法院的主管范围,指人民法院受理公安行政案件的范围,即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受理审判一定范围内公安行政案件的权限确定公安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义1受案范围是人民法院对公安机关行政活动实施司法审查的权限范围,2受案范围同时也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能受到司法补救的范围以及他们诉权的范围3受案范围决定着人民法院与权力机关、公安机关在处理、解决公安行政案件上的合理分工公安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指导思想1符合我国政治制度的特点2符合人民法院与公安机关在受理行政案件上的合理分工3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同时要适应我国公安行政诉讼制度发展水平的实际情况4稳定性和灵活性相结合5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与维护国家社会利益的平衡6适当区分法律问题与政策问题7适当区分法律争议与技术争议受案范围的确立方式1以判例来确立受案范围(指某一争议是否作为行政争议由法院审理,主要看其是否符合由法院判例形成的一些规则)2以立法来确立受案范围(可分为概括式、列举式、混合式)3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确定方式(包括概括式的规定、肯定列举与否定列举相结合的方式)5人民法院受理的公安行政案件有1对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包括人身罚、财产罚、行为罚)不服的案件2对公安机关行政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限制财产流通和使用)不服的案件3认为公安机关侵犯法定经营自主权的案件4认为公安机关对要求颁发许可证和执照的申请予以拒绝或者不予答复的案件5认为公安机关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的案件6认为公安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案件7认为公安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案件8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的诉讼的其它公安行政案件人民法院不受理的公安行政行为1公安机关所为的国家行为(又称政治行为、统治行为、政府行为,指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实施戒严和总动员等行为)2公安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指有权机关和公安机关针对不特定的相对人制定的普遍性行为规则的行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3公安机关的内部人事管理行为。内部公安行为指公安机关基于行政组织隶属关系做出的只影响公安机关内部事务的行为4法律规定由公安机关最终裁决(指公安机关对特定的人和事项依据法律的规定享有最终裁决权,当事人不得就此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也无权进行审判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公安具体行政行为5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6公安机关的调解行为(指公安机关居间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益争仪,经说服教育和劝导后,由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解决纠纷协议的一种行为)7公安机关所为的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8驳回当事人对公安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9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公安行政行为6公安行政诉讼管辖指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诉讼案件的权限分工。其特征1是人民法院系统内部的权限分工2是人民法院对第一审公安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3是普通人民法院系统内受理第一审公安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公安行政诉讼管辖的意义1对于人民法院而言,它确定了不同人民法院的案件受理和审理范围,为人民法院审理公安行政案件提供了权利依据,规范了司法行为,提高了司法效率,明确了司法责任,对于及时处理公安行政纠纷,监督公安机关依法行政,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受行政侵害,具有直接意义2对于当事人而言,为他们在公安行政争议发生后具体到人民法院起诉或应诉,充分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3便于有关机关及全体社会成员对人民法院的工作进行监督公安行政诉讼管辖的种类1法定管辖(指由法律直接确定的诉讼管辖)与裁定管辖(包括指定管辖、管辖权转移和移送管辖)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