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修订《全省水行政执法文书样式》的说明全省水行政执法文书样式已重新修订,并将下发执行,现将本次修订情况说明如下:一、本次修订执法文书的起因和经过水行政执法文书是水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根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在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监督,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强制执行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是水行政执法过程及其结果的书面表现形式,是水行政执法活动的结论和文字凭证。因此,各级水行政执法机关都很重视执法文书的制作和使用。水利部曾在1990年8月颁布的《违反水法规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水利部令第3号,现已废止)中规定了7种文书样式,我厅也于1996年10月和2001年5月两次根据需要分别下发了《关于印发水行政执法文书格式的通知》(苏水政〔1996〕51号)和《关于规范水行政执法文书格式的通知》(苏水政监〔2001〕4号),对全省水行政执法文书进行了统一和规范。但是随着依法行政的不断深入,以前制订的执法文书已不适应执法工作的需要,各地要求重新修订执法文书的呼声越来越高,一些地方已先行对执法文书进行了统一和规范。为此,去年省总队委托镇江市水政监察支队对水行政执法—2—文书进行了专题研究。在此基础上,从8月3日开始,又专门组织有关同志结合南京、淮安等地文书改革成果对现行的执法文书进行了修订,经部分专家和执法一线同志专题讨论,现已定稿,并将下发执行。二、本次文书修订的主要目的和任务1、统一文书格式。近几年,水行政执法文书处在不断变化之中,执法文书不系统、不统一、不规范问题已相当突出,不仅不便于使用,而且容易造成工作中的失误。为此,本次文书修订的首要目的就是统一文书格式,做到“四个统一”:即统一种类、统一名称、统一编号、统一内容,使水行政执法文书基本达到系统化、规范化的要求。2、规范文书制作。如何提高全省水利系统执法文书的制作水平是我们当前必须解决的一个实际问题。但文书制作是个实践性问题,因时因事不同存在着很大的个案差异,难以作出整齐、划一的刚性规定。为此,我们从文书制作的一般性、基础性的要求出发,以文书制作说明的形式,制作依据,文书性质、适用范围、制作要求,注意事项等几个方面进行提醒和提示,以规范文书的制作。由于本次修订时间较紧,关于文书的制作说明将随后下发。三、本次文书修订的主要原则1、合法。一是文书的制作主体必须适格。行政执法文书的合法性是以其制作人的特殊资格为依托的。因此,本次执法文书修订要求在文书名称中一般应有执法机关名称,发文机关必—3—须是适格的水行政处罚机关,两者要统一。二是文书涉及的内容必须具有实体法的规定。尤其是外部文书,其载明的内容对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将产生直接的增、减、得、失的影响。因此,在本次修订中要求所有外部文书必须清楚的写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三是文书的制作要符合程序法的规定。什么情况下使用什么样的文书,程序法有明确规定。为便于执法时使用和参考,凡程序法规定的、必须的,在本次文书修订时都制订了相应的执法文书样式。2、规范。一是规范文种。本次文书修订确定了42种文书,这是在多次反复征求意见后确定下来的,基本满足了当前水行政执法工作的需要。二是规范格式。一般将文书分为三个部分。首部由标题、编号、当事人基本情况组成;正文叙述事实、理由和依据;尾部交代制作文书的行政执法机关、时间和用印。三是规范用语。语言表达力求准确精炼,内容提示力求简明易懂。3、适用。一是按办案流程阶段不同,兼顾不同的具体行政行为种类,将执法文书划分为九个大类,便于执法过程中选用;二是按文书制作形式的不同,对填空式文书、表格式文书、笔录式文书和文字叙述式文书分别提出了不同规范和要求;三是对一些不常用的或存在争议的文书没有录入,如鉴定委托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检验(检测)委托书、检验(检测)结果通知书等,以及层级监督类的一些文书。当然,没有录入不代表在执法过程中使用不到,这就需要大家在执法过程—4—中继续探索和完善。四、本次文书修订的主要内容1、在文书种类上有较大幅度的增加。一是增加了行政征收类执法文书。行政征收是一种具体的执法行为,对征收程序《水法》、《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都有明确的规定,但在具体征收过程中部分单位没有按照规定的程序执行,有的还与收费单位签订了征收协议之类的行政合同,一旦条款规定不清,执行起来就会造成扯皮,执行难度大增。为此,本次修订增加了3种行政征收类文书,分别是《缴费通知单》、《责令限期缴费通知书》、《缓期(分期)缴费批准书》。供大家在行政征收时使用。二是增加了行政监督类文书。共2种,分别是《督(查)办通知书》、《重大水事案件报备表》,以进一步规范层级监督行为。三是增加了8种调查取证类执法文书。行政机关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要以文字形式记录下案件事实和调查处理经过,以揭示执法的全过程。但检查发现,不少地方在水事案件查处过程中存在证据明显不足的问题。本次新增的这8种文书都是证明执法活动公正合法的重要凭证,将对规范执法行为起到积极作用。四是在决定类文书中增加了《负责人集体讨论记录》。五是在其他类文书中增加了《限期改正通知书》和《限期补办行政许可手续通知书》。2、在文书格式上有较大幅度改动。一是所有文书名称都增加了执法机关名称;二是对所有可执行类文书都要求交待诉—5—权;三是对文书的签名和用印作出了明确规范;四是对案件事实的叙述提出了明确要求,必须包括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和从重、从轻、减轻情节等内容。五是对《行政处罚决定书》作了进一步规范,增加了证据等方面的内容。3、增加了文书填制说明。对每一种文书都附一个填制说明,从制作依据、文书性质、适用范围、主要内容、制作要求和注意事项等几个方面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说明。五、在文书使用过程中的几点建议1、本文书样式是根据《行政处罚法》和《水法》、《防洪法》、《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的基本要求,和执法文书的一般规律制作而成的,各地在使用时应结合个案特点选择使用。2、由于执法文书的名称、编号等随执法机关的不同而不同,因此,各地在使用时应根据本样式重新印制。3、文书制作是执法人员综合素质的体现,制作一个好的执法文书不仅是形式,更重要的是内容都要合法规范。各级水行政执法人员要加强学习培训,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只有这样才能制作出形式、内容俱佳的执法文书,水行政执法质量才能得到真正的提高。4、执法文书需要在实践是不断完善,希望各地能及时将本文书样式的使用情况反馈给总队,以便于进一步修改和完善。二〇〇六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