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常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熟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通知常政发[2005]77号各镇人民政府、虞山林场,江苏省常熟经济开发区、江苏省常熟东南经济开发区(外向型农业综合开发区),江苏常熟招商城,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经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常熟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常熟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第一条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江苏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和《苏州市建设法治政府行动计划》,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市政府对全市依法行使行政执法职责的法定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依2法受委托单位组织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指导,并对发现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的活动。第三条市政府统一领导全市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全市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应当建立法制工作机构,由其具体组织实施本部门、本系统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行政监察机关对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决定、命令的情况的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执行。第四条行政执法监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第五条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应当出示江苏省人民政府核发的《行政执法监督证》。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维护合法的行政执法行为;(二)制止、纠正行政执法人员正在实施的违法或不当的执法行为;(三)对行政执法中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四)督促行政执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3(五)对行政执法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或建议。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聘请行政执法特邀监督员,并明确特邀监督员的监督职责。(一)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宣传、培训;(二)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适当性;(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受委托实施执法的资格及执法权限;(四)行政执法人员资格;(五)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六)履行法定职责情况;(七)行政执法协助、配合、协调情况;(八)行政执法责任制等相关执法及内部监督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九)其他依法应当监督的事项。第七条行政执法监督的方式:(一)行政执法检查;(二)行政执法调查;(三)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四)行政执法案卷及有关材料评阅;(五)举报、投诉和控告受理;(六)行政复议案件办理;(七)行政执法协调;(八)备案审查或规范性文件事先审查;4(九)其他依法可以采取的监督方式。第八条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统一审查后公布。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经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统一审查后公布,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10日内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规范性文件中涉及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及行政强制措施等内容的,应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同意后公布。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同时报送备案报告、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及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上位法依据;规范性文件报送审查,应同时报送起草说明及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上位法依据。地区公开发布。第十条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应按照市政府的要求,对行政执法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年度评议考核,评议考核的结果分为良好、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年度评议考核结果,由市政府予以通报,对行政执法先进单位予以表彰、奖励;对确定为不合格的行政执法单位,取消当年综合类评先资格,同时取消主要负责人的各类评先资格。评议考核的具体规定,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施行。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应按照本部门、本系统的要求,对行政执法单位及执法人员进行年度评议考核,并由本部门通报考核结果。第十一条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以及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法5制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及时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并在规定期限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认为投诉举报事项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转交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并自处理决定作出后3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认为投诉举报事项依法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应当提请本部门移送有权部门处理。接受移送的部门不得再行移送。对移送的投诉举报事项部门间有争议的,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决定。第十二条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对下列行政执法争议应予以协调:(一)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执法部门对同一事项都认为本部门具有或者不具有法定管理职责而发生争议的;(二)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执法部门对同一种行政违法行为都具有法定管理职责,需要就执法标准等事项进行协调的;(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执法部门对同一事项实行联合执法需要进行协调的;(四)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执法部门认为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有关规定不明确或者对其理解不一致,需要报请市人大常委会或者有关上级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答复的;(五)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应当协助、配合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活动而不履行或者未能有效履行协助、配合职责的;6(六)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应当移送行政违法案件而不移送,或者移送后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受理而不受理的;(七)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协调事项。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对协调结果可以制作协调意见书,相关单位应当执行;协调不成的,应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决定。第十三条对行政执法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规范性文件违法或者不当的,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按规定通知有关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提交市政府责令改正或依法予以撤销。(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报请市政府予以撤销。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且复议机关已决定受理的,依照复议程序变更或撤销: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三)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责令其限期履行;逾期不履行的,报请市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且复议机关已决定受理的,依照复议程序责令限期履行。(四)未按照要求建立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等相关执法7及内部监督制度的,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报请市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对行政执法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时,可以制发《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接到《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的单位应当按照要求执行,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执行情况报告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对拒不执行或执行不力的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可以予以通报,并可以移送上级机关或监察机关依法追究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第十四条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发现行政执法人员有违法执法的,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可以组织调查,并依法纠正;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暂扣或吊销相关人员行政执法证件。第十五条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可以直接办理各镇人民政府管辖范围内的行政执法监督事项。第十六条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和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在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有权查阅行政执法案卷和有关材料,有权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推诿、拒绝。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并可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一)未按规定报送规范性文件的;(二)应当履行法定职责而拒绝、拖延履行的;(三)未按规定报送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周年8实施情况的;(四)未按督查令要求查处行政违法行为的;(五)拒不组织实施或者阻扰实施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的;(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对前款行为的处理,如属责令限期改正和通报批评的,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决定后执行;如属行政处分的,由市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市政府发布的有关行政执法监督方面的文件,凡与本办法内容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