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植物保护总站行政执法依据一、行政执法机关单位名称:安徽省植物保护总站单位类别: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执法依据:1、《植物检疫条例》第三条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三条3、《安徽省农业植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三条二、行政执法依据类别序号名称制定机关生效时间行政法规1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1983.1.3规章1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农业部1995.2.252安徽省农业植物检疫管理办法省政府1997.3.27三、行政执法职权(一)行政许可(共2项)1、调运植物及其产品检疫法律依据:(1)《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1—(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2)《植物检疫条例》第八条:“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对可能被植物检疫对象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等,也应实施检疫。如已被污染,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处理。”2、境外引种检疫审批法律依据:《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二条:“从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引进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从国外引进、可能潜伏有危险性病、虫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隔离试种,植物检疫机构应进行调查、观察和检疫,证明确实不带危险性病、虫的,方可分散种植。”(二)行政处罚(共10项)—2—1、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处罚种类: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法律依据:《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2、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处罚种类: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法律依据:《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3—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3、未按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处罚种类: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法律依据:《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4、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处罚种类: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法律依据:《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四)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5、违反法律规定,引起植物疫情扩散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违反本条例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6、违反规定生产和试验、示范、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未领取植物检疫证书,或者违反规定未经批准在植物检疫对象的非疫区进行植物检疫对象研究的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安徽省农业植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属非经营活动行为的,由植物检疫机构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属经营活动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规定生产和试—5—验、示范、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未领取植物检疫证书的,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未经批准在植物检疫对象的非疫区进行植物检疫对象研究的。”7、违反规定调运植物、植物产品未领取植物检疫证书的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调运的植物、植物产品法律依据:(1)《安徽省农业植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属非经营活动行为的,由植物检疫机构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属经营活动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二十四条规定调运植物、植物产品未领取植物检疫证书的。”(2)《安徽省农业植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二十四条规定,调运植物、植物产品未领取植物检疫证书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外,还可由植物检疫机构责令改变调运的植物、植物产品的用途,或者没收、销毁调运的植物、植物产品。”8、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谎报受检植物、植物产品种类、品种和数量,且拒不改正的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6—《安徽省农业植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属非经营活动行为的,由植物检疫机构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属经营活动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三)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谎报受检植物、植物产品种类、品种和数量,且拒不改正的。”9、违反规定未经批准从境外引进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或者不按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进行隔离试种的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安徽省农业植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属非经营活动行为的,由植物检疫机构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属经营活动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未经批准从境外引进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或者不按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进行隔离试种的。”10、违反规定,不按照植物检疫机构要求处理被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输工具、场地、仓库的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安徽省农业植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七)—7—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属非经营活动行为的,由植物检疫机构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属经营活动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七)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不按照植物检疫机构要求处理被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输工具、场地、仓库的。”(三)行政强制(共2项)1、封存、没收、销毁未按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法律依据:(1)《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2)《安徽省农业植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二十四条规定,调运植物、植物产品未领取植物检疫证书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外,还可由植物检疫机构责令改变调运的植物、植物产品的用途,或者没收、销毁调运的植物、植物产品。”2、控制、消灭新发现的危险性病、虫、杂草法律依据:《安徽省农业植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对新发现的危险性病、虫、杂草,发现单位和个人应立即报告植物检疫机构。经鉴定属于植物检疫对象的,应立即报告农业主管部门。农业主管部门应采取紧急防治措施,予以控制、消灭,并逐级上报国务—8—院农业主管部门。”(四)行政征收(共2项)1、植物检疫费法律依据:《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一条:“植物检疫机构执行检疫任务可以收取检疫费,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2、境外引种监管费《安徽省农业植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植物检疫机构应做好境外引种的试种监管工作。实施监管按国家规定收取监管费。”(五)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共1项)1、对未按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责令改变用途法律依据:(1)《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2)《安徽省农业植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二十四条规定,调运植物、植物产品未领取植物检疫证书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外,还可由植物检疫机构责令改变调运的植物、植物产品的用途,或者没收、销毁调运的植物、植物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