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于2003年8月27日由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2007年12月4日,东莞市清理畜禽养殖业污染工作会议上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禁止养猪。”东莞市政府准备分四步停止养猪业发展:从禁令发布之日起到2007年12月15日,对暂缓清理的养猪场进行核查,并立牌公示,实行统一管理,接受社会监督;2007年年底前对所有非暂缓清理的养猪场进行彻底清理;2008年底前,对包括暂缓清理在内的所有养猪场进行全面清理;2009年1月1日起,全市范围内停止所有生猪养殖活动,仍进行生猪养殖活动的场所发现一个、清理一个、查处一个。这是近年来第三次,也是最坚决的一次“禁猪令”。在此之前,东莞曾进行过两次养猪场大转移行动。2008年3月,东莞市政府在对“禁猪令”的一片质疑中,取消该禁令。讲授提纲何谓许可;一般许可与特许许可法规定的许可事项设定许可的原则和规范实施许可的原则和规范何谓行政许可国家和社会的两分法;国家介入社会的法律行为:禁止、赞助禁止:绝对禁止和相对禁止。相对禁止是谓许可相对禁止:附许可保留地禁止和附豁免保留的禁止,也即一般许可和特别许可一般许可:不禁止这种行为,只是附加有条件审查。只有出现特定的禁止事由才不许可。特别许可:对具有社会危害性或不符合社会理想的行为予以普遍禁止但又允许在特定条件下赋予当事人从事禁止行为的自由。一般许可与特许的不同一般许可:(1)拒绝许可等于侵权,适用侵害性行政行为的严格法定条件;(2)客观的举证责任由行政机关承担,如果行政机关不能证明拒绝的条件,即应给予许可;(3)为经依法许可即实施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可以要求停止直至补办许可,只有实施事项违反实体法的规定时,行政机关才能责令消除已经出现的状态。特许:举证责任在申请人,没有补办手续的空间行政许可法中的许可事项第十二条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混乱的第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的交叉。第一项包括一般许可和特许第三项(认可,对人)和第四项(核准,对物)不是许可,是设定许可的条件第五项一般被称为登记,实际上就是许可。但理论上的登记与许可不同。登记相对于备案。设定许可的原则1.限制设定原则(排除许可的事项:私人可以自行处理的、行业组织和中介组织可以处理的、可以由市场机制调节的、可以事后处理的)2.设定许可法定原则;3.透明化原则(第5条第2款: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林莉红诉皇岗海关案关于许可设定的规范法律和行政法规设定许可;国务院以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后,提请制定法律或自行制定行政法规;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省级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落日条款。关于许可设定的规范(续)地方性法规规章对民事主体资格和全国性市场秩序设立禁止性规范。下位法可以对上位法的许可事项作出具体规定,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设定行政许可,应当规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思考题:禁摩与禁微;单双号行使;限购令;禁烟禁炮案例:《行政许可法》实施半月国家部委首次败诉2004年7月22日上午,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在一场事关律师是否有权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官司中胜出,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撤销了国家工商局商标局关于该律所不能代理商标申请业务的行政决定。这是《行政许可法》自今年7月1日实施后,国家部委首次在行政许可官司中落败。一中院认为,根据我国《律师法》的规定,律师可以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委托,提供法律服务。国务院已取消了“商标代理组织审批”和“商标代理人资格核准”这两个行政审批项目,相关规定也未禁止律师从事该项业务、也未对提供商标代理服务的主体作出特别要求。在《律师法》已有相关规定前提下,国家工商局商标局关于知识律师事务所不能从事该项业务的主张不能成立,拒绝受理其作为代理人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缺乏法律依据。实施许可的原则公开原则(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平等原则(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便民与效率原则(合并许可、一个窗口、联合办公、一次性告知、电子政务);限制转让原则(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实施许可的原则(续)信赖保护原则(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防卫与救济原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案例:京城行政许可法第一案149名业主赢了市规划委原规划是小区配套工程的幼儿园竟被开发商“合法”出卖,即将成为一座洗浴中心。为此,富润家园的149名业主集体起诉北京市规划委,不服北京市规划委员会作出的规划行政许可。许可法对利害关系人保护乏力规定了利害关系人的陈述权和听证权,但没有规定利害关系人申请加入许可程序利害关系人起诉权的缺陷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一)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二)与被诉的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或者在复议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三)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四)与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开放公益诉讼问题。朱绮华案全长近50公里、工程造价逾700亿港元的港珠澳大桥,竟被一位家住香港东涌的66岁老太,通过法律途径挡住建设步伐,计划2016年通车的港珠澳大桥香港段工程或许无法如期完工。香港东涌66岁的老太朱绮华认为港珠澳大桥工程没有评估臭氧、二氧化硫及悬浮微粒的影响,因而是不合理也是不合法的。于去年通过申请法律援助入禀香港高等法院,就大桥香港段环评报告申请司法复核。4月18日下午,香港高等法院裁定香港环保署2009年完成的环保报告无效,败诉的环保署更需支付朱绮华1/3诉讼费。香港上诉法院判决环保署胜诉。其他内容实施程序:申请和受理--审查和决定--监督检查申请方式的多样性(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公示与释明(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一次性告知原则(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多人审查;陈述、申辩程序;对不许可的说明理由原则;书面许可原则(红绿灯);期限规定;正式听证程序(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行政许可【事例讨论】“禁摩令”遭遇行政许可法:禁令是否公平合法?1、“禁摩令”是否公平据不完全统计,国内至少有30多个城市对摩托车、微型车实行了不同程度的禁止或限制。各地政府列举的禁摩理由,大致有4个:首先是道路交通日趋饱和,道路建设远不能满足车辆增长的需求;其次是摩托车和微型车技术性能较差,车速慢,容易发生车辆机件故障,影响其他车辆的行使;第三是摩托车和微型汽车相对而言对环境造成的污染也更大;最后由于微型车普遍档次低,外观不好看,有损城市形象。行政许可对以上理由,社会一直有不同意见。有专家认为,各地政府对车辆禁止与限制,其背后体现的是政府的资源分配原则,禁摩事实上就是嫌贫爱富的表现:当普通大众还买不起机动车时,交通矛盾是自行车、货车与轿车争道,就对自行车、货车实施交通管制;当大多数买得起摩托车的时候,政府就禁止摩托车上牌;如今,正是大部分都买得起微型车的时候,政府又及时禁止微型车。禁单(车)、禁摩、禁微让出来的马路,享受的是小轿车。禁微、禁摩受损害最大的是小型企业和个体户。因为微型车是小量送货的最佳交通工具,而摩托车是各类上门服务人员的最佳交通工具。行政许可2、“禁摩令”是否合法各地停止核发号牌以及禁摩令,一般都是以市政府办公会议、市政府决定、市政府常务会议公告、政府通告等名义发布。而随着《行政许可法》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禁摩令的法律正当性正在产生变化。广东省人大法制委员会法规室主任刘牧对《瞭望东方周刊》表示,机动车辆登记制度就是行政许可。对摩托车、微型车不予登记就是不予许可。'禁摩'政策的法理依据是比较勉强的。行政许可因为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属于违法行为,要予以纠正和处分。这也就表示,市民只要提交《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材料,公安机关就应该受理登记。我们估计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还没有意识到这一点。刘牧说。不过同样一部《行政许可法》,也有人为禁摩令寻找到了法理依据,其中最有力的是引用《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第二款。该条款规定:地方政府为了管理需要,为了公共利益,可以增加一些条件性约束,对法律的一般性规定作一些改变。对此,刘牧认为,不管如何看待这些法理依据,按照《行政许可法》,广州市政府不能自行设定许可,必须由市人大制订地方性法规并报广东省人大批准。'公共利益'这顶帽子太大了,扣在什么地方都合适。我们认为,公共利益是总则里的原则性规定,一般情况下不具体运用的。3、“禁摩令”能走多远既然微型车和摩托车上牌完全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而禁摩令又与即将实施的《行政许可法》有明显抵触,这是不是表明禁摩令的日子已经不长了呢?根据记者在广州市的采访,问题可能没有这么简单。行政许可法制办研究中心负责审改工作的邓树民处长也认为,'禁摩令'不属于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应该是指对外审批,是设定进入市场的门槛,是有经济收益的业务,其他行政一般业务不一定是行政许可。比如残疾人认定、侨属认定、干部任免、出国审批,都不算行政许可,它是一种资格认定。'禁微'和'禁摩'就跟确认残疾一样属于资格认定,不属于行政许可。而我们再按照邓处长的介绍,采访具体负责制订禁摩令工作的法制办法规一处时,又得到了不一样的回答。看来,尽管正当性遭遇质疑,禁摩令还远远没有成为过去式。有人说,如果真的有市民向政府叫板较真,买辆微型车到公安局申请上牌,遭拒后上法院提起诉讼,后果很难预料,有关部门也会头痛。可以这么说,禁摩仅仅是《行政许可法》给地方政府带来的无数麻烦的冰山一角。政府的种种禁令、审批是否已经对照《行政许可法》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