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加强行政协调促进案结事了南阳市卧龙区法院2009年我院共受理共类行政诉讼案101件,经协调原告撤诉79件,协调撤诉率为80.3%。在行政协调中,我们的主要做法是:一、树立和谐司法理念,形成协调办案共识近三年来,人民法院面临着巨大的信访压力,行政审判也不例外,虽然受案的数量不大,但信访的比例却居高不下。成为制约审判质量和效率的最大障碍。克服这一困难的有效方法就是加强行政协调,实现案结事了。为此,我们认真学习了中央“两办”和河南省“两办”《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提高对行政协调结案意义的认识,增强责任意识,加大协调工作力度,从主管院长、庭长到承办法官都树立了协调办理行政案件的意识,奠定了坚实的协调办案思想基础。二、迅速成立行政协调委员会,形成行政协调的大格局按照省法院统一安排布署,在市委、市政府成立行政协调2委员会后,我院党组非常重视,党组书记、院长乔国和亲自向卧龙区委主要领导进行汇报,促成区委、区政府于2009年6月按照市委、市政府成立行政协调委员会的模式,成立了卧龙区行政协调委员会。由于高新区也属我院管辖范围,我院又积极与高新区党工委、高新区管委会沟通,也成立了行政协调委员会。两个行政协调委员会的成立,为有效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提供了组织保障。在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和解和诉讼案件的协调工作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三、本着从根本上化解纠纷出发,寻找协调办案的切入点起诉到法院的行政案件,有的是单纯的官民纠纷,多数则是行政民事交叉。不论纠纷的类型如何,往往涉及当事人的民事权益争执。涉及民事权益的案件,原告打行政官司的目的是为民事诉讼扫清道路,打下基础。如离婚案件中涉及房屋登记,还有土地登记、规划行政许可、工伤认定等类案件。找准切入点进行协调是成功的捷径。通过对案件起因的分析,找到纠纷的症结所在,然后以此作为切入点进行协调,民事纠纷一旦达成协议,行政案件就自然解决。审判实践中,我们因案施策,不拘泥于固定的模式。只要吃透案情,深入与当事人沟通交流,总能找准切入点,并成功化解矛盾,今年3月份,我们受理了牟之清等五位原告不服市商务局行政处罚案件。原告系唐河县3城关镇煤炭加工户,市商务局以原告无煤炭加工许可证为由,对五原告分别处以两万至二十万不等的罚款。原告起诉认为,多年来一直服从唐河县商务局的管理,缴纳管理费后正常经营,被告所以处罚,真正原因是被告指令原告从某公司购进散煤,但指定的公司经营的散煤,不仅品质差,而且价格高于市场平均价,被告纯粹是受利益驱动,行政处罚是报复行为。同时认定原告经营煤炭的货值不准,是估计所得。根据原告陈述我们就对被告进行了解,被告承认指定公司,但以上级要求为由进行抗辩。该案的切入点就是行政指令违法和认定事实不清,我们以此为切入点指出被告的违法性,同时说服原告继续服从管理,被告主动撤销了处罚决定,双方达成了谅解,原告撤诉。涉及民事权益的案件如原告李佳佳、李娜与被告市房管局、第三人市三杰房地产公司房屋预售登记一案。二原告于03年购买了第三人的门面房两间,面积40平方米,一次性付款28万元。当时房屋未建,也未签订合同,但在收款收据中注明了门面房的具体位置。2008年10月原告要求第三人办房产证时,第三人以该门面房每平方米1.4万元要求原告补交,原告认为第三人违反承诺拒绝补交。原告经查询,该两间门面房在被告的预售登记中最初登记为原告,2008年5月被告依4第三人出具的虚假退房证明,变更登记在第三人名下,要求撤销,恢复原来登记。审理中我们了解到第三人与原告的购房纠纷正在进行民事诉讼,就说服第三人与原告以民事判决为准,同时指出被告变更登记的错误,由被告主动撤销,第三人同意,原告撤诉,行政诉讼结案。四、把协调作为必经程序贯彻始终,实行梯次协调案件从受理到判决前,甚至判决后,始终贯彻协调精神,不遗余力。不经反复协调不得裁判作为一项办案制度要求每位法官。同时实行梯次协调,即先由主审人协调,然后依进展情况再由副庭长、庭长、主管副院长分别或一同参与协调,把协调成功作为最终目标,如原告张晓峰诉卧龙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返还档案托管费一案,原告系大专毕业,毕业后档案转到了被告处。2008年11月原告找到了工作单位后要求被告转移档案时,被告收取原告档案托管费400元,否则不予转移,原告缴纳后诉至本院,认为被告收费缺少法律依据。审理中发现被告收取费用确无法律依据,但已形成惯例,并有红头文件精神。该案从受理后我们就开始协调,然后庭审中仍进行协调,庭后继续协调。被告后同意退回收取的托管费,但原告仍不依不侥,要求法院作出确认被告行为违法的判决。该案经我们分析,如果判决,社会效果不好。我们就进行了梯次协调,终于得到了5原告谅解,撤回起诉。五、突出行政首长参与,调动各方力量,形成合力是协调成功的基本方法运用协调方式处理行政案件,从形式上看是在处理事,但解决事的关键在于人。想解决事就必须说服人,人的思想工作做通了,统一到了法官的协调思路或方案上来以后,案件也自然解决。说服当事人仅靠法官有时就显得单一和无力。今年我院受理原告王清诉市国税局、统计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8个局委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案。王清以邮寄方式申请上述机关公开相关信息,得不到答复遂诉至法院。案件本身并不复杂,但却折射出政府机关的官僚主义作风。诉至本院后,相关政府信息已向原告公开,但王清对于被告消极被动的态度有意见,不同意撤诉。根据王清的心态,我们就积极协调行政机关的主管领导到庭,与王清沟通交流,经办科室的负责人也向王清承诺,今后如果要获取相关信息,可直接联系。王清对于行政机关的这种作风比较满意,也达到了诉讼目的,申请撤诉。六、分清责任是非、加强辩法析理是行政协调的基础民事诉讼法第8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6解。该条规定,对行政案件的协调同样适用。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往往集中在案件的关键事实上。法院通过开庭审理,组织当事人陈述质证,然后认证,认证后案件的事实就可以认定,把认定的事实告知当事人,进行辩法析理,就能够促使当事人转变态度。我院在协调原告尹平诉被告市劳动局工伤认定案件时就是如此。原告尹平丈夫为邓州市三中教师,2007年3月20日因心脏病去医院治疗,次日症状缓解即回课堂上课,当晚感到不适就提前休息。23日早晨心脏病突然发作死亡。尹平向市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市劳动局认为,其丈夫并非“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不属工伤。原告认为其丈夫心脏病一直在延续,突然恶化来不及抢救,应当认定为工伤。协调时我们认定了原告诉称事实,市劳动局承认不认定为工伤有点简单机械,同意认定为工伤,原告满意撤诉。再如原告孟桂英诉市房管局为第三人张佩颁发房产证一案,被告市房管局是应市中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为第三人颁发了房产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实施的行为,是行政机关必须履行的法定协助义务,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经耐心向原告讲解,同时向原告指明如果对执行行为有异议可以向执行法院7提出,原告明白了解决问题的途径,撤回了起诉。七、加强巡回审判是提高协调率的有效途径今年8月份,我院受理了一起集团诉讼案,原告为南阳市鑫康药业公司下属的40个门店,被告是南阳市工商局。被告以原告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到期为由,吊销了该公司40个门店的工商营业执照,原告对此行政处罚不服,理由是药品经营许可证到期后公司申请了药监局延续许可,药监局无故拖延,无奈公司正在诉监局行政不作为。药监局答应办理许可证。这一情况也以书面形式向工商局作了说明。案件受理后,我们就主动到宛城区法院了解行政不作为案的进展情况,向药监局了解未及时许可的原因。经了解,药监局确实应当及时作出许可而因内部管理拖延。根据这一情况,我们又几次到工商局协调,建议撤销处罚。同时到原告公司讲明药品许可是工商许可的前置这一法律规定。严格地讲,工商局的处罚符合规定,经过巡回协调,被告同意撤销处罚决定,原告撤诉。巡回审判是人民法院全面了解案情的重要形式,体现了法官深入实际、实事求是的工作责任心,容易赢得当事人的理解和支持,是提高行政协调率的有效途径。行政协调是一项费时劳心的工作,还经常出现反复,考验着法官的能力和耐心。在实际运作中,应当根据个案特点,分8清责任是非,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发挥法院、法官的主导作用,加强辩法析理,才能取得预期的协调效果,我们决心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探索,提高协调率,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