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1/42010年3月26日,星期五686号公告-03/10——土耳其港口的环境污染——土耳其土耳其港口的环境污染——2010罚款费率和刑事制裁最近,在本协会登记的一艘船舶挂靠土耳其港口卸载木屑。卸货过程中,该船使用了传送带。在卸载作业过程中该船在输送带上浇了淡水以减少传送带的摩擦。这些水带着甲板上的污垢和一些木屑流到甲板上和船侧。随即该船因污染环境被处以罚款。只有缴纳了罚款,该船才能离开该港口,并且要用现金缴纳罚款,不接受任何担保。由于船长和当地代理都没有足够的现金缴纳罚款,该船只最后通过其它方法筹集到现金之后才得以离开该港口。通讯代理建议,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可以就罚款向行政法院提起申诉。但是,如果港口当局有影像证据或其它证据证明污染,申诉就不太可能成功。如果胜诉,协会成员必须在胜诉后另行对港口当局提起诉讼,要求返还罚款。整个诉讼程序至少需要一年时间,甚至更长的时间。返还的罚款以土耳其里拉为单位,不补偿相应的利息。根据土耳其现行法律,如果该船在三年内第一次再犯,罚款将会翻倍。第二次及之后再犯,所处罚款将会是适用罚款的三倍。将危险物质排入海中或在海里处理危险物质,所处罚款的金额将以适用罚款(视危险物质的类型而定)的十倍进行计算。在土耳其,污染的罚款费率每年更新一次。以下是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实行的适用罚款费率:油轮排入海中的石油和石油产品:2/42/41.总吨1,000吨以下(含1,000吨):52.89土耳其里拉/吨2.总吨1,000吨以上5,000吨以下(含5,000吨):13.21土耳其里拉/吨3.总吨5,000吨以上:1.29土耳其里拉/吨油轮排入海中的压载污水:1.总吨1,000吨以下(含1,000吨):39.66土耳其里拉/吨2.总吨1,000吨以上5,000吨以下(含5,000吨):7.92土耳其里拉/吨3.总吨5,000吨以上:1.29土耳其里拉/吨船舶和任何其它海上交通工具排入海中的石油/石油产品及压载污水:1.总吨1,000吨以下(含1,000吨):26.44土耳其里拉/吨2.总吨1,000吨以上5,000吨以下(含5,000吨):5.28土耳其里拉/吨3.总吨5,000吨以上:1.29土耳其里拉/吨船舶和任何其它海上交通工具排入海中的垃圾和污水:1.总吨1,000吨以下(含1,000吨):13.21土耳其里拉/吨2.总吨1,000吨以上5,000吨以下(含5,000吨):2.62土耳其里拉/吨3.总吨5,000吨以上:0.52土耳其里拉/吨以下是2009年下半年开始生效的《土耳其刑法典》(第5237号法律)中相关条款的翻译:“第二节——污染环境罪故意污染环境罪第181条1)任何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技术程序,故意将垃圾或废物排放到地上、水里或空气中,导致环境污染,判处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监禁;3/43/42)任何人未经批准,将垃圾或废物转移到土耳其国内,判处1年以上3年以下监禁;3)经观察,所排放的废物或垃圾对土地、水或空气有残余影响的,所判处的刑期分别应是前述两款所规定刑期的两倍;4)如在处理垃圾或废物的过程中实施了本款第1款和第2款中的罪行,导致人畜出现不治之症,或导致动物和植物的繁殖能力降低或自然特性改变,处以不少于5年的监禁,同时,处以20里拉以上100里拉以下的罚款,自处罚之日起1000天日内缴清;5)关于本条前述第2、3和4款规定的罪行,应为法人或法人团体采取特殊的防范措施。疏忽大意污染环境罪第182条1)任何人疏忽大意将垃圾或废物排放到地上、水里或空气中,导致环境污染,将处以罚款。经观察,所排放的废物或垃圾对土地、水或空气有残余影响的,判处2个月以上1年以下监禁;2)任何人涉及因疏忽大意将垃圾或废物排到地上、水里或空气中,导致人畜出现不治之症,或导致动物和植物的繁殖能力降低或自然特性改变,判处1年以上5年以下监禁。第九节最后条款4/44/4效力第344条—(1)本法典中a)……b)第181条中标题为“故意污染环境罪”的第1款以及第182条中标题为“疏忽大意”的第1款,自公布之日起2年后生效(即2006年10月12日);c)其它条款自2005年6月1日起生效。”本协会提请协会各成员注意上述条款。如有任何疑问,请联系各自在当地的代理或直接联系协会的通讯代理。信息来源:JacquelineTan-LondonSyndicate1&VITSANAS,Istanbulvitsan@vitsan.com.tr